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小区综合管线规划管理的意见_综合管线规划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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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韶关市小区综合管线

规划建设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小区综合管线是小区正常运转的生命线,为规范小区综合管线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的水平,进一步完善小区综合管线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拟定以下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区地下管线,是指新建、改建小区内的给水、中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以及工业等埋设于地下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规划区范围内小区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并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予以劝阻或举报。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时,应该进行小区工程管线的设计。设计内容应该主要表现小区管线与市政管线的接驳关系以及主要管线的走向和位置等(一般管线可定出一个可以调整的范围);

第八条 小区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时,应该同步进行小区综合管线的详细规划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小区综合管线详细规划宜包括供水、供电、燃气、雨水、污水、通信等专业管线。设计内容应该包括负荷预测、与市政管线的接驳关系、站点设置、地台标高、排水管道标高、管线走向、位置、主要管径等;

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第九条

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敷设于地下。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区地下综合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部门、单位的会审意见,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核发小区综合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材料:

1、申请报告;

2、小区综合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及相关资料;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6、经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7、管线穿越桥梁、铁路、涵洞、河海的管线,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文字意见;

8、管线若穿越用地红线外其它单位用地,需用地单位出具同意的文字意见;

9、管线规划方案及电子版;

10、施工图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 注: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核原件,并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线。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按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管线单位应将上述资料同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未经竣工规划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

需要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验收的地下管线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小区地下管线工程的批后管理,及时组织验线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保障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按规划要求实施。

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安全全面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的执法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没收违法建设的管线设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执法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报送应当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数据资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限期报送,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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