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相 朱元倩:交易账户市场风险新规_交易账户新增风险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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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是指利率、汇率、股票和商品等市场价格的变动导致银行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共同构成了巴塞尔协议资本计量框架中的三大风险。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巴塞尔协议,交易账户市场风险的计量方法和管理实践不断完善,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问题也对其提出了新的修订要求。继2009年“巴塞尔Ⅱ.5”和2010年巴塞尔Ⅲ中对市场风险框架进行了部分修订后,历经2012年5月发布的《交易账户全面审议》(第一次征求意见稿)、2013年10月发布的《交易账户全面审议:市场风险的修订框架》(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2014年12月发布的《交易账户全面审议:未解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巴塞尔委员会于2016年1月正式公布了交易账户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框架的最终稿《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

交易账户市场风险的监管历程

在市场风险监管的实践中,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资产分为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两类。由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特征存在本质的不同,巴塞尔协议采用不同框架分别对银行账户市场风险和交易账户市场风险进行度量。在巴塞尔协议第一支柱下,市场风险的资本计量包含银行账户下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以及交易账户中的利率、汇率、股票和商品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6年发布《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设立交易账户,并将市场风险纳入了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将交易账户定义为:短期持有出售,从买卖价差、利率、价格的波动中短期获利,为扮演做市商或是经纪人角色而必须持有,或是为对冲其他交易账户而存在的头寸。同时,《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提出,采用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两种方法对市场风险进行资本计提。在标准法下,应分别计算各类风险及其期权风险的资本,加总后得到总资本要求。在内部模型法下,运用风险价值(VaR)方法估计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即在10天持有期内,按99%的置信水平计算资产组合可能蒙受的最大损失。

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国际银行业交易账户损失巨大,市场风险计提的资本远不能吸收交易账户的损失,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危机的深化。基于危机暴露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发布了“巴塞尔Ⅱ.5”,其中《市场风险资本监管框架的修改建议》和《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是针对交易账户市场风险提出的,要求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应在一般市场风险(General Market Risk)的基础上,引入新增风险资本(Incremental Risk Capital,IRC)要求作为特定市场风险(Specific Market Risk)要求。同时,在计算一般市场风险时,应在正常VaR的基础上引入压力VaR。此外,提高了对非相关性交易的交易账户证券化头寸的资本要求。

监管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危机后对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一系列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账户市场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交易账户市场风险资本监管框架面临的问题,导致资本计提不足的因素仍旧存在。

一是交易账户的边界划分有待改进。巴塞尔协议对于交易账户的定义是围绕着持有目的而展开的,并没有关注交易账户中工具的流动性、计价方式等因素,这种划分方式在实践操作中逐渐产生弊端:一方面,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边界日渐模糊,银行账户中部分金融工具收益日益短期化、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越来越大,交易账户中部分金融工具的价格与市场流动性关联越来越高、信用敏感性越来越强;另一方面,由于资本要求存在差异,银行在实践中更倾向于从银行账户向交易账户划转。

二是VaR方法存在本质缺陷。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采用的是VaR方法,是不满足次可加性(subadditivity)的非一致性测度。在该方法下,可通过对资产组合进行拆分,实现降低整体风险、资本节约的目的。这将导致风险管理系统分散化,从而不利于风险的准确计量和风险的集中化管理。此外,VaR只能反映特定置信水平下的损失临界值,无法反映左尾损失,无法有效捕捉VaR分位点下方的小概率事件可能带来损失。

三是对流动性的考虑不够充分。VaR模型基于完备市场的假设,即价格对所有市场参与者来说是外生的,买卖行为本身不会影响资产价格,这就要求交易账户中金融工具所处的市场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交易价格能够完全反映金融工具的风险。然而,该假设与现实差距较大,危机期间市场流动性迅速枯竭、买卖价差显著扩大、折扣率迅速上升,难以满足VaR模型中关于10天持有期内能够平仓或实现完全的风险对冲的假设。四是单体对冲和监管目标存在冲突。完备市场假设下,市场参与者应该能够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从而实现风险头寸的有效对冲。然而在压力情景下,单家机构的对冲需求会导致整个市场的流动性枯竭,从而产生链式反应,加大市场压力。因此,在计量交易业务风险时考虑对冲和分散化效应,虽然符合商业银行交易业务及其管理的实践,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初衷有所违背。

五是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缺乏可比性。巴塞尔委员会对全球国际活跃银行开展了交易账户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差异分析,根据2011年年底16家国际活跃银行的财务数据,不同银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占交易资产比重的差异较大,大部分银行的占比在15%至45%之间,其中占比最低银行为10%,而占比最高银行则接近80%。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是造成该差异的原因之一,越多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的银行,其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占比越低。

交易账户框架的改进

为了解决交易账户现行监管框架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组建了交易账户工作组,历经多轮征求意见和定量测算,于2016年1月发布了《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将交易账户市场风险的范围在利率、汇率、股票和商品风险的基础上增加了违约风险和信用价差风险,并基于此对交易账户的资本计量框架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 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划分的改进

为了在尊重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同时,减少银行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进行资本套利的机会,巴塞尔委员会对交易账户的边界划分进行了改进,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进一步明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边界。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边界的划分从主要基于目的(intent-based)转向主要基于证据(evidence-based),要求银行提供充分的客观交易证据。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列示了一系列应该纳入交易账户和不可纳入交易账户的工具。如果银行对这些列表中工具的分类有所不同,银行必须向监管当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提升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本计提方法的兼容性。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虽然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在会计处理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完全一致的计算方法未必能保证资本计提的完全一致,但是保证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风险计量的兼容性和一致性,至少可以降低通过账户转移实现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对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的工具划转加以限制。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只有当银行就相关证据向监管者进行报告且获得监管者认定,该工具才可以实现不同账户的转移。如果由于某工具在账户间的转移而降低资本计提,由转移而产生的资本计提差异应在第一支柱下进行补充。

完善其他类别内部风险转移的资本要求。为了提升各地区监管实践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交易账户市场风险新规不仅延续了对内部信用风险转移的资本要求,同时要求对银行通过内部交易将银行账户的股票风险、利率风险向交易账户转移的行为计提资本。

 标准法的修订

市场风险标准法的修订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适用于交易业务不是特别复杂、没有必要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的银行;二是在内部模型法不适用的情况下,为银行提供一种可信的方法,同时可将标准法作为内部模型法的资本附加或资本底线;三是对于不同的银行和地区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同时,由于交易账户中的资产证券化敞口不得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资本,因此要求标准法应能捕捉交易账户中资产证券化敞口的风险。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修订后的标准法必须在简单性、可比性和风险敏感性之间寻找平衡。巴塞尔委员会对标准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一是基于敏感性方法计算的资本要求,即针对一般利率风险、信用利差风险(非证券化)、信用利差风险(证券化且无相关性)、信用利差风险(证券化且有相关性)、股票风险、商品风险和汇率风险七个类别分别确定风险因子及其敏感性,根据监管当局确定的相关性将风险加权的敏感性汇总纳入不同风险权重的类别,再根据相关性对不同风险权重类别进行加总得到各类风险的资本要求,最后对不同风险种类的资本要求简单加总得出总的资本要求。二是违约风险资本要求(DRC),违约风险计提针对的是突发违约的风险。对于非证券化和证券化且无相关性的交易组合,违约风险计提等于不同风险权重档次对应的违约风险的简单加总;对于证券化且有相关性的交易组合,违约风险计提需要对正向风险和负向风险有所区分。对于非证券化的交易组合,将其分为公司、主权、市政府三个类别,允许在相同类别内部存在一些有限制的对冲,但是不允许不同类别之间相互对冲。在交易账户标准法的框架下,将违约风险计提与银行账户中的信用风险进行校准,以降低类似风险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资本计提可能存在的潜在差异。

三是剩余风险附加(RRAO),用于捕捉未被前两个部分所捕捉的风险。剩余风险附加是对所有交易账户工具承担的剩余风险的简单加总。对于存在特殊潜在风险暴露的工具,其剩余风险等于名义本金乘以1%的风险权重;对于承担其他剩余风险的工具,其剩余风险等于名义本金乘以0.1%的风险权重。对于较为复杂的交易工具来说,剩余风险附加提供了一个简单且审慎的资本处理方法。

 内部模型法的修订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修订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更加一致和全面地捕捉风险,充分考虑尾部损失和压力情景;二是将内部模型的应用细化到交易台层面,提高模型的颗粒度;三是限制对冲和分散化效应对资本要求的影响。对于内部模型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采用ES模型替代VaR模型。为了提高风险捕捉的一致性和全面性,修订后的内部模型法采用预期尾部损失(Expected Shortfall,ES)方法替代VaR和压力VaR方法。ES值又称条件VaR值,指在给定时间内和置信水平下,超出VaR值损失的条件期望值,是一种具有次可加性的方法,关注的是实际损失超过VaR值的尾端事件发生概率及条件期望,能够比VaR模型更全面、有效地捕捉尾部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将ES方法的置信水平从VaR方法的99%下调至97.5%,降低小概率事件的干扰,使模型结果更加稳定。在压力校准的处理上,取消了“巴塞尔Ⅱ.5”提出的压力VaR,并延续了其修订的思路,要求采用最近12个月的极端压力情景的观测数据进行放大修正。同时,为了降低计算模型各风险因子压力时期的计算困难,修订后的标准允许压力校准时仅考虑部分风险因子,但前提是这些因子能够解释ES模型中75%的波动。将内部模型的审批对象细化到交易台。在现行规则中,监管者应在整个银行层面批准内部模型的使用与否,而在修订的框架下,监管者可以批准或拒绝每个交易台内部模型法的使用。根据图1的流程所示,交易台必须符合内部模型的评估标准才能够使用内部模型法,否则交易台将根据标准法进行资本计提。ES模型包含两个定性的评估标准:一是交易台的损益归因测试,即检验交易台风险管理模型中刻画损益的风险因子是否能够捕捉真实损益的实际驱动因子;二是返回检验,即检验内部模型是否很好地捕捉了风险,返回检验是损益归因测试的补充,以评估模型的稳健性。

引入违约风险资本要求,替代IRC模型。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较为复杂的新增风险资本要求(IRC)模型是导致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不可比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修订后的框架采用违约风险资本要求(DRC)替代了IRC模型。DRC模型作为一种专门捕捉违约风险的模型,既独立于包括信用利差风险在内的其他市场风险,还可以限制模型所使用的风险因子类别及其相关性,避免了模型及其结果的不可比。

引入压力资本附加,覆盖不可建模风险因子的资本计提。如图1的第3步所示,在符合内部模型法要求的交易台中,银行还需要区分可建模的和不可建模的风险因子。只有对于拥有足够的可观测数据的风险因子才能使用风险因子进行建模,对于不满足条件的风险因子不能建模,必须在根据ES模型计算的可建模的风险因子的基础上额外附加压力资本。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基于2014年年底数据进行的定量测算,78家样本银行中有20家银行持有不可建模风险因子的资本,不可建模资本要求平均约占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7%,但是不同银行之间的差异较大,占比最高的两家样本银行则超过60%,而很多银行并未持有不可建模风险因子的资本。

 提高度量方法的一致性

修订后的框架缩小了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的差异,要求标准法在保持足够风险敏感性的同时,成为内部模型法的底线。为了满足这一要求,修订后的框架在以下三方面对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进行了一致性的安排。

同时提高了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的风险敏感性。修订后的标准法强化了对风险敏感性的依赖,将基于风险敏感性的方法作为标准法计量的主要部分,使其成为市场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的重要理念。同时,采用相同的风险数据基础对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进行支撑和校准,为采用标准法作为内部模型法的底线奠定了基础。

将市场流动性风险引入修订后的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流动性持有期(Liquidity Horizon)是指在压力的市场条件下能够在不明显影响市场价格的情况出售或对冲风险头寸所需的时间。在标准法的修订中,各类风险的风险权重和相关性都已针对持有期进行了校准。在修订后的内部模型法框架中,将流动性持有期引入了ES模型的计算公式中。其中,流动性持有期分为五档,分别为10、20、40、60和120个工作日,同时将五大类风险(利率、信用价差、股票、汇率和商品风险)划分为26个风险小组,分别对应各自的流动性期限,且要求根据市场的变化对其对应的流动性期限进行定期更新。

缩小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对风险对冲和分散化效应处理的差异性。在现行的内部模型法中,头寸的相关性系数体现在历史数据中,从而使得VaR模型可以无限制地分散利润,多空头寸的对冲和分散化效应得到了过度确认;而现行标准法对风险对冲和分散化效应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完全对冲的情况下才能够递减资本。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在修订后的框架中,对内部模型法下的对冲和分散化效应进行了处理,内部模型法下可建模的ES值等于以下两个部分的平均值:一是对所有的风险类别进行对冲和分散化处理后的ES资本要求;二是针对各类风险(利率、股票、汇率、商品和信用利差风险)未进行对冲和分散化处理后的部分ES资本要求。同时,在修订后的标准法中明确了对部分风险对冲和分散化效应的确认,提高了标准法的风险敏感性。

 新规的全球定量测算结果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15年12月发布的《交易账户全面审议:初步定量分析》公布的数据,巴塞尔委员会采用2014年年底的数据,以全球26个国家的66家一组银行(即一级资本超过30亿欧元的国际活跃银行)和12家二组银行(即除一组银行外的银行)为样本,对交易账户框架的修订影响进行了定量测算。相比当前的市场风险框架,修订后的框架将导致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的加权平均值上升74%,平均值上升41%,中位数上升18%。从标准法来看,根据修订后的标准法计提的资本要求比原标准法计提的资本要求平均高128%,中位数仅高51%。从内部模型法来看,根据修订后的内部模型法计提的资本要求比原内部模型法计提的资本要求平均高54%,中位数高13%,其中修订后的ES模型部分较原模型平均下降39%,违约风险计提(DRC)部分较原模型平均上升92%,不可建模风险因子(NMRF)部分较原模型平均上升83%。从修订后的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比较来看,标准法下计提的资本要求比内部模型法下计提资本要求约高2~3倍。

新规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应于2019年之前根据交易账户市场风险新规制定本国标准,同时要求银行于2019年年底之前按照新规进行报告。如果完全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我国银行业尚有三年时间可以准备。目前,与国际银行业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交易性业务的占比并不高,然而随着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市场风险的波动不断上升,商业银行传统依赖存贷利差的盈利模式受到考验,一些银行将通过发展交易类等创新业务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并通过交易类业务对冲各类风险。可以预见,交易业务将在我国银行资产负债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交易账户市场风险新规对我国银行业及监管者带来的挑战和影响也较为深远。

 新规对银行产生的影响

新规有助于推动银行市场风险的精细化管理,提升市场风险计量的全面性和审慎性。新规对市场风险的度量更加精细化、审慎化,在市场风险的框架中引入了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同时强调了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附加,并对风险对冲和分散效应进行了调整,这些都有助于银行业和监管当局加深对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理解,推动银行采用更加精细化的管理手段强化市场风险管理,提高市场风险监管的审慎性,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新规有助于控制银行短期高风险交易类业务的盲目扩张。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和资本配置角度来看,短期交易类业务,特别是复杂的、结构化交易类业务将面临较高的资本要求,这将提高该类业务的资金成本,降低该类业务的盈利能力,从而对该类业务的盲目扩张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新规提出了大量的数据和系统要求,对银行实施新规形成挑战。银行交易账户覆盖的金融工具的范围和规模都将有所扩大,在内部模型法中按照各类交易台计算资本的要求都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数据和系统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了银行实施新规的成本。

 新规对监管者形成的挑战

新规在降低模型依赖性的同时,提升了监管者的自由裁量权,对监管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规中,为了降低对模型的过度依赖、减少监管套利,对账户划分、模型使用门槛作出了更多的限制和要求,并主要是通过补充一些需要由监管当局进行监管判断的条款来实现的,例如,对于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划转,明确要求必须经过监管当局的许可;交易台的结构必须经过监管当局的允许;对于哪些交易台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明确要求监管当局对损益归因和返回检验的定量标准进行评估;标准法中剩余风险附加部分的资本计提必须达到监管者的要求等。这些附加的监管判断条款增加了监管者的自由裁量权,但对监管者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不仅要求监管者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性和判断力,还要求监管当局配备充足的监管资源,以保证监管者拥有充分的时间和人力介入,以形成正确和有效的监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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