公务员调研_公务员调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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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 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六条 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县级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可放宽为大专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转任到省级党政机关及广州市区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技术人员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行政管理人员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在相应职级担任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国家公务员转任,应按相应职级进行。转任到专业技术性较强职位工作的,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专业技术水平。

(四)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第七条 调任国家公务员前,调入机关(单位)要根据职位情况,确定拟调任人选,安排他们参加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处、科级国家公务员任职资格考试或能力测评,并进行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拟调任对象,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及调任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一)曾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二)被辞退或受开除处分的;(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四)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调任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为:

(一)省的党政机关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由主管部门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条 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为:

(一)省的党政机关转任不涉及迁移户口的国家公务员,由转出和转入双方按管理权利协商办理,并事先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备案确认;涉及迁移户口且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二)地级以上市的党政机关转任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呈报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须附下列材料:

(一)要求调(转)任函件。调(转)入机关(单位)要说明调(转)任理由、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拟调任人员考试或测试成绩、对拟调(转)任人员的考核意见;

(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二份;(三)调(转)任人员近期考察材料;

(四)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在拟调入城市工作一方的户口复印件。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

(五)己婚的,应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

(六)子女需随迁的,要提供其户口本复印件;(七)体检证明;(八)增人计划卡;(九)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程序完备、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调任、转任呈报情况、受理过程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一定形式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经批准调任的国家公务员,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任职培训。经培训和考察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退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批。调出人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调(转)任,离任前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违反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调任国家公务员需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调任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机关。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调任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的调任是指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一种形式。

第五条 调任必须贯彻适才适用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六条 调任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职位出现空缺时,在本机关内部晋升或交流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也可公开考试选拔,择优调任。第七条 调任到省级(含副省级市)机关的人员,应担任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市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县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

第八条 调任人选除符合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得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调任到机关担任乡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应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并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人员。

(二)调任县处级正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男性年龄53周岁、女性年龄48周岁以下;调任县处级副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男性年龄50周岁、女性年龄45周岁以下;调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调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年龄在43周岁以下。

(三)调任对象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确因特殊需要或公开考试选拔,需突破有关调任资格条件的,省级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市、县(市、区)报经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五)法律法规另有其他资格条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调任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省、市、县级机关调任,按照组织、人事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由调入机关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调任审批手续。

(二)市、县级机关调任,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办理调任审批手续后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调任省委、市委管理公务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四)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统,在办理人员调任审批时,省本级机关调任报省级人事部门审批,市(杭州、宁波市除外)、县级机关应先逐级上报省垂直管理部门同意后,再由调入机关按程序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调任手续。

(五)调任人员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机关任职手续,并进行公务员登记。第十条 调任报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批调任请示(函)。内容包括编制、领导和非领导职数空缺情况及调任理由。

(二)《公务员调任审批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审批表》一式二份(表式附后)。

(三)调任人员考察材料、体检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学历学位证书、户口簿复印件。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程序规范、材料齐全的,审批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开具调任通知书。

第十二条 调任人员接到调任通知书后,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报到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取消调任资格。

第十三条 调任工作必须严格条件和程序,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其公务员身份自然消失。

第十五条 公务员转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调入机关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有关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务员试用期未满的不得转任。第十六条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调任、转任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台的调任办法规定不尽一致的,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浙人录〔1999〕8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关于从严控制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的

通 知

各县市委组织部,县市人事局、编办,州直各单位: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我州通过加强管理,积极推行 “ 凡进必考 ”,从总体上规范了公务员 “ 进口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违犯干部人事纪律,不按政策和程序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给全面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推行编制实名制创造条件,现就从严控制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的有关事项提出要求,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调任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任的,仅限于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调担任机关副科长(含)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严禁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中调任。

二、调任条件

(一)以州直、县市直、乡镇直分级计算,行政编制总额不超编。

(二)调入单位必须有空缺的编制员额、空缺的领导职数和职位。

(三)调入对象必须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调入对象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调入对象必须具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提拔调任的还应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中调任公务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出调任意见。属县市调任的,调任意见由组织部门提出;州直机关调任科长(含副科长)职务的,调任意见由单位党组(党委)提出;州直机关调任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及以上职务的,调任意见由州委组织部提出。

(二)对调入对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要求,严密组织考察,并分别在调出和调入单位或更大范围内公示。

(三)对考察合格的调任对象,除州委研究决定的副县(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及以上职务的外,均应在任前办理备案手续。其中,调入党委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以及群团组织的,在州委组织部办理备案手续;调入政府序列的,在州人事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包括:(1)备案请示或函;(2)编制、职数核定、使用情况;(3)调任对象考察材料;(4)党组(党委)或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的原始记录;(5)属跨县市调任或从县市调任州直单位的,应携带调任对象档案以备查阅。

(四)州直机关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中调任科长(含副科长)职务的,经备案后报州编委审定使用编制计划。

(五)对办理调任备案手续的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任命,并报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办理公务员过渡手续。过渡材料包括:(1)办理公务员过渡手续请示或函;(2)党组(党委)任职通知;(3)《国家公务员资格登记审批表》。

属州委研究决定的调任对象,填写《国家公务员资格登记审批表》,到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直接办理公务员过渡手续。

(六)县市以公开选拔形式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的,应按公开选拔规定和程序制定实施方案,报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并照本办法办理公务员身份手续。

(七)各级党政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填写《国家公务员资格登记审批表》,持军转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到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办理公务员身份手续。

四、工作要求与纪律

(一)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公务员暂行条例》、即将实施的《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政策、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事,不得各行其事。

(二)各级各部门要对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组织进行一次自查,需要规范的必须规范,不符合调任条件的必须清退。

(三)严格执行编制管理规定,严禁超编制员额、超职数、超职位调任公务员。调任公务员应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制度。

(四)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管理,严格把好政策和工作程序关。对违规违纪调任公务员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取消调任对象公务员身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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