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煤炭采购管理办法_中国石化采购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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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煤炭采购管理办法煤炭采购管理总体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煤炭采购分为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和企业自采三中采购模式。动力煤及化工煤纳入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和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生产机零星生活用煤纳入企业自采。
1.2 煤炭采购管理原则
坚持集团化采购,发挥中国石化整体优势,归口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订货、联合谈判,加强战略采购要大矿合作,依托煤炭物流基地,构建中国石化煤炭保供体系,实现煤炭采购安全供应、及时供应、经济供应。
1.3 煤炭采购管控方式
1.3.1 实行总部和企业间上下一体,分工协作的运作模式。
1.3.2 实施专业化分工和流程化操作,实现主要业务环节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制
衡的管理模式。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物资装备部是煤炭采购的沟口管理部门,负责煤炭采购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负责煤炭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煤炭物流基地的建设及日常管理。
2.2 企业物资供应部门是煤炭集中采购的配合部门,负责自采工作的组织实施。
2.3 企业生产、技术、质量、使用部门负责煤炭数量、质量的验收以及堆场管理,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参与数量、质量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3.1 煤炭采购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管理、供应商管理、市场分析、价格管理、签订框架协议(合同)、进度控制、计量与检验、货款支付与结算、库存管理等环节。
3.2 计划管理
3.2.1 企业生产、计划等管理部门根据下一年度企业处生产经营计划,确定下年
度需求计划,及时提交物资供应部门。物资供应部门制定企业年度煤炭采购计划预案,经企业主管供应领导审批后,全口径上报物资装备部。
3.2.2 物资装备部研究制定下年度煤炭订货思路,形成采购方案,组织企业、供
应商进行对接,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并下发执行。
3.2.3 企业生产、计划等管理部门组织用煤单位按月及时向物资供应部门下达月
度煤炭需求计划。
3.2.4 企业物资供应部门根据月度需求计划制定采购计划。属总部直接集中采购的及时上报物资装备部,属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的由企业自行实施。
3.3 供应商管理
3.3.1 供应商准入前要进行资格预审和现场考察,具体参照《中国石化供应商准
入与现场考察平的标准》(煤炭专业)执行。
3.3.2 严格执行中国石化年度煤炭采购计划所确定的供应商范围,严禁向计划外
供应商采购。
3.3.3 动态量化考核工作要严格执行供应商动态量化考核标准,同时要考虑采购
计划兑现率、应及时器保供能力等。
3.4 市场分析
3.4.1 密切关注煤炭市场变化,积极开展煤炭市场形势分析,顺应市场变化及时
调整采购策略。
3.4.2 加强区域煤炭市场分析,发挥区域联合优势,共同应对市场变化。
3.4.3 物资装备部每季度分析煤炭市场走势,编发物资管理简报,指导企业制定
采购策略。
3.5 价格管理
3.5.1 物资装备部每月发布煤炭参考价格,指导企业煤炭采购价格。
3.5.2 总部直接集中采购价格的确定及调整,由物资装备部组织相关企业与供应
商联合谈判确定。
3.5.3 总部组织集中采购及企业自采价格的确定及调整,由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参照采购参考价格确定。
3.6 签订框架协议(合同)
3.6.1 物资装备部每年组织企业与重点煤炭企业、主力供应商进行联合谈判,签
订年度框架协议(合同)。
3.6.2 框架协议(合同)中需明确煤炭品种、质量指标、数量、质量和数量验收
标准、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交接货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等主要条款。
3.6.3 煤炭年度框架采购协议原则上应采取集中会审的方式确定。
3.6.4 遇交货方式、价格、质量、数量、验收标准以及奖惩标准等主要条款变更
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程序进行审批。
3.7 进度控制
3.7.1 物资装备部牵头组织企业对直接集中采购煤炭进行催交催运,企业做好衔
接、验收和结算工作。
3.7.2 企业负责组织集中采购、自采煤炭的催发催运工作。根据需要,物资装备
部牵头组织多家企业联合进行催发催运。
3.7.3 企业根据月度煤炭采购计划,结合生产机煤炭库存情况,合理协调煤炭发
运进度。
3.8 计量与检验
3.8.1 企业应设置计量与“采制化”岗位,安排正式职工持证上岗,对岗位人员
定期进行考核与轮岗。
3.8.2 企业应针对“采制化”工作,建立严格的在岗监督运行机制,相互监督制
约。
3.8.3 企业需配备“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计量数据实行计算机管理,计量及检
验设备须定期进行校验,证书齐全。
3.8.4 年耗煤30万吨以上的企业,须配备使用入场煤、入炉煤机械自动采样装
置。
3.8.5 企业的重点“采制化”工区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煤炭制样、化验过程
中须采取加密措施。
3.8.6 企业必须建立刘洋复检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的刘洋
送国家相关授权单位进行化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8.7 企业计量和检验部门要建立详细的工作流程和台账,加强对计量和检验工
作的监督,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和考核。
3.9 资金结算与支付
3.9.1 为锁定资源,取得优惠价格,可向战略供应商或主力供应商提供一定数额的预付款;严格控制向流通供应商支付预付款。
3.9.2 总部直接集中采购的业务,企业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每月根据到货验收
情况及时将相关单据向物资装备部反馈,由物资装备部与供应商进行结算和支付货款。
3.9.3 总部组织集中采购和企业自采的业务,企业物资供应部门按照煤炭买卖合同的约定,与供应商直接进行结算和支付货款。
3.10 库存管理
全和煤质稳定,减少场损。
3.10.2 企业需建立库存盘点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及
时与崔武部门进行账实核对,查找差异。
3.10.3 企业要动态跟踪煤炭的进耗存状态,库存量原则上动力煤保持在15天以
上,化工煤保持在30天以上。库存量低于8天的企业须制定应急保供预案并及时上报物资装备部。3.10.1 企业应加强储煤场地管理,采取科学的堆放和取煤方法,保证储煤场地安
3.10.4 企业须每周(应急保供时期每日)向物资装备部报告煤炭的采购、消耗、库存和在途情况。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物资装备部组织建立煤炭采购管理考核评价体系,设置重点煤炭供应商直供
率、供应商平均供货份额、维持安全库存天数、采购价格、“采制化”设备配置及投用率等考核指标。定期统计分析并进行考核通报,促进企业煤炭采购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
4.2 各企业应按照办法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并定期组织自查。
4.3 物资装备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
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