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省入境煤炭实施煤炭销售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_煤炭干部日常管理工作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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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省入境煤炭实施煤炭销售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晋煤经发[2008]1152号文件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山西省焦炭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山西省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山西国新能源发展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12号令)规定,加强外省入境煤炭实施煤炭销售票管理工作,根据我省购入外省煤炭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加强外省入境煤炭实施煤炭销售票的管理工作,是做好全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当前道路交通运输建设和外省煤炭入境我省参与我省煤炭流转的实际情况,原定由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入境口)发放入境煤炭销售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和适应入境煤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省局决定从2009年 1月1 日起,对外省入境在我省落地销售或上站集运的煤炭暂停由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入境口)发放入境煤炭销售票,改由经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入境煤的相关凭证审核认定后发放入境煤炭销售票。直接过境向外省销售的煤炭,仍由省煤运集团出省口站点使用射频卡进行管理。

二、对外省通过公路或铁路在我省境内销售或上站集运的煤炭,由购入煤炭的单位或个人,填写《入境煤炭认定申请审核表》,分别报属地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总报省煤炭票证中心审核备案。

三、申报单位填写《入境煤炭认定申请审核表》后,必须随表附带购销合同、运输凭证、结算凭证、增值税发票和外省的煤炭销售票据原件等,标注的煤种、数量、金额及购销单位印章必须一致,才可认定为入境煤炭。

四、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在审核认定时,要鉴别审核票据凭证的真伪,分别在各项申报资料原件上加盖“XX县(市区)入境煤炭验讫章”或“XX市入境煤炭验讫章”。

五、《入境煤炭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审定后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申报单位各留存一份。认定时报送的有关资料原件在审定验讫后退回申报单位保存。

六、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对审核认定的入境煤炭,要做好台帐记录,按月填报《入境煤炭审核认定汇总表》,逐级上报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

七、市煤炭管理部门将《入境煤炭认定申请审核表》汇总后,填报《入境煤炭审核认定汇总表》报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审核备案,按照煤炭销售票的发放程序领取入境煤炭销售票,再逐级发放到申报单位。

八、入境煤炭销售票使用一式三联的自开票,已推行机打票的单位使用机打票。使用单位年度累计开具的入境煤炭销售票数量不得超过累计审核批准的入境煤炭数量。已卸车落地的入境煤炭再通过公路运输出省销售时,不得直接使用入境煤炭销售票,必须换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洗储煤专用)》;通过铁路销售出省的可直接使用入境煤炭销售票。

九、入境煤炭销售票的查验和回收仍按原规定渠道和程序办理。

十、对2008年年底之前入境煤炭在使用入境煤炭销售票方面存在遗留问题的处理,要在分清已销售入境煤欠票量和库存入境煤欠票量的基础上,由申报单位填写《解决入境煤炭遗留问题审核认定表》,并附相关凭证,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可参照地税部门《收购省外原煤认定表》和《收购省外原煤认定情况汇总表》的数据,审核同意后,区别不同情况,妥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情况汇总填报《入境煤炭遗留问题解决认定汇总表》,上报省煤炭票证中心。

十一、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入境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和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煤炭主管部门。

附件:

1、入境煤炭认定申请审核表

2、入境煤炭审核认定汇总表

3、解决入境煤炭遗留问题审核认定表

4、入境煤炭遗留问题解决认定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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