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析公众人物的隐私权_浅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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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析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一、什么是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并不是一个政治概念,而是一个为了保护言论自由、限制名誉权和隐私权而创设的概念,它更多地应用在诽谤法和隐私法中。通常的分类,公众人物可以包括三类人:一是在政府机关担任重要公职的人员。他们的活动、言行都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问题,对他们的隐私、名誉应作必要的限制。二是自愿的公众人物,也称为“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即指影星、歌星、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这些人的行为涉及公众的兴趣和娱乐生活,这种公众兴趣虽然不是公共利益,但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也有必要从维护大众的利益考虑对其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进行限制。三是非自愿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 involuntarily),指某些人本身不是公众人物,不会引起公众兴趣,更不会涉及到公共利益,但因某些事件的发生而偶然卷人其中从而成为“公众人物”。偶然的公众人物具有暂时性,随着这些事件的“降温”,这些公众人物又回归到普通人物的行列了。当然,公众人物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关于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的标准仍然是模糊不清的。
二、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是指私人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这样三个部分,因此隐私权应当视为当事人对隐私的权利保障。法律上是否存在隐私权存在争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具有隐私权,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人身权与人格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于个人的隐私就完全不加以保护,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都表明了承认公民隐私权的态度。如《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也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另外,《收养法》、《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则明确规定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不失为立法的进步,但由于缺少对隐私权在私法中的明确界定,因此在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论。
三、公众人物是否有隐私权
公众人物也是普通的人,应当享有和普通公民平等的隐私权。首先,应当肯定公众人物具有隐私权,这是公众人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公众人物的特殊地位,因此其隐私权又有别与一般公众的隐私权,其隐私权必然受到限制,范围相对较小。公众人物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身份特征,尊重社会的公众利益,满足社会公众的正当的好奇心,以平常心对待公众的知情权。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特点
在一般情况下,对普通公民而言,其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不能被侵犯,即知情权不能冲击个人隐私,换句话说,隐私权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政府官员与自愿的公众人物来说,其隐私权可能会因为需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加以限制,这些人不能以自己拥有隐私权为由来对抗知情权,即所谓高官无隐私。
五、建议
遵循公众人物原则。公众人物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普通民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其与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只要公众人物离开自己的生活圈子进入公共生活领域、参加各种社会活动,都可以成为追踪报道的对象。但公众人物完全私下的、与社会并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私生活则不应受到侵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