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商铺退市规定_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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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商品退市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退市,是指商品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需要立即停止交易,而采取的暂停销售、撤柜、召回、扣押封存、没收、强制退出市场等措施。上述商品包括商业性服务提供的商品。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重质量、讲诚信的商业道德,加强自律,抵制假冒伪 劣和违法商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

(一)、假、冒、伪、劣商品;(二)、过期、失效、变质商品;

(三)、侵权商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五)、国家禁止买卖的商品;

(六)、应当经国家强制认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许可的商品;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

(八)、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拍查中严重不合格的商品;(九)、其它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商品。

第五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的商品,该批次或同型号、同规格商品退出流通领域;同一种商品,连续两次在商品 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该种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前款所指商品,须经整改和复查合格后,方可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第六条 经营者要经常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清理和查验,发现有第四条所列的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七条 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其所经营的商品属第四条所列情况,既不主动采取措施,又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本公司依法从严查处,并录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第八条 经营者主动清除应当退市的商品,可以免于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本公司对市场内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退出的监管工作。对在日常监督检查、市场巡查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本规定条四条所列的商品,应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填写《不合格商品强制退 市登记表》,同时要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济南之江商城有限公司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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