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金融混业经营之路_德国金融混业经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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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金融混业经营之路

所谓金融混业经营,是相对于金融分业经营而言的。既可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同时,又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就是混业经营。20世纪60年代以来,德国经济从二战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一举成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被经济学家誉为“经济奇迹”。德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与其独树一帜的金融制度密切相关。德国是实行金融混业经营最为典型的国家,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全能银行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不仅能够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资产管理、财产保险等全面的金融服务(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德国全能银行的信贷与证券业务有不同侧重),而且还可以经营不具备金融性质的实业投资。

德国全能银行体系的框架

德国混业经营制度是以全能银行对社会大众的服务供给,又通过一系列的专业性银行和特殊信贷机构加以补充为特点的。全能银行是可以提供包括商业银行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在内的全套金融服务的综合性银行;较之全能银行,德国专业银行只提供专项服务,包括抵押按揭银行,基建信贷联合会,投资公司,指导银行和德意志清算代理处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职能的银行。还有特殊职能银行,比如夏兴信贷银行、出口信贷公司等。德国还有一些准银行机构的财务公司,比如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信用卡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还有由非银行机构主办的提供融资服务的公司,如大汽车公司主办的汽车银行等。此外,还有邮政汇划和邮政储蓄机构等。全能银行又可以分成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三大种类。商业银行包括大银行、地区性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私人银行等。在德国,最有代表性的大银行是德意志银行、德国工商银行和德累斯顿银行三大商业银行。这三大银行都是股份制全能银行,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而使自有资本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大银行的特点是设施完备、业务量大,并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地区性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各自的规模,形式和业务不尽相同。有一些较大的地区性银行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比如巴伐利亚统一抵押银行,BHF银行及BFG银行等。储蓄银行是由三级体系构成的,乡镇储蓄所、地区储蓄银行及汇划中心,还有德意志汇划中心银行。储蓄银行是公共法人的银行。储蓄银行最初的任务是针对中小客户的存贷款业务,但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和金融业的发展,储蓄银行也发展成了全能银行。合作银行,它原来由三级构成,初级信用合作社、地区信贷合作银行和全国性的德国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业务活动的中心是促进其成员的经营活动,它主要为中小企业及建筑公司提供中长期贷款。同时,它也吸收储蓄存款。德国合作银行是公共法人性质的机构,也是全能银行。

德国商业银行对证券市场的参与

德国的商业银行是典型的全能银行,是集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中介业务于一体的金融混合体,能够从事吸收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托收承付、买卖证券、信托投资、财产代管、投资咨询,外汇交易、国内外汇兑等业务,进行的是混业经营。德国的全能银行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德国全能银行和不发达的证券市场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由于银行可以参加包括保险业务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所以银行在资本筹措的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从而抑制了证券市场成为具有竞争性的融资手段的可能性。证券市场缺乏竞争力是全能银行发展的根本原因。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也得益于其参与证券市场业务的不受阻碍。当然,德国全能银行是商业银行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的。而商业银行对证券市场的参与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证券的保管业务;证券的承销业务;证券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除了参与传统的证券保管、证券承销和证券交易外,德国商业银行还积极参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业务和国际证券业务。表现突出的是参与期货、期权交易,也参与各类债券创新工具操作,如“债券化贷款”、“浮动利率债券”及各类“金融债券”等。

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

德国是西方国家中银行监管制度较完善,监管效果较理想的国家之一。虽然德国一直坚持混业经营的制度,但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也是德国无法避免的。德国的银行业也是倍受冲击。不过,德国并没有因此而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德国政府更加注重全国性,统一性的金融监管。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银行业一直运行平稳,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有效的金融监管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严格的金融监管,保证了德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也促进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增长。从1997年6月开始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随后而来的全球性金融动荡,波及面大,连美国这样的金融霸主也受到很大影响,但德国金融业却能相对稳定。这也从一个侧面充分反映了德国金融监管严格的作用。

现代德国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就是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即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相结合。自我监管以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以年度业务报告和股东大会为依据。社会监管则通过一些银行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银行资产营运做出结论,并将其审计报告报送联邦金融监管局。这些社会性质的审计机构要对其审计结果负相关责任。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大特点是对大银行分支机构实行“并账管理”。德国中央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对大银行的监管中,除要求各大银行必须建立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外,还要求各大银行将国内外各分支机构及银行集团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从整体上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抵御风险的能力、债务清偿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等进行定期的分析评价。德国的大型全能银行大多是股份制银行,产权关系明确,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健全。另外,以法律为准绳进行金融监管,把全部金融活动都纳入法律范畴,制定一套严格而慎密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这是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为使证券监管和执法与欧盟的要求相协调,德国一直按照欧盟的法律理念进行监管体系和执法制度的改革。

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银行、银行业监管局、有价证券交易监管局和保险监管局。德国的银行监管由政府和私人两部分组成,前者包括联邦银行监管局(FBSO)和德意志联邦银行(德国中央银行)。这两个联邦机构与外部审计师和私人银行协会共同承担了监督管理的职责。

金融管理当局在金融监管方面具有权威性,有关监管的一整套法规制度及管理办法为监管当局履行这一职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较好地体现了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的要求,完备的监管体系使其能从容面对各种困难和危机,为保障德国金融体系的稳

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能够坚持混业经营制度的重要原因在于具备了一套高效而且适合金融业发展规律的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了上层建筑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德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特点以及严格的监管体系使得德国的金融业稳步发展,即使在全球发生金融危机时也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也可以经营银行信托、证券等业务。但是,后来出现的证券热促使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了证券市场,扰乱了金融秩序。1995年,中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其后,又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构筑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和证券业。2003年,又成立了银行监督委员会,代替中央银行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形成。中国现阶段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制度,主要是为了减少信用扩张风险,防止资金过多流向证券和房地产部门而导致经济秩序紊乱,这对于保证中国尚不成熟的证券市场和商业银行的规范运作是十分必要的,短期内中国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的格局不会被打破。从实践情况看,这种银行与证券分业经营模式,在中国金融市场发育、制度建设及监管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随着国内外金融形势的急剧发展,中国分业经营制度已面临着极其严峻的挑战。面对国际金融界混业经营的趋势和中国金融业尚未成熟的现状,要兼顾“控制风险”和“与国际接轨”是相当困难的。这种现实决定了中国不可能一下子全面推向金融混业经营,必须维持目前,金融分业经营总格局相对稳定。这是中国国情和目前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中国推行金融分业管制不是一时冲动,而是经过长时间综合权衡和深入考虑后做出的选择。金融分业管制实施时间不长,可能有一些不足和问题,但总体上是利大干弊的。当然,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全球金融一体化已对中国分业经营体制提出了挑战,中国目前的一些举措也显现出了混业经营的迹象:从宏观上看,货币市场已向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微启,且有更加开放之势;从微观上看,网上交易、银证合作已使银行业和证券业在一定程度上共享客户资源,遍布全国的两千多家证券营业部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居民存款,扮演着某种储蓄机构的角色。从长期来看,中国应该采取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在当今世界国际金融市场全球化一体化的形势下,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上实力雄厚,集贷款、信托投资、证券功能为一体的大型金融集团将冲击中国的金融业。中国只有逐步实现混业经营,才能整合金融资源,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混业经营可以扩大中国银行业务范围,进行多元化经营,提高金融机构的综合营运能力,运用金融创新工具,积累经验,从而有实力与外资银行竞争。当然,混业经营制度运作需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金融机构本身具备完善的内部建制,有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政府金融监管体系要高效完备,监督手段先进,要有健全的法律框架。目前,中国实行混业经营的时机还不成熟,前提条件还没有完全具备。因此,中国金融业应加快进行金融改革和整顿,解决金融领域多年来遗留的问题与风险,并加快有关法规的制定。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实行混业经营制度。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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