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黄皮书1999第1版)FIDIC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_fidic1999年黄皮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新版黄皮书1999第1版)FIDIC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fidic1999年黄皮书”。

FIDIC

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1999年第一版

通用条件 专用条件编制指南 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 投标函、合同协议书格式

周可荣 刘雯 万彩芸 王健译

前 言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是国际上咨询工程师最权威的组织,FIDIC编制的合同文件在国际上为世行、亚行、非行及许多国家的项目中采用,随着国际上工程咨询和承包业的不断发展,项目管理这个学科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创新,一般FIDIC每十年左右对原有合同条件都要作一次修改与更新。

经过多位专家的努力,FIDIC最近出版了四本新的合同条件: “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工程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合同的简短格式”(1999年第一版)

为了及时地与国内同行共同学习研讨这些国际上的最新文本,我们举办了这次学习班,并编写了这本材料,但因时间急促,其中“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合同的简短格式”三本书仅为讲授提纲,“施工合同条件”为全文译文。

但要声明的是,这份译文未经仔细校对,因而请勿复制传播,不要正式引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FIDIC文献编译委员会将会组织对这些合同条件的翻译,并出版中英对照的文本。

讲授提纲后面附有6篇有关FIDIC99年版合同条件的论文,供学习参考并请指正。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国际工程管理研究所

1999年11月

引 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9年出版了下列四份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的第一版:  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根据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 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根据雇主任务书设计和提供永久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

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提供一加工厂或发电厂、一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提供,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 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房屋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合同,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根据雇主或其代表(如有时)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通用上述格式。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当合同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FIDIC认为官方的和正式的文本是以英语编写的文本。

在编写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的过程中我们认识到,尽管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一些条款必须根据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因此,我们将那些对大多数(并非全部)合同都适用的条款编入了通用条件中,以方便使用者将其纳入每一具体合同。

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共同构成了制约各方权力和义务的合同条件。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合同,都必须编制专用条件,并且必须考虑到通用条件中提到的专用条件中的条款。

本版的通用条件是基于下列情况编写的:

(i)期中支付和最终支付将根据测量的数值乘以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决定;(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词语需要用进一步的数据来说明,那么(除非其描述性

很强,因而必须在雇主任务书中详细说明外)要参照此数据的条款应编入投标函附录中,数据或由雇主事先写明或由投标人填入;

(i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条款涉及某一事件,而对此事件不同的合同可能适于采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则编写此条款的原则应为;

(a)要使用户感到,简单地删去或不引用某些他们不希望采用的规定,比在通用条件中没有包括他们的要求而必须(在专用条件中)编写附加的条文更为方便;(b)而在原则(a)不适用的其它情况下,条款中应包含适用于绝大多数合同的规定。例如,将第14.2款[预付款]编入通用条件是为了方便用户,而不是因为FIDIC在预付款方面有任何政策规定。如果没有说明预付款的数额从而将其舍弃,那么此款就不再适用(即使未被删除)。因此,要提醒用户注意的是,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规定对某一很典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适用。

本版的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提供了有关上述问题的进一步资料、其它编写方式的范例措辞以及帮助用户编写专用条件和其它招标文件的解释性说明及范例措辞。在引用任何范例措辞前,必须核实它是否完全适用于具体情况;如果不是,则必须对其进行修改。修改范例措辞时,以及在做出其它修改或增加的所有情况下,必须注意确保不与通用条件产生歧义,或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之间导致歧义。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所有这些改动的工作以及整个招标文件的编制,都应委托给有关方面(包括合同、技术和采购方面)的专家来完成。

本版的结尾部分是投标函、投标函附录(给出了一个要参照它的条款列表)、合同协议书的范例格式,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的替代形式。争端裁决协议提供了雇主、承包商和被任命的裁决委员(唯一的裁决委员或三人争端裁决委员会中的一名成员)之间的协议的条文;并且在通用条件的附录中纳入了有关条款(以引用的形式)。

FIDIC计划出版施工、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的应用指南。FIDIC出版的另一份名为“招标程序”的相关文件则提出了选择投标人以及获得投标和评标的系统方法。

为了明确合同各项工作的顺序,可参照随后两页的图表和下列各款(图表中也列明了某些条款号)。图表是说明性质的,不得用其解释合同条件。

1.1.3.1 及 13.7 基准日期 1.1.3.2 及 8.1 开工日期 1.1.6.6 及 4.2 履约保证 1.1.4.7 及 14.3 期中支付证书

1.1.3.3 及 8.2 竣工时间(包括按第8.4款延期的情况)1.1.3.4 及 9.1 竣工检验 1.1.3.5 及 10.1 接收证书

1.1.3.6 及 12.1 竣工后检验(如有时)

1.1.3.7 及 11.1 缺陷通知期(包括按第11.3款延期的情况)1.1.3.8 及 11.9 履约证书

1.1.4.4 及 14.13 最终支付证书

通用条件

目 录一般规定...........................................................3 1.1 定义 1.2 解释 1.3 通讯联络 1.4 法律和语言 1.5 文件的优先次序 1.6 合同协议书 1.7 转让

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1.9 雇主任务书中的错误*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1.12 保密事项 1.13 遵守法律

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雇主...............................................................9 2.1 进入现场的权利 2.2 许可、执照和批准 2.3 雇主的人员 2.4 雇主的资金安排 2.5 雇主的索赔工程师............................................................11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2 工程师的授权 3.3 工程师的指示 3.4 工程师的更换

3.5 决定承包商............................................................12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4.2 履约保证 4.3 承包商的代表 4.4 分包商 4.5 指定分包商* 4.6 合作 4.7 放线 4.8 安全措施 4.9 质量保证 4.10 现场数据

4.11 中标合同金额的完备性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使用权 4.14 避免干扰 4.15 进场路线 4.16 货物的运输 4.17 承包商的设备 4.18 环境保护 4.19 电、水、气

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4.21 进度报告 4.22 现场安全保卫 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4.24 化石设计..............................................................20 5.1 设计义务的总体要求 5.2 承包商的文件 5.3 承包商的保证 5.4 技术标准和规章

5.5 培训 5.6 竣工文件 5.7 操作和维修手册 5.8 设计错误职员和劳工........................................................22 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6.3 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人员 6.4 劳动法 6.5 工作时间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6.7 健康和安全 6.8 承包商的监督 6.9 承包商的人员

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24 7.1 实施方式 7.2 样本 7.3 检查 7.4 检验 7.5 拒收 7.6 补救工作

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7.8 矿区使用费开工、延误和暂停..................................................26 8.1 工程的开工 8.2 竣工时间 8.3 进度计划 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8.5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8.6 进展速度 8.7 误期损害赔偿费 8.8 工程暂停

8.9 暂停引起的后果

8.10 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8.11 持续的暂停

8.12 复工竣工检验..........................................................29 9.1 承包商的义务 9.2 延误的检验

9.3 重新检验

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雇主的接收.......................................................30 10.1 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 10.2 对部分工程的接收 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10.4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缺陷责任.........................................................32 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

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11.4 未能补救缺陷

11.5 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11.6 进一步的检验 11.7 进入权 11.8 承包商的调查 11.9 履约证书

11.10 未履行的义务 11.11 现场的清理 竣工后检验.......................................................34

12.1 竣工后检验的程序 12.2 延误的检验

12.3 重新检验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 变更和调整.......................................................35 13.1 有权变更 13.2 价值工程 13.3 变更程序

13.4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13.5 暂定金额 13.6 计日工

13.7 立法变化引起的调整

13.8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14. 合同价格和支付...................................................11 14.1 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3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14.4 支付表

14.5 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 14.6 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14.7 支付

14.8 延误的支付

14.9 保留金的支付 14.10 竣工报表

14.11 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

14.12 结清单

14.13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14.14 雇主责任的终止

14.15 支付的货币

15. 雇主提出终止....................................................44 15.1 通知改正

15.2 雇主提出终止

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15.4 终止后的支付

15.5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16. 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46 16.1 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 16.2 承包商提出终止

16.3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16.4 终止时的支付

17. 风险与责任.....................................................47 17.1 保障

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7.3 雇主的风险

17.4 雇主的风险引起的后果 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17.6 责任限度

18. 保险...........................................................49 18.1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18.2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18.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18.4 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

19. 不可抗力.......................................................52 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9.3 减少延误的责任

19.4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19.5 不可抗力对分包商的影响

19.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 19.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20. 索赔、争端和仲裁...............................................54

20.1 承包商的索赔

20.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20.3 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20.4 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5 友好解决 20.6 仲裁

20.7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8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

附件 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66 子条款索引..............................................................73

定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1.1.4.1 Accepted Contract Amount 1.1.1.9 Appendix to Tender 1.1.3.1 Base Date 1.1.3.2 Commencement Date 1.1.1.1 Contract

中标合同金额 投标函附录 基准日期 开工日期 合同 1.1.1.2 Contract Agreement 1.1.4.2 Contract Price 1.1.4.3 Contractor 1.1.6.1 Contractor1.1.5.1 Contractor1.1.2.7 Contractor1.1.1.7 Contractor1.1.2.5 Contractor1.1.4.3 Cost 1.1.6.2 Country 1.1.2.9 DAB 1.1.3.9 Day 1.1.3.7 Defect Notification Period 1.1.2.2 Employer 1.1.6.3 Employer1.1.2.6 Employer*1.1.1.5 Employer1.1.2.4 Engineer 1.1.2.10 FIDIC 1.1.4.4 Final Payment Certificate 1.1.4.5 Final Statement 1.1.6.4 Force Majeure 1.1.4.6 Foreign Currency 1.1.5.2 Goods 1.1.4.7 Interim Payment Certificate 1.1.6.5 Laws 1.1.1.3 Letter of Acceptance 1.1.1.4 Letter of Tender

合同协议书 合同价格 承包商 ’s Document 承包商的文件 ’s Equipment 承包商的设备 ’s Personnel 承包商的人员 ’s Proposal

承包商的建议书

’s Representative 承包商的代表 费用 工程所在国 争端裁决委员会 日

缺陷通知期 雇主 ’s Equipment 雇主的设备 ’s Personnel 雇主的人员

’s Requirement 雇主任务书,雇主的要求工程师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最终支付证书 最终报表 不可抗力 外币 货物

期中支付证书 法律

中标函,中标通知函 投标函

1.1.4.8 Local Currency 1.1.5.3 Materials 1.1.2.1 Party 1.1.4.9 Payment Certificate 1.1.3.8 Performance Certificate 1.1.6.6 Performance Security 1.1.5.4 Permanent Works 1.1.5.5 Plant 1.1.4.10 Provisional Sum 1.1.4.11 Retention Money *1.1.1.6 Schedules *1.1.1.10 Schedule of Guarantees 1.1.1.10 Schedule of Payments 1.1.5.6 Section 1.1.6.7 Site 1.1.4.12 Statement 1.1.2.8 Subcontractor 1.1.3.5 Taking-Over Certificate 1.1.5.7 Temporary Works 1.1.1.8 Tender 1.1.3.6 Tests after Completion 1.1.3.4 Tests on Completion 1.1.3.3 Time for Completion 1.1.6.8 Unforeseeable 1.1.6.9 Variation 1.1.5.8 Works 1.1.3.9 Year

当地币 材料 一方 支付证书 履约证书 履约保证 永久工程 永久设备 暂定金额 保留金 资料表

保证表,(性能)保证表 支付表 区段 现场 报表 分包商 接收证书 临时工程 投标书 竣工后检验 竣工检验

竣工时间,竣工期限,工期不可预见 变更 工程 年

通用条件一般规定

1.1 定义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1.1.1 合同

1.1.1.1 “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雇主任务书、资料表、承包商的建议书,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由雇主签署的对投标函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由承包商填写的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雇主任务书(Employer’s Requirements)”指合同中名称为雇主任务书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此文件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的目的、范围、以及(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

“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的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此文件可能包括数据、列表、以及支付表和(或)价格表。“承包商的建议书(Contractor’s Proposal)”指承包商随投标函提交的名称为建议书的文件,包括在合同中。此文件可包括承包商的初步设计。“投标书(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

“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9

1.1.1.10 “保证表(Schedule of Guarantees)”和“支付表(Schedule of Payments)”指资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1.1.2.1 1.1.2.2 “一方(Party)”指雇主或承包商(根据上下文而定)。

“雇主(Employer)”指在投标函附录中指定为雇主的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商(Contractor)”指在雇主收到的投标函中指明为承包商的当事人(一个或多个)及其合法继承人。

“工程师(Engineer)”指雇主为合同之目的指定作为工程师工作并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更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承包商的代表(Contractor’s Representitive)”指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或由承包商根据第4.3款【承包商的代表】随时指定的代表承包商的人员。“雇主的人员”(Employer’s Personnel)指工程师,第3.2款【工程师的授权】中所指的工程师助理以及所有其他职员、劳工和工程师或雇主的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由雇主或工程师作为雇主的人员通知给承包商的人员。“承包商的人员”(Contractor’s Personnel)指承包商的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使用的所有人员,包括职员、劳工和承包商及各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及其他所有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分包商”(Subcontractor)指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的所有人员,或为部分工程指定为分包商的人员;及所有上述人员的合法继承人。

“争端裁决委员会”(DAB)指合同中如此命名的一个或三个当事人,或根据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或根据第20.3款【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指定的其他人员(一个或多个)。1.1.2.4

1.1.2.5

1.1.2.6

1.1.2.7

1.1.2.8

1.1.2.9

1.1.2.10 “FIDIC”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1.3 日期、检验、期限和竣工

1.1.3.1 1.1.3.2 “基准日期”(Base Date)指提交投标书截止日前28天的当日。

“开工日期”(Commencement Date)指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竣工时间”(Time for Completion)指在投标函附录中说明的、根据第8.2款【竣工时间】的规定,自开工日期起到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的日期(包括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竣工检验”(Tests on Completion)指在雇主接收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前根据第9条【竣工检验】进行的检验,此检验可在合同中说明、或由双方协商决定、或以变更的形式指示进行。

“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指根据第10条【雇主的接收】颁发的证书。

“竣工后检验”(Tests after Completion)指合同中规定的,在雇主接收了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检验】的规定进行的检验(如有时)。

“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自工程或区段根据第10.1款【对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起,到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1.1.3.3

1.1.3.4

1.1.3.5

1.1.3.6

1.1.3.7 1.1.3.8 “履约证书”(Performance Certificate)指根据第11.9款【履约证书】颁发的证书。

“日”(day)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1.1.3.9

1.1.4 款项与支付

1.1.4.1 “中标合同金额”(Accepted Contract Amount)指雇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补工程所接受的金额。

“合同价格”(Contract Price)指第14.1款【合同价格】中定义的价格,包括根据合同所做的调整。

“费用”(Cost)指承包商在现场内或现场外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最终支付证书”(Final Payment Certificate)指根据第14.13款【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颁发的支付证书。

“最终报表”(Final Statement)指第14.11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中定义的报表。

“外币”(Foreign Currency)指可用以支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格的某种货币,但不指当地币。

“期中支付证书”(Interim Payment Certificate)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付款证书,但不包括最终支付证书。“当地币”(Local Currency)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支付证书”(Payment Certificate)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支付证书。1.1.4.2

1.1.4.3

1.1.4.4

1.1.4.5

1.1.4.6

1.1.4.7

1.1.4.8 1.1.4.9

1.1.4.10 “暂定金额”(Provisional Sum)指合同中指明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如有时),用于根据第13.5款【暂定金额】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一笔金额(如有时)。1.1.4.11 “保留金”(Retention Money)指雇主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根据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1.1.4.12 “报表”(Statement)指承包商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申请支付证书时作为申请的一部分而提交的报表。1.1.5 工程和货物

1.1.5.1 “承包商的设备”(Contractor’s Equipment)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机械、仪器、车辆和其它设备。但,承包商的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的设备(如有时)、永久设备、材料和所有其它将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任何物品。

“货物”(Goods)指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材料”(Materials)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永久设备除外),包括由承包商根据合同仅负责供应的材料(如有时)。1.1.5.2

1.1.5.3

1.1.5.4 1.1.5.5 1.1.5.6 1.1.5.7 “永久工程”(Permanent Works)指将由承包商根据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永久设备”(Plant)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机械、仪器和车辆。“区段”(Section)指投标函附录中指明为区段的部分工程(如有时)。“临时工程”(Temporary Works)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工程”(Works)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1.1.5.8

1.1.6 其它定义

1.1.6.1 “承包商的文件”(Contractor’s Documents)指由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提交的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及其它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它技术性文件(如有时),第4.2款【承包商的文件】中对此作了说明。

“工程所在国”(Country)指现场(或大部分现场)所在的国家,永久工程将在此实施。

“雇主的设备”(Employer’s Equipment)指规范中说明的,在实施工程过程中,雇主提供给承包商使用的机械、仪器和车辆(如有时);但不包括尚未被雇主接收的永久设备。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如第19条【不可抗力】中所定义。“法律”(Laws)指国家(或州)的所有立法、法令、法规和其它法律以及任何合法设立的政府机构的规章和章程。

“履约保证”(Performance Security)指第4.2款【履约保证】中的保证(可能有多份)。

“现场”(Site)指永久工程将要实施且永久设备和材料将运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规定为现场一部分的其它地点。

“不可预见”(Unforeseeable)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当天仍不能合理预见的。

“变更”(Variation)指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雇主任务书或工程的任何变动。1.1.6.2

1.1.6.3

1.1.6.4 1.1.6.5

1.1.6.6

1.1.6.7

1.1.6.8

1.1.6.9

1.2 解释

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a)(b)表示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包括所有的性别;

单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复数含义,复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单数含义;

(c)包括“同意”、“批准”或“协议”这些用词的规定,要求将涉及的协议书面记录下来,且(d)“书面的”或“书面地”指手写、打字、印刷或运用电子技术制做,并形成了永久性的记录。

解释本合同条件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

1.3 通讯联络

合同条件中,无论何处述及发出或颁发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和要求,这些通讯联络均应:

(a)为书面的,且应派人面交并取得收据,或者邮寄,或由信使送达,或按投标函附录中所列通过经同意的电子传输系统传输;且(b)递交、邮寄或传输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收件人地址。但:

(i)如果收件人发出了更改地址的通知,则其后的信件应投送到相应的地址;且(ii)如果收件人在要求批准或同意时没有另做说明,则此批准或同意可送达发出要求的地址。批准、证书、同意及决定不得被无理扣压或拖延。向一方颁发证书时,颁发者应向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制件。当另一方或工程师向一方发出通知时,应向工程师或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制件(视情况而定)。

1.4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域)的法律的制约。

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从而构成了不同的版本,则以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主导语言编写的版本优先。

往来信函应使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语言。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则往来信函应使用编写合同(或大部分合同)的语言。

1.5 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作互为说明的。为解释之目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a)合同协议书(如有时);(b)中标函;(c)投标函;(d)专用条件;(e)本通用条件;(f)雇主任务书;(g)资料表,以及

(h)承包商的建议书和其它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工程师应发出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1.6 合同协议书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后所附格式为基础。法律规定的与签订合同协议书有关的印花税和其它类似费用(如有时)应由雇主承担。

1.7 转让

任何一方都不得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或转让根据合同应得的利益或权益。但一方:(a)经另一方事先同意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决定权完全在于另一方,及(b)可将其根据合同对任何到期或将到期的金额所享有的权利,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作为抵押转让出去。

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承包商的文件均应由承包商保护和保管,除非且直到其被雇主接受。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每份承包商的文件的六份复制件。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雇主任务书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商的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雇主的人员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如果一方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此类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 雇主任务书中的错误

如果因雇主任务书中的错误而导致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招致了费用增加时,且此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根据第5.1款【设计义务的总体要求】检查雇主任务书时即使相当认真也不能发现的,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且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获得: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对任何此类延误的一段延期,如果竣工被拖延或将被拖延;及(b)对此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此支付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收到上述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做出决定(i)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此错误是应能够被发现的,及(ii)在(a)和(b)段中所述与此程度相关的事件。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承包商应对承包商的文件和其它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

应认为,承包商通过签订合同给予了雇主复制、使用及传输(包括修改和使用对其的修改)承包商的文件的免费使用许可证,此类许可证是无限期的、可转让且非专用的。此类许可证应:

(a)在工程各有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工作期(取较长者)内有效,(b)使任何合法拥有工程有关部分的当事人为完成、操作、维护、改变、调整、修补和拆除工程之目的,复制、使用、传输承包商的文件,且(c)在承包商的文件采用计算机程序和其它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其在置于现场以及合同中许可的其它地点的计算机(包括由承包商提供的代用计算机)上使用。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不得因本款规定外的任何目的为第三方复制、使用或传输承包商的文件及其它任何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雇主应对雇主任务书和其它由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承包商可为合同之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及传输上述文件。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则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为第三方复制、使用、或传输上述文件。

1.12 保密事项

为证实承包商是否遵守合同,他应根据工程师的合理要求透露其要求的保密事项和其它情况。

1.13 遵守法律

履行合同时,承包商应遵守适用的法律的规定。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a)雇主应已经(或将要)获得永久工程的规划、分区和其它类似许可,及雇主任务书中说明已经(或将要)由雇主取得的其它许可;雇主应保障承包商不受其未得到上述许可的后果的侵害;且(b)对于法律中要求的与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有关的各项事宜,应由承包商发出通知、支付税款、关税和费用,并获得所有的许可、许可证和批准;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遭其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后果的侵害。

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联合集团或其它联合团体时:(a)应认为上述当事人应对合同的履行向雇主负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b)上述当事人应向雇主通知他们的负责人,此负责人有权管理承包商及其中每位成员;且(c)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雇主

2.1 进入现场的权利

雇主应在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时间(或各时间段)内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所有部分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用权不为承包商所独享。如果合同要求雇主赋予(承包商)对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权,则雇主应在雇主任务书中注明的时间内根据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方式履行该职责。但在收到履约保证之前,雇主可不给予任何此类权利或占用权。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注明时间,则雇主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此时间应能使承包商可以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顺利开始施工。

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

(a)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对所有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以及(b)获得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事商定或做出决定。

然而,如果雇主的过失(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承包商的某些错误或延误引起的,包括承包商的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的延误,则承包商无权要求获得此类延长的工期、费用或利润。

2.2 许可、执照和批准

雇主应根据承包商的请求,为以下事宜向承包商提供合理的协助(如果他能够做到):(a)获得与合同有关的但不易取得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的副本,以及(b)协助承包商申请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所要求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i)根据第1.13款【遵守法律】要求承包商获得的许可、执照或批准,(ii)为了货物的运送,包括清关所需的许可、执照或批准,以及(iii)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而出口时所需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2.3 雇主的人员

雇主有责任保证现场的雇主的人员和雇主的其他承包商:(a)根据第4.6款【合作】为承包商的工作提供合作,以及

(b)采取类似于承包商根据第4.8款【安全措施】(a)、(b)和(c)段和第4.18款【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应采取的措施。

2.4 雇主的资金安排

在收到承包商的请求后,雇主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做出了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雇主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根据当时的估算值)的款额。如果雇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

2.5 雇主的索赔

如果雇主认为根据任何合同条件或其它与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规定,他有权获得支付和(或)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则雇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细节。但对于根据第4.19款【电、水、气】、第4.20款【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的规定,承包商应支付的款额或其它因承包商要求某些服务而应支付的款额,则无须发出通知。

当雇主意识到某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索赔时,应尽快地发出通知。有关延长缺陷通知期的通知应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发出。

在细节中应详细说明索赔条款或其它索赔根据,包括雇主根据合同认为他自己有权获得的费用和(或)延期的证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做出决定(i)雇主有权获得的由承包商支付的款额(如有时),以及(或)(ii)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给予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如有时)。此笔款额应在合同价格及支付证书中扣除。雇主仅有权从支付证书中确定的款额中抵消或扣除,或根据本款向承包商另外提出索赔。工程师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人员包括有恰当资格的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能力履行上述职责的专业人员。

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工程师可行使赋予他的权力,这些权力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其规定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批准,则此类要求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注明。雇主不能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的限制,除非与承包商达成一致。

然而,每当工程师行使某种需经雇主批准的权力时,则(为合同之目的)应认为他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

除非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当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时,均应认为工程师为雇主工作;(b)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承担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以及

(c)工程师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的责任。

3.2 工程师的授权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助理,并可撤回此类委托或授权。这些助理包括一位驻地工程师和(或)指定的对设备和(或)材料进行检查和(或)检验的独立检查人员。此类委托、授权或撤回应是书面的,且在合同双方收到副本之后才能生效。但工程师不能授予其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决定任何事项的权利,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助理必须是具有恰当资格的人员,有能力履行此类职责以及行使这种权力,并且能够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交流。

被委托职责或授予权利的每位助理仅有权力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布指示。由助理根据授权做出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应与工程师做出的具有同等的效力。

但:

(a)未对任何工作、永久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并不构成批准,也不影响工程师拒绝该工作、永久设备或材料的权利;(b)如果承包商对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事宜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尽快对此类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3.3 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在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出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所必需的指示。承包商只能从工程师以及根据本条款获得适当授权的助理处接受指示。如果某一指示构成了变更,则适用于第13条【变更和调整】。承包商应遵守工程师或授权助理对有关合同的某些事宜所发出的指示。此类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的。

3.4 工程师的更换

如果雇主准备更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更换日期42天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姓名、地址及相关经历。如果承包商对拟替换人选向雇主发出了合理的拒绝通知,并附有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用此人替换原工程师。

3.5 决定

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根据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商定或做出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做出公正的决定。

工程师应就每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此类协议或决定,除非且直到根据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做出了修改。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且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当工程竣工时,该工程应能够满足合同中拟定的工程目的。

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永久设备、合同中注明的承包商的文件、所有承包商的人员、货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务。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任务书、承包商的建议书以及资料表的规定而必需的任何工作,或合同中隐含的任何工作,并且应包括(尽管在合同中没有指明)为了工程的稳定性、工程的竣工,或安全且恰当的作业而必需的全部工作。

承包商应对工程的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在工程师的要求下,承包商应提交所作安排的详细说明以及为实施工程拟采用的方法。在事先未通知工程师的情况下,不得对此类安排和方法进行重大修改。

4.2 履约保证

承包商应(自费)取得一份保证其恰当履约的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和货币种类应与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规定一致。如果投标文件附录中未说明金额,则本款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提交给雇主,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副本。履约保证应由雇主批准的实体,且在其批准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管辖范围内颁发,并应

采用专用条件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在承包商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承包商应保证履约保证持续有效。如果履约保证的条款明确说明了其期满日期,而且承包商在此期满日期前第28天还无权收回履约保证,则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并修补了缺陷。

雇主不能根据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但根据合同雇主有权获得款额的下述情况除外:(a)承包商未能根据上一段的说明,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此时雇主可对履约保证的全部金额进行索赔;(b)根据承包商的同意或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所做的决定,在此同意或决定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向雇主支付应付的款额;(c)在收到雇主要求修补缺陷的通知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修补缺陷,或

(d)根据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的规定雇主有权提出终止的情况,无论是否发出了终止通知。雇主应保障并使承包商免于遭受因雇主根据履约保证对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索赔而产生的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雇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4.3 承包商的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的代表,并授予他在根据合同代表承包商工作时所必需的一切权力。

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的代表的姓名,否则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准备任命的作为承包商的代表的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工程师,以取得其同意。如果同意被扣压或随后被撤销,或该指定人员无法担任承包商的代表,则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一合适人选的姓名及详细情况以获批准。

未经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的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替换。承包商的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努力完成承包商的履约责任。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离现场,则在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下可以任命一名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的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根据第3.3款【工程师的指示】的规定接受指示。承包商的代表可将其权力、职责与责任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在工程师收到由承包商的代表事先签发的说明人员姓名,并注明委托或撤销的权力、职责与责任的通知之前,任何此类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效力。

承包商的代表及所有此类人员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

4.4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全部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将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视为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注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b)向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须得到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c)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每位分包商的工作预期开工日期以及现场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

4.5 指定分包商

在本款中,指定分包商是指工程师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要求承包商将其雇用为分包商的人员。如果承包商就指定分包商向工程师发出了合理的拒绝通知,并附有具体的证明资料,则承包商没有义务必须雇用该指定分包商。

4.6 合作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下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一切适当的机会:(a)雇主的人员,(b)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以及(c)任何合法公共机构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被雇用在现场或在现场附近从事合同中未包括的任何工作。

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此类指示使承包商增加了不可预见的费用,则此类指示构成了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提供的服务包括使用承包商的设备,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道路通行安排。

承包商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根据雇主任务书的规定(如有时)协调其活动和其他承包商的活动。

如果根据合同规定,要求雇主根据承包商的文件给予承包商对任何基础、结构、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则承包商应在雇主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以其规定的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

4.7 放线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照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对工程各部分的正确定位负责,并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雇主应对此类给定的或通知的参照项目的任何差错负责,但承包商在使用此类参照项目前应付出合理的努力去证实其准确性。

如果由于此类参照项目的差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实施工程的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而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发现这种差错并避免此类延误和(或)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商定或做出决定:

(i)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差错不能合理被发现,以及(ii)以上(a)、(b)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的事项。

4.8 安全措施

承包商应:

(a)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

(b)注意有权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付出合理的努力清理现场和工程不必要的障碍,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伤害;(d)提供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并根据第10条【雇主的接收】进行了移交,以及(e)提供因工程实施,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众的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4.9 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此类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工程师应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

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工程师,供其参考。任何具有技术特性的文件颁发给工程师时,必须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承包商对该文件的事先批准。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承担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4.10 现场数据

在基准日期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雇主掌握的一切有关现场地表以下及水文条件的数据,包括环境方面的数据,以供其参考。雇主同样应向承包商提供其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数据。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此类数据的解释。

在一定程度上只要可行(考虑到费用和时间),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在同一程度上,承包商也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其他可获得的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并对所有相关事宜感到满意,包括(但不限于):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b)水文及气候条件;

(c)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d)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雇用劳务的习惯作法,以及

(e)承包商对道路通行、食宿、设施、人员、电力、交通、水及其他服务的要求。

4.11 中标合同金额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

(a)已完全理解了中标合同金额的适宜性和充分性,以及

(b)已理解中标合同金额是基于第4.10款【现场数据】提供的数据、解释、必要资料、检查、审核及其他适宜的相关资料,以及承包商的设计所涉及的任何进一步的数据。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中标合同金额应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定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有时),以及为恰当地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本款中,“外界条件”是指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于现场遇到的外界天然条件及人为条件和其他外界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无法预见的不利外界条件,则承包商应尽可能早地通知工程师。

此类通知应描述该外界条件以便工程师审查,并说明理由为什么承包商认为其是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采用在此外界条件下合适的以及合理的措施继续实施工程,并且应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如果此类指示构成了变更,第13条【变更和调整】将适用。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并发出了通知,且因此遭到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承包商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类通知并对该外界条件进行审查和(或)检查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商定或做出决定:

(i)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以及(ii)以上(a)、(b)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的事项。

然而,在根据子段(ii)最终商定或决定附加费用之前,工程师还应审查在工程类似部分上(如有时)其他外界条件是否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更为有利。如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此类更为有利的条件,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因此条件而应对支付费用的扣除商定或做出决定,并且包含在合同价格和支付证书中(作为扣除)。但是,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遭受的所有外界条件而按(b)段所作的调整和所有这些扣除的净作用,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净减少。

工程师可以考虑承包商就其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提供的任何证据,但不受这些证据的约束。

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使用权

承包商应为其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包括进入现场的道路)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获得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4 避免干扰

承包商不得不必要地或不适当地干扰:

(a)公众的方便,或

(b)进入、使用以及占用所有道路和人行道,无论此类道路和人行道是公共的或是在雇主或其他人的占用之下。承包商应保障并使雇主免于遭受因上述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带来的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4.15 进场路线

承包商应被认为对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商应付出合理的努力,保护此类道路或桥梁免于因承包商的交通运输或承包商的人员而遭受损坏。这些努力包括恰当地使用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

除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者外:

(a)承包商应(就双方而言)负责他使用的进场路线的任何必要的维护;

(b)承包商应提供所有沿进场路线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并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c)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使用或关于进场路线的其他事宜引起的索赔负责;(d)雇主不保证任何特定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以及

(e)因承包商所需使用的进场路线的不适宜性或不可用性而导致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4.16 货物的运输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承包商应在任何永久设备或其他主要货物运达现场日期前不少于21天,通知工程师;(b)承包商应对工程所需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载、运输、接收、卸货、保存和保护负责;以及(c)承包商应保障并使雇主免遭因货物的运输而导致的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并应协商及支付由于运输所导致的全部索赔。

4.17 承包商的设备

承包商应对所有承包商的设备负责。所有承包商的设备一经运至现场,都应被视为专门用于该工程的实施。没有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主要的承包商的设备移出现场。但用于将货物或承包商的人员运离现场的运输工具,不必经过同意。

4.18 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因其施工作业而引起的污染、噪音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

承包商应保证其作业活动产生的散发物、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超过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4.19 电、水、气

除以下说明外,承包商应对其所需的所有电力、水及其他服务的供应负责。

为工程之目的承包商有权享用现场供应的电、水、气及其他设施,其详细规定和价格在雇主任务书中给出。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并自付费用,为此类设施的使用以及所消耗的数量的计量提供任何必要的仪器。

此类设施所消耗的数量和应支付的款额(在此价格上),应由工程师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决定】的规定商定或做出决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该项款额。

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雇主应按雇主任务书中说明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在实施工程中向承包商提供雇主的设备(如有时)。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否则:

(a)雇主应对雇主的设备负责,但,(b)当任何承包商的人员在操作、驾驶、引导、占有或控制雇主的设备时,承包商应对每项雇主的设备负责。工程师应对使用雇主的设备的合适数量及应支付的款额(在上述指定价格上)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决定】的规定商定或做出决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该项款额。

雇主应根据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细则,免费提供那些“免费提供的材料”(如有时)。雇主应自担风险并自付费用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此类材料。然后,承包商应对材料进行目测检查,并应将此类材料的任何短缺、缺陷或损坏通知工程师。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雇主应立即补齐此类短缺、修复此类缺陷或损坏。

在目测检查后,此类免费提供的材料将由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此类材料目测检查时不明显的短缺、缺陷或损坏所负有的责任。

4.21 进度报告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并一式六份提交给工程师。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紧随开工日期的第一个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7天内提交月进度报告。

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

每份报告应包括:

(a)设计、承包商的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的每一阶段的进展情况的图表与详细说明;(b)显示制造和现场进展状况的照片;

(c)与每项主要永久设备和材料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以下各项的实际或预期日期:

(i)开始制造,(ii)承包商的检查,(iii)检验,以及(iv)运输和到达现场;

(d)在第6.10款【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中描述的详细情况;(e)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检验结果及证书的副本;

(f)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颁发的变更清单以及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颁发的通知;(g)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以及(h)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包括可能影响根据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况的详情,以及为避免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22 现场安全保卫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获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以及

(b)授权人员应仅限于承包商的人员和雇主的人员,以及雇主或工程师通知了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人员,此类人员作为雇主的其他承包商在现场的授权人员。

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承包商应将其工作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能得到并获得工程师同意作为工作区的任何附加区域。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承包商的设备与人员处在现场及此类附加区域之内并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或剩余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该接收证书涉及的那部分现场和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商的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的清洁和安全。但,承包商可在现场保留为在缺陷通知期期间内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所需的货物。

4.24 化石

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其他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遗迹或物品,应处于雇主的照管和权力之下。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的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此类发现物。

一旦发现此类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可发出关于处理此类物品的指示。如果承包商由于遵守该指示而引起延误和(或)招致了费用,则应进一步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进一步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设计

5.1 设计义务的总体要求

承包商应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此类设计人员应为符合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标准(如有时)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每位拟雇用的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商的姓名及详细情况,以供其批准。

承包商应担保其自己、其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商具备从事设计所必须的经验和能力。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一切合理时间内,能参与同工程师的讨论,直至相应的缺陷通知期期满为止。

在收到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颁发的通知后,承包商应仔细检查雇主任务书(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书,如有时)以及第4.7款【放线】中提到的参照项目。在投标文件附录规定的期间内(自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在雇主任务书中或在参照项目中发现的任何错误、故障或其他缺陷。

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确定第13条【变更和调整】是否适用,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费用和工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对现场和雇主任务书进行检查的时候,通过应有的小心,发现了此类错误、故障或其他缺陷,则竣工时间将被延长,并且合同价格将被调整。

5.2 承包商的文件

承包商的文件应包括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以满足所有规章要求的批准的文件以及第5.6款【竣工文件】和第5.7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文件。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承包商的文件应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定义的交流语言编写。承包商应编制全部承包商的文件,同时还要编制为指导承包商的人员所必要的其他文件。无论在何处编制此类文件,雇主的人员均应有权对其编制进行检查。

如果雇主任务书规定,要求承包商将承包商的文件提交给工程师,供其审核和(或)批准,则承包商应做相应的提交,并附上如下所述的通知。在本款的以下规定中,(i)“审核期”系指工程师为其进行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所要求的期限,以及(ii)“承包商的文件”不包括那些明确规定不必提交以供审核和(或)批准的任何文件。

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每一审核期不应超过21天,自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文件以及承包商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该通知应说明承包商的文件已经认为准备就绪,可以根据本款进行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并且可以使用。同时,通知还应说明此承包商的文件符合合同的规定,或说明它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程度。

在审核期内,工程师可以通知承包商,指出承包商的文件未能符合合同的规定(说明程度)。如果承包商的文件未能符合合同的规定,则该文件应根据本款由承包商自费修正、重新提交并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

除得到工程师事先批准或同意的那部分以外,对工程的每一部分而言:(a)如果已经(根据规定)将承包商的文件提交给工程师供其批准:

(i)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说明承包商的文件已经得到批准,可以给出或不给出意见,或者说明承包商的文件未能符合合同的规定(说明程度);

(ii)在工程师批准承包商的文件之前,工程的相应部分不得开始施工;以及(iii)除非工程师此前已根据(i)段发出了通知,否则在与该部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相关的全部承包商的文件的审核期期满的时候,应认为工程师已经批准了承包商的文件;(b)与该部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相关的全部承包商的文件的审核期期满之前,施工不得开始;

(c)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此类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的承包商的文件进行;以及

(d)如果承包商希望对此前已提交供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的任何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随后,承包商应根据上述程序,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文件。

如果工程师指示要求进一步的承包商的文件,承包商应立即着手进行编制。

任何此类批准或同意,或任何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3 承包商的保证

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承包商的文件、工程的施工和完成符合:(a)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以及

(b)经过变更予以修改或修正的组成合同的文件。

5.4 技术标准和规章

设计、承包商的文件、工程的实施与完成均应遵照:工程所在国的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法律;适用于工程正在生产的产品的法律;适用于工程的、在雇主任务书中规定或由适用的法律定义的其他标准。

考虑到工程和每一区段,上述全部法律应为雇主根据第10条【雇主的接收】对工程或区段进行接收时使用的法律。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中此类公开出版的标准的参照性规章,应被理解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的参照性规章。

如果在基准日期之后,变动的或最新适用的标准在工程所在国生效,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如果恰当的话)提交遵循上述规定的建议。如果:

(a)工程师确定遵循此类规定的是必要的,以及(b)此类建议构成了变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开始着手变更。

5.5 培训

承包商应根据雇主任务书中的规定,对雇主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如

果合同规定培训应在接收之前进行,则在此类培训完成之前,不应认为根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规定的接收之目的工程业已完成。

5.6 竣工文件

承包商应编制并随时更新工程实施的一套完整的“竣工”记录,该记录应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的“竣工”位置、尺寸和详细说明。此类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完全用于本款之目的。在竣工检验开始之前,应提交两套副本给工程师。

此外,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工程的“竣工”图纸,表明全部工程已实施完毕,并供工程师根据第5.2款【承包商的文件】对其进行审核。承包商应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在颁发任何接收证书之前,承包商应根据雇主任务书的规定,按规定数目和类型,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的副本。在此类文件提交工程师之前,不得认为根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规定的接受之目的,工程业已完成。

5.7 操作和维修手册

竣工检验开始之前,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规定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于雇主能够对永久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在工程师收到此类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雇主任务书中为此目的规定的其他任何手册之前,不得认为根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规定的接受之目的,工程业已完成。

5.8 设计错误

如果发现承包商的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承包商应自费修正上述错误和工程,即使承包商根据本款获得了任何同意或批准。职员和劳工

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

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职员和劳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商所支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所在地区同类工商业现行的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现成的标准或条件可适用,承包商所支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类似于承包商工作的当地工商业雇主所支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

6.3 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人员

承包商不应从雇主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或劳工。

6.4 劳动法

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商的人员的相关的劳动法,包括有关此类人员的雇用、健

康、安全、福利、入境和出境的法律,并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

承包商应要求其雇员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法律。

6.5 工作时间

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或在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得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除非:

(a)合同另有规定,(b)工程师同意,或

(c)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该工作是无法避免的或必须进行的,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承包商的人员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膳宿及福利设施。承包商还应为雇主的人员提供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设施。

承包商不得允许任何承包商的人员将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构筑物作为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6.7 健康和安全

承包商应自始至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维护其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自始至终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和雇主的人员住地确保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以及救护服务,并应做出适当安排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和卫生条件,并防止疾病的传染。承包商应在现场指派一名事故预防官员,负责维护安全并防止事故发生。该人员应能胜任此责任,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预防事故发生的保护措施。在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提供该人员为履行责任和实施权力所必需的一切。

一旦发生事故,承包商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事故详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保持关于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坏的记录并写出报告。

6.8 承包商的监督

在工程的整个设计、实施过程中以及此后为完成承包商义务必需的期间内,承包商应提供对计划、安排、指示、管理、检查和检验工作所必要的所有监督。

此类监督应由足够数量的人员执行,他们应能流利地使用日常交流语言(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并具有为圆满和安全地实施工程的作业所需的足够知识(包括所需的方法和技术,可能遇到的危险以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方法)。

6.9 承包商的人员

承包商的人员应是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技术和经验的适当的合格人员。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使他人撤换)雇用于现场或工程中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商的代表(如果适用),如果他认为此类人员有下列行为:

(a)经常行为不轨或不认真,(b)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c)不遵守合同的规定,或

(d)经常出现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当的话,承包商应随即指定(或使他人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

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记录,详细说明现场各等级的承包商的人员及各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数量。该记录应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每个日历月提交,直至承包商完成了在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

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

承包商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商的人员发生任何非法的、制造事端的以及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其人员的安定,并保证现场及邻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

7.1 实施方式

承包商应进行永久设备的制造、材料的生产和制造,并实施所有其他工程:(a)以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如有时),(b)根据公认的良好惯例,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以及(c)使用适当装备的设施以及安全材料,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7.2 样本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以下材料样本以及有关资料,以供工程师根据第5.2款【承包商的文件】中规定的承包商的文件的程序进行:

(a)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本和合同中规定的样本(均由承包商自费提供),以及(b)工程师指示作为变更而附加的样本。

每件样本都应标明其原产地以及在工程中的预期使用部位。

7.3 检查

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雇主的人员:

(a)应有充分的权力进入现场的各个部分及进入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场所,以及(b)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在现场或其他地方),对材料和工艺进行审核、检查、测量与检验,并对永久设备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生产及制造进度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向雇主的人员提供一切机会执行此类任务,包括提供通道、设施、许可及安全装备。此类任务并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当一项工作已经完成,在将其覆盖、掩蔽或包装以备储存或运输之前,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进行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需进行上述工作。如果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则如果且当工程师要求时,他应打开该这

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使之完好。

7.4 检验

本款适用于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竣工后检验(如有时)除外。

承包商应提供为有效地进行规定的检验所必需的所有装置、协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设备、燃料、消耗品、仪器、劳工、材料以及适当的有经验的合格职员。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定对任何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的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工程师可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改变规定的检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检验。如果此变更或附加检验证明被检验的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无论合同中是否有其他规定。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其参加检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承包商可着手进行检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且此检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遵守上述指示或因雇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具有有效证明的检验报告。当规定的检验通过后,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检验证书批注认可或直接向承包商颁发具有同样效力的证书。若工程师未能参加检验,他将被视为已经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7.5 拒收

如果从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的结果看,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工程师可拒收永久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若工程师要求对此类永久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这笔费用。

7.6 补救工作

无论此前是否进行了任何检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仍可指示承包商:(a)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替换,(b)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工程移走并重建,以及

(c)实施因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任何工作,无论是因为事故、不可预见事件或其他事件。承包商应在指示规定的一合理的时间(如有时)内,立即(如果依(c)段所述是急需的)执行该指示。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此类指示,则雇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员实施工作,并予以支付。除非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有权获得此类工作的付款,否则他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因其未完成工作而导致的一切费用。

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在下述时间的较早者,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均应成为雇主的财产,不考虑任何留置权和其他限制:

(a)当运至现场时;

(b)当根据第8.10款【暂停时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当于永久设备和材料的价值的付款时。

7.8 矿区使用费

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下列各项支付所有的矿区使用费、租金或其他费用:

(a)从现场外获得的天然材料,以及

(b)对拆除及开挖的材料和其他剩余材料(无论是天然的或合成的)的处理,但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现场内的弃土区。开工、延误和暂停

8.1 工程的开工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开始设计和实施工程,随后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进行施工。

8.2 竣工时间

承包商应在工程或区段(如有时)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以及每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包括:

(a)通过竣工检验,以及

(b)完成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工作,.这些工作被认为是为了根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的规定进行移交之目的而完成工程和区段所必需的工作。

8.3 进度计划

在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收到通知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当原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的义务不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

(a)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设计,承包商的文件,采购,制造,检查,运达现场,施工,安装,检验和试运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b)根据第5.2款【承包商的文件】进行审查的时间,以及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任何

其他提交、批准和同意的时间,(c)合同中规定的检查和检验的次序和时间,以及(d)一份证明文件,内容包括:

(i)对实施工程中承包商准备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阶段的总体描述,以及(ii)各主要阶段现场所需的各等级的承包商的人员和各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数量的合理估算的详细说明。

除非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21天内通知承包商计划不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承包商应根据进度计划履行义务,但不应影响到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雇主的人员应有权根据进度计划设计他们的活动。

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具体说明将来可能发生的,将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使合同价格增加或延误工程施工的事件或情况。工程师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对将来事件或情况的预期影响的估算,和(或)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提交一份建议书。

如果在任何时候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进度计划(在规定范围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与实际进度及承包商说明的计划不一致,则承包商应根据本款规定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

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致使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中规定的竣工在一定程度上遭到或将要遭到延误,承包商可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a)一项变更(除非已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商定对竣工时间做出调整),(b)导致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长工期的延误原因,(c)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d)由于传染病或政府行为导致可获得的人员或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或(e)由雇主,雇主的人员或现场中雇主的其他承包商直接造成的或认为属于其责任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获得竣工时间的延长,承包商应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当根据第20.1款确定每一延长时间时,工程师应复查以前的决定并可增加(但不应减少)整个延期时间。

8.5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

(a)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国有关合法公共当局制定的程序,(b)这些公共当局延误或干扰了承包商的工作,以及(c)此类延误或干扰是无法预见的,则此类延误或干扰应被视为是属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b)段中规定的一种延误原因。

8.6 进展速度

如果任何时候:

(a)实际进度过于缓慢以致无法在竣工时间内完工,和(或)(b)进度已经(或将要)落后于第8.3款【进度计划】中规定的现行进度计划,由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中所列原因导致的落后,则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的规定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以及证明文件,详细说明承包商为加快施工并在竣工时间内完工拟采取的修正方法。

除非工程师另有通知,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并自付费用采取此类修正方法,此类方法可能需要增加工作时间和(或)增加承包商的人员和(或)货物。如果此类修正方法导致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除下述第8.7款中所述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有时)外,承包商还应按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该笔附加费用。

8.7 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中的规定,承包商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为此类违约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笔误期损害赔偿费是指投标文件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即自相应的竣工时间起至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止的每日支付。但全部应付款额不应超过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有时)。除工程竣工前根据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而导致终止的情况外,此误期损害赔偿费是由于承包商此类违约所应支付的唯一误期损害赔偿费。此误期损害赔偿费并不解除承包商履行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其他职责、义务或责任。

8.8 工程暂停

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时停止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工程师还应通知暂停原因。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已通知了暂停原因并认为暂停是因为承包商的责任所导致,则下列第8.9款、第8.10款和第8.11款均不适用。

8.9 暂停引起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在遵守工程师根据第8.8款【工程暂停】所发出的指示以及(或)在复工时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如果以上后果是由承包商错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承包商未能按第8.8款【工程暂停】的规定采取保护、保管及保障措施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为修复上述后果所需的延期和招致的费用。

8.10 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承包商有权获得未被运至现场的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支付,付款应为永久设备和(或)材料在停工开始日期时的价值,如果:

(a)有关永久设备的工作或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运送被暂停超过28天,以及(b)承包商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已将此类永久设备和(或)材料标记为雇主的财产。

8.11 持续的暂停

如果第8.8款【工程暂停】所述的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承包商可要求工程师同意继续施工。若在收到上述请求后28天内工程师未给予许可,则承包商可通知工程师将暂停影响到的工程视为第13条【变更和调整】中所述的删减。如果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则承包商可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发出通知,提出终止合同。

8.12 复工

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应和工程师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修复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永久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竣工检验

9.1 承包商的义务

承包商在根据第5.6款【竣工文件】和第5.7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所述提交文件后,应根据本款和第7.4款【检验】进行竣工检验。

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他将准备好进行每一项竣工检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工程师指示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竣工检验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a)预试运行检验,其中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干或冷)功能性检验,以证明每一项永久设备都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b);(b)试运行检验,其中包括规定的操作检验,以证明工程和区段能安全运行,并能根据规定在一切可获得的运行条件下运行;以及

(c)试操作,以证明工程和区段能可靠地并使用并符合合同规定。在试操作过程中,当工程是在稳定条件下运行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工程已经准备就绪,可以进行任何其它的竣工检验,包括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是否符合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标准,并符合保证表。

试操作并不构成第10条【雇主的接收】中规定的接收。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试操作期间,工程生产的任何产品应归雇主所有。

在考虑竣工检验结果时,工程师应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一旦工程或某一区段通过了(a),(b)或(c)段中所述的每一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有关此类检验结果的证明报告。

9.2 延误的检验

如果雇主无故延误竣工检验时,则第7.4款【检验】(第五段)和(或)第10.3款【对竣工检验的干扰】将适用。

如果承包商无故延误竣工检验,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收到该通知后21天内进行此类检验。承包商应在该期限内他可能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检验,并将此日期通知工程师。

若承包商未能在21天的期限内进行竣工检验,雇主的人员可着手进行此类检验,其风险和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此类竣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检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9.3 重新检验

如果工程或某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则第7.5款【拒收】将适用,且工程师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条款或条件,重新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

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如果工程或某一区段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检验】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则工程师应有权:

(a)指示根据第9.3款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b)拒收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如果由于该过失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用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在此情况下,雇主应获得与第11.4款【未能修补缺陷】(c)段中规定的相同的补偿;或(c)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如果雇主如此要求的话)。

在(c)段所述的情况下,承包商应随即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继续工作,并且合同价格应予以扣除,此扣除应根据可以适当弥补由于此类失误而给雇主造成的减少的价值数额。除非合同中已规定了此类失误的有关扣除(或定义了计算方法),否则雇主可要求此扣除(i)以双方商定的数额(仅限于用来弥补此类失误),并在颁发接收证书前获得支付,或(ii)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决定】做出决定及支付。雇主的接收

10.1 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

除第9.4款【未能通过竣工检验】所述情况外,当(i)工程根据合同已竣工,包括第8.2款【竣工时间】中所述事宜,但下面(a)段所述情况除外,且(ii)根据本款已颁发或认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雇主应接收工程。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完工并准备移交前14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如果工程分为区段,则承包商应同样为每一区段申请接收证书。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28天内,应

(a)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说明根据合同工程或区段完工的日期,但某些不会实质

影响工程或区段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扫尾工作以及缺陷除外(直到或当该工程已完成且已修补好缺陷时);或(b)驳回申请,说明理由及为使接收证书得以颁发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工作。随后承包商应在根据本款再一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类工作。若在28天期限内工程师既未颁发接收证书也未驳回承包商的申请,而当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时,应认为在上述期限内的最后一天已经颁发了接收证书。

10.2 对部分工程的接收

在雇主的决定下,工程师可为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雇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合同规定或双方协议的临时措施除外),除非且直至工程师已颁发了该部分的接收证书。但是,如果在接收证书颁发前雇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

(a)该被使用的部分自被使用之日起,应视为已被雇主接收,(b)承包商应从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责任应转给雇主,以及(c)当承包商要求时,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工程师为此部分工程颁发接收证书后,应尽早给予承包商机会以使其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完成任何尚未完成的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在相应的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尽快进行此类竣工检验。

如果由于雇主接收和(或)使用部分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及承包商同意的使用除外),而使承包商招致了费用,承包商应(i)通知工程师并(ii)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获得有关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费用及利润商定或做出决定。若对工程的某一部分(而不是区段)颁发了接收证书,则对于完成工程的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应减少。同样,包含该部分的区段(如有时)的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也应减少。对于该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间,误期损害赔偿费减少的比例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相对于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的总价值的比例计算。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比例商定或做出决定。本段规定仅适用于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费】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日费率,但并不对其最大限额构成影响。

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如果由于雇主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已达14天以上,则应认为雇主已在本应完成竣工检验之日接收了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工程师随后应相应地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并且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尽快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提前14天发出通知,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若延误进行竣工检验致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

10.4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

除非接收证书中另有规定,某一区段或部分工程的证书不应视为可以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场地或其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缺陷责任

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在相应的缺陷通知期期满前或之后尽快使工程和承包商的文件,以及每一区段符合合同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承包商应:

(a)在工程师指定的一合理时间内,完成至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以及(b)根据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指示,在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的缺陷通知期期满之日或之前,实施补救缺陷或损害所必需的所有工作。若出现任何此类缺陷或发生损坏的情况,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b)段中所述所有工作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商自担风险和费用进行:

(a)工程的设计,由雇主负责(如有时)承担的部分设计除外,(b)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c)不恰当的操作和维修导致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事项(根据第5.5款至第5.7款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或

(d)承包商未履行其任何其他义务。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上述工作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则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此时第13.3款【变更程序】将适用。

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工程、区段或主要永久设备(视情况而定,并且在接收以后)由于缺陷或损害而不能根据预定的目的使用,则雇主有权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要求延长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如果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运送以及(或)安装根据第8.8款【工程暂停】或第16.1款【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发生了暂停,则本款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不适用于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缺陷通知期期满2年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害的情况。

11.4 未能补救缺陷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一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可确定一日期,规定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修补缺陷或损害,并且应就此日期向承包商发出一合理的通知。

如果承包商到该通知的日期尚未修补好缺陷或损害,且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这些修补工作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时,雇主可(自行):

(a)以合理的方式自己或由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并由承包商承担费用,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不负责任;并且承包商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向雇主支付其因修补缺陷或损害导致的合理费用;(b)要求工程师根据第3.5款【决定】,对合同价格的合理减少额商定或做出决定;或(c)在缺陷或损害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有工程或工程主要部分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时,对整个工程或不能按预期目的使用的工程主要部分终止合同。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雇主还应有权收回为整个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再加上融资费用,以及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11.5 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若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雇主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可将任何有缺陷或损害的永久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理。此类同意可要求承包商根据移出部分的重置费用增加履约保证的款额,或提供其他适当的保证。

11.6 进一步的检验

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工作可能影响到工程的性能时,工程师可要求重新进行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检验,包括竣工检验和(或)竣工后检验。此类要求应在修补缺陷或损害后28天内通知承包商。

此类检验应根据以前的检验适用的条件进行,但是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此类检验的风险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承担修补工作的费用。

11.7 进入权

在履约证书颁发前,承包商应有权进入工程的任何部分,并有权获得有关工程操作和性能的记录,但违背雇主合理保密限制措施的情况除外。

11.8 承包商的调查

如果工程师要求的话,承包商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此类缺陷应由承包商支付费用进行修补,否则调查费用及合理的利润应由工程师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做出决定,并加入合同价格中。

11.9 履约证书

只有在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履约证书,注明承包商已根据合同完成其义务的日期之后,承包商的义务的履行才被认为已完成。

工程师应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颁发履约证书,或在承包商已提交了全部承包商的文件并完成和检验了所有工程(包括修补了所有缺陷)后尽快颁发。同时还应向雇主提交一份履约证书的副本。

只有履约证书才应被视为构成了对工程的接受。

11.10 未履行的义务

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后,每一方仍应负责完成届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就确定未履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而言,合同应被认为仍然有效。

11.11 现场的清理

在收到履约证书以后,承包商应从现场运走任何剩余的承包商的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或临时工程。

若在雇主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8天内上述物品尚未被运走,则雇主可出售此留下的任何物品或对其另作处理。雇主应有权获得为此类出售或处理以及整理现场所发生的或有关的费用的支付。

此类出售的所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若出售所得少于雇主的费用支出,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不足部分的款项。竣工后检验

12.1 竣工后检验的程序

如果合同规定有竣工后检验,本条将适用。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雇主应:(a)为有效地进行竣工后检验,提供必要的电、设备、燃料、仪器、劳工、材料,以及有经验的合格职员,以及

(b)根据承包商依据第5.7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供的手册以及在此类检验过程中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检验;应双方的合理要求,承包商的人员可以参加此类检验。

竣工后检验应在工程或区段移交给雇主后,于合理可行时尽快进行。雇主应提前21天将一日期通知承包商,说明竣工后检验将在该日期之后进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雇主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

如果承包商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雇主可进行竣工后检验,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承包商应认可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竣工后检验的结果应由合同双方进行整理和鉴定。在做出恰当评价时,应将因雇主提前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影响考虑在内。

12.2 延误的检验

如果因雇主无故拖延竣工后检验,致使承包商产生费用,承包商应(i)通知工程师,并且(ii)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获得有关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费用及利润商定或做出决定。如果未能在缺陷通知期(或合同双方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内完成对工程或任何区段的竣工后检验,但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则工程或区段应被认为已通过了竣工后检验。

12.3 重新检验

如果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则:

(a)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b)段将适用,以及

(b)合同任一方可随即要求根据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相关工作的竣工后检验。

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此类未通过的检验和重新检验是由于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a)段至(d)段所列的事项引起的,并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向雇主支付此类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

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

(a)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任何或所有的竣工后检验,(b)作为此类未通过检验的违约损害赔偿费而应支付的相关金额在合同中已注明(或其计算方法已详细规定),以及

(c)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向雇主支付了此类相关金额,则,工程或区段应被视为已经通过了竣工后检验。

如果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并且承包商建议对工程或此类区段进行任何调整或修正,则雇主(或雇主代表)可以指示承包商,只有在雇主方便的时候承包商才有进入工程或区段的道路通行权。之后,承包商应在雇主(或雇主代表)通知的雇主方便的合理的时间内,负责进行调整或修正,并满足竣工后检验。但是,如果承包商在相应的缺陷通知期内没有收到此类通知,则应解除承包商的此类义务,并且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应被视为已经通过了竣工后检验。

如果因为雇主的无故拖延批准,影响承包商进入工程或到永久设备地点去调查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之原因,或进行任何调整或修正,致使承包商产生了附加费用,承包商应(i)通知工程师,并且(ii)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获得有关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费用及利润商定或做出决定。变更和调整

13.1 有权变更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变更不应将由其他人来实施的任何工作的删减。

承包商应执行每项变更并受每项变更的约束,除非承包商立即通知工程师(并附有具体的证明资料)说明(i)承包商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货物;(ii)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应性;或(iii)变更对保证表的完成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取消、确认或修改指示。

13.2 价值工程

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建议,该建议书如果被采用,(在承包商看来)将(i)加速完工,(ii)降低雇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iii)对雇主而言能提高完成的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iv)为雇主带来其他利益。

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该建议书应包括第13.3款【变更程序】所列的各条目。

13.3 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布任何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议书,则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反应,要么说明理由为何不能遵守指示(如果未遵守时),要么提交:

(a)将要进行的设计和(或)工作的说明书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b)承包商对进度计划(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做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书,以及

(c)承包商对合同价格调整的建议书。

工程师在收到上述建议后(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或其它规定),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并要求其记录费用,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在对一项变更发出指示或做出批准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合同价格和支付表的调整商定或做出决定。此类调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商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如果适用的话)提交的建议书。

13.4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如果合同中规定合同价格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则在按上述规定已商定、批准或决定调整的同时,应规定以每种适用的货币支付的金额。在规定每种货币的金额时,应参照变更工作费用的实际或预期的货币比例,以及为支付合同价格所规定的各种货币比例。

13.5 暂定金额

每一笔暂定金额仅能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同时应相应地调整合同价格。支付给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工程师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对于每一笔暂定金额,工程师可指示:

(a)由承包商实施工作(包括提供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并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进行估价;以及(或)(b)由承包商购买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对此应将下列款项加入合同价格中:

(i)承包商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实际款额,以及

(ii)采用恰当的资料表中规定的相关百分比(如有时),以此实际款额的一个百分比来计算上级管理费和利润。如果没有这一相关百分比,则可采用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百分比。当工程师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报价单、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以示证明。

13.6 计日工

对于数量少或偶然进行的零散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变更。此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报表中的规定进行估价,并采用下述程序。如果合同中没有计日工报表,则本款不适用。

在订购工程所需货物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报价。当申请支付时,承包商应提交此类货物的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

除了计日工报表中规定的不必进行支付的项目以外,承包商每天应向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的准确报表,其中包括下列在实施前一日工作时使用的资源的详细情况:

(a)承包商的人员的姓名、工种和工时,(b)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种类、型号和工时,以及(c)使用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数量和型号。

如内容正确或得到同意时,工程师将在每种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商。在将它们纳入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提交的下一份报表前,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以上各资源的价格报表。

13.7 立法变化引起的调整

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能够影响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包括新法律的生效以及现有法律的废止或修改),或对此法律的司法的或官方政府的解释发生了变化,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合同价格应做出相应调整。

如果承包商由于此类在基准日期后出现的法律或解释上的变化而遭受了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

13.8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本款中,“数据调整表”是指投标文件附录中包括的用以调整数据的完整的表格。如果没有此类数据调整表,则本款不适用。

如果本条款适用,则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应根据劳务、货物以及其它投入工程的费用的涨落进行调整,此调整根据本款所列公式确定款额的增减。如果本款或其他条款的规定不包括对费用的任何涨落进行充分补偿,则中标合同金额应被视为已经包括了不可预见的费用的涨落。

对于其他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其价值根据恰当的资料表来决定,并已开具了支付证书,则对其所作的调整应按支付合同价格的每一种货币的公式加以确定。此调整不适用于基于费用或现行价格进行价值计算的工作。常用的公式形式如下:

Pn = a + b·Ln/Lo + c·En/Eo

+d·Mn/Mo +······

其中:

“Pn”是对第“n”期间内所完成工作,以相应货币估算合同价值时所采用的调整倍数,这个期间通常是一个月,除非投标文件附录中另有规定;

“a”是在相关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一个确定的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作调整的部分; “b”、“c”、“d”„„是在相关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确定的系数,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每项费用因素的估算比例,此表中显示的费用因素可能是指资源,如劳务、设备和材料; “Ln”、“En”、“Mn”„„是第n期间使用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而且根据该期间(具体的支付证书的相关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当天,对于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适用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以及

“Lo”、“Eo”、“Mo”„„是基本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根据在基准日期时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

应使用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如果对其来源有所怀疑,则由工程师确定该指数或价格。因此,为澄清其来源之目的,应参照指定日期(如表中第4栏和第5栏分别所列)的指数值,尽管这些日期(以及这些指数值)可能与基本费用指数不符。当“指数对应的货币”(表中规定的)不是相应的支付货币时,此指数应根据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规定的这种相应的支付货币的卖出价(在以上所要求的指数适用的日期的当日),转换成相应的支付货币。

在获得所有现行费用指数前,工程师应确定一个为颁发期中支付证书的临时指数。当得到现行费用指数后,应相应地重新计算并做出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则应利用下列指数或价格对价格做出调整(i)工程竣工时间期满前第49天当天适用的每项指数或价格,或(ii)现行指数或价格:取其中对雇主有利者。

如果由于变更,使得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每项费用因素的权重(系数)变得不合理、失衡或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

14.1 合同价格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

(a)合同价格即指总价中标合同金额,并应根据合同对其进行调整;

(b)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其应支付的所有税费、关税和费用,而合同价格不应因此类费用进行调整(第13.7款【立法变化引起的调整】的规定除外);(c)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仅为估算的工程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商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正确的工程量,以及(d)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资料表中说明的用途,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但是,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是按照提供的数量或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支付,则应按照专用条件中的规定进行计量和估价。由此,相应地决定合同价格,但同样还应根据合同进行调整。

14.2 预付款

当承包商根据本款提交了银行预付款保函时,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一笔预付款,作为对承包商动员和设计工作的无息贷款。预付款总额,分期预付的次数与时间(一次以上时)以及适用的货币种类与比例,应符合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规定。

如果雇主没有收到此类保函,或投标文件附录中没有规定预付款总额,则本款不再适用。在工程师收到报表(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并且雇主收到了由承包商提交的(i)根据第4.2款【履约保证】规定的履约保证,以及(ii)一份金额和货币与预付款相同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后,工程师应为第一笔分期付款颁发一份期中支付证书。此类保函应由雇主认可的机构和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签发,并且其格式应使用专用条件中所附格式或雇主认可的其他格式。

在预付款完全偿还前,承包商应保证银行预付款保函持续有效,但银行预付款保函的总额可随承包商在支付证书中所偿还的数额逐步冲销而降低。如果银行保函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截止日期,且在截止日期前28天预付款尚未完全偿还,则承包商应相应地延长银行保函的期限,直至预付款完全偿还。

预付款应在支付证书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偿还。除非在投标文件附录中另外注明了其他百分比,否则:

(a)此种扣减应开始于支付证书中所有被证明了的期中付款总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与偿还)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10%时;且(b)按照预付款的货币种类及其比例,分期从每份支付证书中的数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与偿还)中扣除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如果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或按第15条【雇主提出终止】、第16条【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或第19条【不可抗力】(视情况而定)终止合同前,尚未偿清预付款,则承包商应将届时未付债务的全部余额立即支付给雇主。

14.3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承包商应以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末(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则在每个月末)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报表,详细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根据第4.21款【进度报告】提交的当月进度情况的有关报告。此类报表应包括下列项目(如适用),这些项目应以应付合同价格的各种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a)截至当月末已实施的工程及承包商的文件的估算合同价值(包括变更,但不包括以下(b)段至(g)段中所列项目);(b)根据第13.7款【立法变化引起的调整】和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由于立法和费用变化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c)作为保留金减扣的任何款额,保留金按投标文件附录中标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上述款额的总额计算得出,减扣至雇主保留的款额达到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有时)为止;(d)根据第14.2款【预付款】,为预付款的支付和偿还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新版黄皮书1999第1版)FIDIC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新版黄皮书1999第1版)FIDIC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fidic1999年黄皮书 合同 设计 黄皮书 fidic1999年黄皮书 合同 设计 黄皮书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