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证范围._食品流通许可证范围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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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经相继颁布实施,根据分段监管的规定,工商部门主要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并负责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实践中,由于“食品流通领域”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范围界定,因此如何正确把握,事关《食品流通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事关工商部门能否履职到位。因此,本文主要用排除法予以归纳、分析: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此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才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李援主编)对63页的理解是“本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避免了法律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 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尽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但并不能因此而反向推断为其他主体销售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并没有规定许可制度,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许可,实施何种许可,则需要等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出台才能确定。对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再次强调“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发放许可证也就属于监管管理的内容之一。

实际上《食品安全法》并不是不想将食用农产品纳入许可范围,而是不能,因为食用农产品不同于预报包装食品,无法通过标签、包装明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素,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专业设备、专业技术、专业知识,是根本无法进行鉴别和监管的。笔者认为也许这正是立法者的顾虑所在。

目前,工商部门主要是根据“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的这一大原则早在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文件中予以明确。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的规定农业部门的职责调整为“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由农业部

门负责而非工商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尽管农产品不同于“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很显然,后者包含在前者之内。到底那些属于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前,对农产品的范围的界定可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的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等条款赋予了工商部门部分监管职能,因此,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工商部门应该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二、铁路运营食品、军队用食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根据此规定,铁路运营食品、军队用食品不属于工商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领域”范围。

三、销售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从立法体例上来说,食品添加剂与食品流通在《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中属于并列的关系,而非包含关系。同时《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对食品添加剂国家将实行特殊的许可证制度。同时,食品添加剂既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直接入口 , 与食品有着本质的区别。食品添加剂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由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就是食品的生产)引起的 , 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 , 体现了食品安全的立法本意。

四、食品摊贩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根据此规定,食品摊贩不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之内,只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生产经营规模、条件、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的规定。笔者认为,食品摊贩之所以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不是《食品安全法》不想进行调整,主要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为了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在立法时其准入门槛被抬高,食品摊贩是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条件的,因此食品摊贩不可能获得食品流通许可。

五、销售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盐业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销售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必须实行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因此销售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不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之内。需要注意的是,生猪屠宰不同于集贸市场或超市等场所的鲜猪肉等牲畜肉品的销售,后者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归《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

六、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特殊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 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笔者认为,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餐饮店提供的酒水、饮料等属于餐饮服务本身的内容的,不属于“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范畴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制作加工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的许可。而歌厅、洗浴、俱乐部等服务场所提供食品,如果是免费的,则不存在食品经营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如果存在销售行为,则应该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七、销售酒类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尽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酒类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酒类监管 , 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没有特殊的规定,只有商务部的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很显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 , 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之前,工商部门应当将酒类纳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中。

(宜宾市高县工商局 邱 柏)

备注:本文刊登在2009年12月28日的《中国工商报》

附: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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