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哈油田生活基地居民房屋租赁管理办法0222_吐哈市场管理办法
吐哈油田生活基地居民房屋租赁管理办法0222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吐哈市场管理办法”。
哈密、鄯善生活基地居民租赁房屋管理办法
(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哈密、鄯善生活基地居民租赁房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哈密地区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吐哈油综治办字〔2009〕4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哈密、善鄯基地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哈密、鄯善生活基地居民租赁房屋行为发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房屋,是指通过吐哈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的油田居民住宅房屋,不包括购买各外站房屋,租赁油田的公有住宅房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租赁房屋,是指居民自行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居住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居民房屋租赁管理归口部门为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管理部,负责哈密、鄯善生活基地居民房屋租赁监督、协调工作。
第六条 哈密、鄯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辖区域内居民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租赁房屋管理工作,检查管辖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二)按照户不漏屋、屋不漏人的要求,协助公安机关对本辖区租赁房屋进行清查、登记和服务、管理,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管理部;
(三)负责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的落实,发现违反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管理部;
(四)负责组织完成每季度租赁房屋安全安全用电、用气检查和临时检查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信息录入、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与职工子女工的教育;督促职工与职工子女工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及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到矿区服务事业部哈密、鄯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备案手续,并积极配合入户的各类检查。
第三章 租赁房屋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八条 哈密、鄯善生活基地居民房屋租赁给油田内部职工和职工子女工的给予油田住房福利待遇,如租赁给非油田职工和职工子女工的将按照社会住户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物业管理费、暖气费等)。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必须为房屋购买登记人。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为房屋第一责任人,不随房屋的租赁而变化。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户人出租房屋时,必须前往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要到房屋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房屋出租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解除或者终止,出租人应当向原备案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
(一)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向哈密、鄯善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并到哈密、鄯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承租人责任:
(一)如实向哈密、鄯善物业管理公司说明承租居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承租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当日内到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三)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使用性质;
(六)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七)禁止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脏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禁止利用承租房屋传销或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九)禁止利用承租房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第十五条 哈密、鄯善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入户检查证件。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为切实加强生活基地居民房屋租赁管理行为的强制性,在职、离退休职工发生违反规定行为纳入所在单位综合治理考核,社会住户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油田综合治理相关要求,由油田综治委予以考核: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和哈密、鄯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发生一户扣除所在单位综合治理考核分0.1分;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发生一户扣除所在单位综合治理考核分0.2分;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发生一户扣除所在单位综合治理考核分1分;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发生一户扣除出租人所在单位综合治理考核分0.1分,如承租人也为吐哈油田所属职工、离退休人员也相应的扣除所在单位综合治理考核分0.1分;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发生一户扣除出租人所在单位综合治理考核分2分,如承租人也为吐哈油田所属职工、离退休人员也相应的扣除所在单位综合治理考核分0.1分。
第十八条 在职、离退休职工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所在单位可依据内部考核规定,对责任职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对积极参与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积极举报违规租赁房屋表现突出的群众进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吐哈油田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