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总队办事细则_警察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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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总队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2-11-13 【正
文】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总队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总队组织通则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总队(以下简称本总队)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总队设左列各组、室、中心:
一警务组。
二督训组。
三后勤组。
四秘书室。
五保防室。
六人事室。
七会计室。
八医务室。
九勤务指挥中心。
第 4 条
警务组之职掌如左:
一勤务法令规章之拟订、解释及执行事项。
二勤务区域区分、警力调配及驻地配置之事项。
三机动保安警力编装、规划、管制、运用、训练、检测、演习及应变措施事项。
四机动勤务及支援勤务之协调事项。
五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六战时警务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七交通业务及员工交通事故案件之处理事项。
八员警违法案件之移送事项。
九逃犯之协缉事项。
一○检警联席会议之处理事项。
一一军、宪、警单位之协调、联系事项。
一二保安、刑事、交通装备器材之使用、管理训练及养护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警务工作事项。
第 5 条
督训组之职掌如左:
一员警专业教育及常年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二新进人员职前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三案例教育资料之搜集、编纂及督导、实施事项。
四接受委讬代训学员生教育训练之规划、执行事项。
五辅导员警进修事项。
六员警因公出国考察计划之拟订、遴选、审核、执行事项。
七勤(业)务督导之规划、执行、考核及通报事项。
八内部管理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九联合(安全)警卫勤务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警戒、警备、重大演习及灾害处理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员警风纪工作、考核、评鉴、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查处、督导、考核事项。
一二监标、监验之会办事项。
一三荣誉团结委员会、员警座谈会及激励员警士气各项活动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四模范警察、模范母亲、模范青年、好人好事代表之甄选、表扬事项。
一五为民服务及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六员警申诉案件之查处事项。
一七员工因公伤亡残疾之慰问及急难济助事项。
一八退休人员及遗眷之慰问事项。
一九其他有关督训工作事项。
第 6 条
后勤组之职掌如左:
一财产(含动产与不动产)之登记、管理事项。
二车辆之购置、管理、维修、调度等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三驾驶、技工之雇用、派调、管理、考核事项。
四武器、弹药配赋及保养检查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五服装之筹制、配发、管理事项。
六油料之筹补、分配及报销作业事项。
七装备器材、通讯设备之购置、分配、管理、维修、教育训练、督导事项。
八财物之采购、保管、分发事项。
九宿舍、仓库之分配、管理、维修、保险事项。
一○营缮工程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一一主官移交业务之综合事项。
一二员工消费合作社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后勤工作事项。
第 7 条
秘书室之职掌如左:
一年度施政计划与业务计划之拟订、执行、督导、查核及工作报告事项。
二业务督考及研究发展工作之推展事项。
三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四总队队务会报之召开及纪录之整理事项。
五文书之分办及会办案件之协调处理事项。
六公文检核、档案管理、文书收发、缮校处理与督导事项。
七印信、文电处理与典守事项。
八上级指示或交办案件与其他重要业务之管制及督导事项。
九服务通讯稿件之搜集、编撰、校对及发行事项。
一○政令宣导、政绩报导及机要文件处理事项。
一一业务通报之编发事项。
一二公共关系业务之推展事项。
一三电脑资讯业务之作业及推展事项。
一四有关图书馆管理事项。
一五综合性业务资料及史料之搜集、整理、运用事项。
一六工友雇用、派遣、管理、考核及劳工保险、退职工友照护事项。
一七事务用品之采购及集会、水电、办公处所管理事项。
一八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收支保管、公库款项之存提与零用金之收支及保管登记、编造事项。
一九员工薪饷印领清册之编造与经费之发给及各级队经费之汇兑事项。
二○伙食委员会之管理事事项。
二一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 8 条
保防室之职掌如左:
一保防工作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保防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安全防护、保密措施之规划、督导及执行处理事项。
四员警(工)与学生忠诚工作查核、管理、运用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五防谍谘询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及资料之搜集、处理事项。
六反心战工作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七社会情报资料搜集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其他有关保防工作事项。
第 9 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左:
一组织编制及员警编组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迁调、分发、申请复用案件之签办事项。
三铨审动态案件之查催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及警察奖章、服务奖章、功标之核办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成)案件之筹办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辅建贷款、配给、津贴、加给之核办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核办事项。
八人事资料管理、登记、查复、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警察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二出国探亲、观光、考察等入出境案件核转事项。
一三员警后备军人申请尽后(逐次)召集事项。
一四人事各项证明之拟办、核办事项。
一五经管公有财物人员保证之办理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0 条
会计室之职掌如左:
一预(概)算之筹编事项。
二分配预算及修正分配预算事项。
三预算科目流用、变更计划、调整预算、追加(减)预算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预算之执行及收支凭证之审核事项。
五记帐凭证之编制、会计帐簿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六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原始凭证送审事项。
七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八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九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会计制度之设计与修订之拟议、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与建议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订约、验收、验交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公款支付时限案件、财物管理及库存现金之查核事项。
一三内部审核事项。
一四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五统计资料之调查、搜集、管理、编制、统计分析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主计业务事项。
第 11 条
医务室之职掌如左:
一医务行政之规划、执行事项。
二员工、学生及眷属之医疗、保健、防疫事项。
三医疗器材设备及药品之购置、分配、保管事项。
四员工与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及家庭计划宣导事项。
五餐厅、厨房之卫生清洁会同检查事项。
六其他有关医务工作事项。
第 12 条
勤务指挥中心之职掌如左:
一治安情报、突发事件及上级或相关单位之联系、报告、通报、督考事项。
二紧急命令之转达事项。
三警卫勤务及支援警力勤务之指挥、管制、调度、协调事项。
四有关特殊治安状况之预警提报事项。
五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事项。
第 13 条
总队长综理队务,其权责如左:
一本总队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本总队预算之审核、流用、追加(减)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四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迁调、奖惩事项。
八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本总队重要事务之决定或处理事项。
第 14 条
副总队长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其权责如左:
一襄助总队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五计划方案与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5 条
主任秘书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本总队重大队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六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组、室、中心主管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设计及督导、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迁调之拟议事项。
四各级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六各级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七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例外公务或次要案件之决定或代行事项。
九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7 条
大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事项。
三队务之推行、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 18 条
副大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襄助大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大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三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19 条
中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队务之推行、改进、建议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0 条
副中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襄助中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中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三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1 条
分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考核及勤务执行事项。
二所属员警之管理及教育、训练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2 条
小队长之权责如左:
一处理小队公务事项。
二指挥监督所属员警服勤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3 条
秘书、督察、督察员、组员、警务员、总务员、保防管理员、技士、技佐、医师、药师、护士、警务佐、办事员、队员、雇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24 条
本总队队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总队长召集,以副总队长、主任秘书、秘书、各组室、中心及直属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各大、中队得各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该大、中队长召集所属单位主管人员出席参加。
第 25 条
本总队各业务单位,得视业务需要,召开检讨会,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26 条
本总队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7 条
本总队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