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劳动法的收获_学习劳动法的体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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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劳动法的收获

学 院: 公共管理学院 专 业: 人力资源管理(4)班 姓 名: 赵开开 学 号: 201002510408 指导老师: 王怡红教授

学习劳动法的收获

作者赵开开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学生通过学习《劳动法》课程,在劳动法的内容和发展历史,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争议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大学生懂法、知法、用法等方面的收获。

关键词

劳动法 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 法律责任 大学生就业

一、劳动法的内容和发展历史

(一)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法》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二)劳动法发展历史 1.劳动立法的形成和独立

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19世纪,与产业革命的蓬勃发展及工人运动的日益壮大密切相关。

1802年英国通过了《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这就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

从1802年以后的百余年间,西方国家的劳动法逐渐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主要的国家大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规。

2.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劳动立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高涨,西方国家陆续制定了不少劳动法。到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劳动立法出现了两种不同倾向:

(1)一种是以德、意、日为代表的法西斯国家,不仅把已经颁布实施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法令一一废除,而且把劳动立法作为实现法西斯专政、进一步控制工人的工具。

(2)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它们为了摆脱经济危机经济大萧条时期,对工人采取了一定的让步政策。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劳动立法

战后,资本主义总危机进一步加深,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一批现代的反工人立法。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出现了新的趋势。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各主要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法律。

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产生了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劳动立法。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颁布一系列劳动法律,但都不成熟。

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中国的劳动立法有了进展。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劳动法》是中国的基本法,为劳动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①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②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④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一指导思想保证了《劳动法》的制定工作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被俗称为新“劳动法”。新“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续。

1.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3)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2.劳动合同的内容

(1)用工单位的名称(全称)、所有制性质、法人资格、注册证件号码;劳动者的姓名、劳动手册及身份证号码;

(2)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纪律。包括考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文明生产制度、厂规厂纪,以及奖励惩处办法等;

(3)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上应该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

(4)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企业的生产或工作条件。包括对劳动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必须的劳动工具、工作环境等;

(5)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包括劳动者在合同期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养者、工伤、医疗等保险待遇等;

(6)劳动者的工种、职务或职称;

(7)变更、解除、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手续;(8)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书上盖法人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名盖章;劳动者本人签名盖章;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意见及盖章;

(10)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事项。如住房、幼儿入托、子女入学等;

(11)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1)劳动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征求应招工人的意见;也可以由被招工人与企业行政的代表,如厂长、经理,人事处、科长等直接协商,共同起草。

(2)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

(3)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鉴证,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4.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完备、准确。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变 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细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制定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因其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二)劳动争议和法律责任

(一)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一般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我国的劳动争议程序突出强调了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下面就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做介绍。

1.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而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兼有行政和司法双重性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隶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1)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便利,我国法律规定在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且对劳动仲裁机构的人数设定、人员组成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有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案件,并设立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庭无法作出裁决的情形。仲裁的程序分为申诉、案件受理和案件审理三个步骤,其中案件审理又包括通知、调解、开庭、裁决、再裁等程序,依据不同的案件中具体的纠纷进行处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裁决后,经过审批结案,应当依法送达仲裁文书,裁决书送达15日内,当事人不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诉讼程序

因不服仲裁裁决的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也就是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的程序依据起诉受理当事人的争议案件,经过审理,作 出判决或裁定以处理劳动争议,运用国家司法权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作出最后的裁判。(二)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违法等法律责任。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承担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承担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3)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大学生与劳动法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大学生和其他新生长劳动力一样,逐年增加,而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却在持续走低,大学生在就业力市场、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损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毕业后就要踏进社会工作,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我们要学会使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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