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答复_人大建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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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定交字(2013)第1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5号议案的答复
秦振国、王术明、许玉河、张振福、闫会德、吕会占、李春海、张志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九姚路肖村段拓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九姚路肖村段拓宽工程已列入县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事项,工程建设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在下半年开工建设。
(印章)2013年7月8日
领导签发:刘兴国
联系人及电话:杨志谦 6922046 抄报:县人大代表室,县政府法制办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定交字(2013)第2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17号建议的答复
田志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北塘路至高里段重修一条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了现行公路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体制,即:国道国管,省道省管,县道县管,乡道乡管。交通部2006年1月发布第3号令,出台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其中第一章第四条提到,“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高闫路(北塘至高里段)是我县重要乡级公路,我局已经在2013年乡道改造计划中申报了改建计划,积极争取省厅投入补助资金,至今计划尚未下达。该路高里村南另开出口至定易路的建议需乡村规划及筹集资金建设,我局在符合补助政策的条件下积极申请上级投入补助资金。我局将继续加大省级部门的申请力度,争取全面改善人民群众出行困难的现状。
(印章)2013年7月8日
领导签发:刘兴国
联系人及电话:杨志谦 6922046 抄报:县人大代表室,县政府法制办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定交字(2013)第3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18号建议的答复
孙树刚、任福来、韩喜泰、锅杰、杨勇、杨福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内章村-牛家庄断头路硬化路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十一五期间,国家投入补助资金实施村村通工程,补助范围为每个村确保有一条通畅的出村道路。十二五期间国家提出连村路建设任务,仅先期解决只通一个出口的村的连村问题,我局将加大类似项目的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立项并投入补助资金。让我们共同努力,期待此项目尽快实施。
(印章)2013年7月8日(此页无正文)
领导签发:刘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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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交字(2013)第4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19号建议的答复
舒战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修姚村先锋街至径四路、姚村南门至张姚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十一五期间,国家投入补助资金实施村村通工程,全县274个行政村全部通了公路。近几年,补助政策向帮扶村、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倾斜,姚村已列入2013年基层建设年帮扶村,上级补助资金21万元用于道路建设,我局将加大类似项目的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立项并投入补助资金。让我们共同努力,期待姚村交通出行环境尽快改善。
(印章)2013年7月8日(此页无正文)
领导签发:刘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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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交字(2013)第5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0号建议的答复
王树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固杨路建设进程、尽快缓解群众出行难、出行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固杨路改建工程已经列入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建设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在下半年开工建设。
(印章)2013年7月8日
领导签发:刘兴国
联系人及电话:杨志谦 6922046 抄报:县人大代表室,县政府法制办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定交字(2013)第6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1号建议的答复
陈文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拓宽柳卓乡乡级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对于乡级路的改造,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实行补助政策,每公里补助资金25万元,其余资金由地方财政配套。我局将加大项目的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立项并投入补助资金。让我们共同努力,期待此项目尽快立项。
(印章)2013年7月8日(此页无正文)
领导签发:刘兴国
联系人及电话:杨志谦 6922046 抄报:县人大代表室,县政府法制办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定交字(2013)第7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答复
张玉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北杨路(南堤)年久失修给群众带来出行不便、出行难希望尽快翻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南堤公路的通行状况,经连续申报,省交通厅已下达补助计划,但由于京港澳高速公路面临拓宽改造,南堤公路将承担材料运输重任,经请示县领导决定,南堤公路视高速公路建设进度适时实施。我局将随时对主要坑槽进行挖补,确保公路畅通。
感谢您对交通行业的支持和关注。
(印章)2013年7月8日
领导签发:刘兴国
联系人及电话:杨志谦 6922046 抄报:县人大代表室,县政府法制办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定交字(2013)第8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3号建议的答复
天宫寺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村内道路修建支持力度”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十一五期间,国家投入补助资金实施村村通工程,全县274个行政村全部通了公路。近几年,补助政策向帮扶村、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倾斜,我局将加大类似项目的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立项并投入补助资金。让我们共同努力,期待群众出行环境尽快改善。
(印章)2013年7月8日(此页无正文)
领导签发:刘兴国
联系人及电话:杨志谦 6922046 抄报:县人大代表室,县政府法制办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定交字(2013)第9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答复
陈福军、常凤华、郭金华、牛小林、霍杰、赵文友、田志华、赵志强、金玉芹、史士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北塘路翻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北塘路东起北河镇,途经肖村乡、贤寓镇,西至张家庄与易县交界,全长19公里。北塘路改建项目已经立项并列入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9500万元,因该项目里程长,涉及拆迁、征地量较大,致使项目启动较晚,目前施工招标方案已报政府审议,预计年底开工建设,工期一年。
(印章)2013年7月8日
领导签发:刘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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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交字(2013)第10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5号建议的答复
贤寓镇代表团各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北塘路至高里百楼段路面翻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北塘路至高里百楼段为高闫公路中的一段,属于乡级公路,在我县公路网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02年修建,路面宽4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了现行公路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体制,即:国道国管,省道省管,县道县管,乡道乡管。交通部2006年1月发布第3号令,出台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其中第一章第四条提到,“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我局已经在2013年乡道改造计划中申报了高闫公路(西幸至高里段)改建计划,积极争取省厅投入补助资金,至今计划尚未下达。我局将继续加大省级部门的申请力度,争取全面改善人民群众出行困难的现状。
(印章)2013年7月8日
领导签发:刘兴国
联系人及电话:杨志谦 6922046 抄报:县人大代表室,县政府法制办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定交字(2013)第11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6号建议的答复
高里乡代表团各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乡村干道的整修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了现行公路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体制,即:国道国管,省道省管,县道县管,乡道乡管。交通部2006年1月发布第3号令,出台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其中第一章第四条提到,“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高闫路(北塘至高里段)是我县重要乡级公路,我局已经在2013年乡道改造计划中申报了改建计划,积极争取省厅投入补助资金,至今计划尚未下达。定易引线至易上营公路为村级公路,县交通工作会议已安排补助资金20万元,其余资金由乡村自筹解决。我局将继续加大省级部门的申请力度,争取全面改善人民群众出行困难的现状。
(印章)2013年7月8日
领导签发:刘兴国
联系人及电话:杨志谦 6922046 抄报:县人大代表室,县政府法制办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定交字(2013)第12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7号建议的答复
北南蔡乡代表团、北田乡代表团各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南拒马河北堤路面急需修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南拒马河北堤公路,全长24.1公里,乡级公路,大部分路段修建于2002年,路面坑槽、龟裂病害严重。
我局高度重视北堤公路的通行状况,自2009年起连续申报省补改造项目,至今计划尚未下达,我局将加大项目的跑办力度,争取项目及早立项。同时,我局已经对主要坑槽进行挖补,确保公路畅通。
北南蔡乡堤下公路为村级公路,按照相关规定应由乡村进行修整养护。
感谢您对交通行业的支持和关注。
(印章)2013年7月8日
领导签发:刘兴国
联系人及电话:杨志谦 6922046 抄报:县人大代表室,县政府法制办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定交字(2013)第13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8号建议的答复
北南蔡乡代表团、小朱庄乡代表团各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建一条纵向交通公路(北南蔡村北-焦兰沟村南全长4.8公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十一五期间,国家投入补助资金实施村村通工程,补助范围为每个村确保有一条通畅的出村道路。十二五期间国家提出连村路建设任务,仅先期解决只通一个出口的村的连村问题,我局将加大类似项目的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立项并投入补助资金。让我们共同努力,期待此项目尽快实施。
(印章)2013年7月8日
领导签发:刘兴国
联系人及电话:杨志谦 6922046 抄报:县人大代表室,县政府法制办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定交字(2013)第14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9号建议的答复
北田乡代表团各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拒马河北堤道路硬化和堤坡维护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南拒马河北堤公路,全长24.1公里,乡级公路,大部分路段修建于2002年,路面坑槽、龟裂病害严重。
我局高度重视北堤公路的通行状况,自2009年起连续申报省补改造项目,至今计划尚未下达,我局将加大项目的跑办力度,争取项目及早立项。同时,我局已经对主要坑槽进行挖补,确保公路畅通。
堤坡塌毁严重问题,由水利部门进行答复。
(印章)2013年7月8日
领导签发:刘兴国
联系人及电话:杨志谦 6922046 抄报:县人大代表室,县政府法制办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定交字(2013)第15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30号建议的答复
东落堡乡代表团各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启动东吴路整修项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十一五期间,国家投入补助资金实施村村通工程,补助范围为每个村确保有一条通畅的出村道路。十二五期间国家提出连村路建设任务,先期解决只通一个出口的村的连村问题。东吴路北段已经整修完成,我局将加大南段的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立项并投入补助资金。
(印章)2013年7月8日
领导签发:刘兴国
联系人及电话:杨志谦 6922046 抄报:县人大代表室,县政府法制办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定交字(2013)第16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31号建议的答复
张玉桐、崔春宝、贾瑞莲、葛维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硬化李郁庄乡牛家庄村至北田通村道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十一五期间,国家投入补助资金实施村村通工程,补助范围为每个村确保有一条通畅的出村道路。十二五期间国家提出连村路建设任务,但仅先期解决只通一个出口的村的连村路问题。我局将加大此路的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立项并投入补助资金。
(印章)2013年7月8日
领导签发:刘兴国
联系人及电话:杨志谦 6922046 抄报:县人大代表室,县政府法制办 承办单位公文信笺
定交字(2013)第17号
对定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32号建议的答复
潘树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学校周边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北塘路东起北河镇,途经肖村乡、贤寓镇,西至张家庄与易县交界,全长19公里。北塘路改建项目已经立项并列入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9500万元,因该项目里程长,涉及拆迁、征地量较大,致使项目启动较晚,目前施工招标方案已报政府审议,预计年底开工建设,工期一年。施工期间,将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学生行车便利安全。
(印章)2013年7月8日
领导签发:刘兴国
联系人及电话:杨志谦 6922046 抄报:县人大代表室,县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