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推荐)_山西省煤炭销售票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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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晋煤经发[2008]579号

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焦炭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12号令)、《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223号令)、《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224号令)规定,推进全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现就全省铁路上站煤煤炭销售票的使用管理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启用以及煤炭销售票的查验处罚等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铁路上站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根据《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223号令)、《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224号令)的要求,为确保煤炭源头装载企业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的原则抓好货物源头治超工作落实,对铁路上站煤煤炭销售票使用作如下规定:

1、煤炭生产企业、洗储煤企业通过短途公路集运上站煤炭全部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专用),作为上站煤运输车辆的通行凭证。

2、煤炭生产企业自营上站或销售给经营单位的上站煤炭均须给运输车辆开具与所载煤炭同等数量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企业销售的上站煤炭均须给运输车辆开具与所载煤炭同等数量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专用)。

3、运输上站煤的车辆须将从煤矿生产企业、洗储煤企业开具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专用),随车携带,作为沿途销售票查验和治超站点查验的依据。

4、煤炭经营企业(包括集运站)在收到煤炭时,须向承运车辆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专用)或《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回收联,按煤炭生产企业、洗储煤企业分别整理,以25张一册装订,并在封皮上标明煤炭生产企业、洗储煤企业、经营企业名称、份数和吨数,并以供煤企业为单位填写相关报表。

5、每月5日前煤炭经营企业(包括集运站)携带上月取得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专用)或《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回收联、报表和相

关合同到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换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洗储煤专用)。

6、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对煤炭经营企业提供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专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回收联进行认真审核,在确认无误后,按煤炭生产企业、洗储煤企业分别换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洗储煤专用),交经营企业在提报月度铁路运输计划时由省销办回收。同时,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逐户登记造册。

7、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据煤炭生产企业上站数量核减计算煤炭生产企业公路内销量,核实“三量”,避免重复计量。

二、关于公路运输煤炭煤炭销售票查验、处罚和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以下简称煤炭稽查票)的补充规定

1、煤炭销售票的查验。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由省煤运集团所属的煤焦营业站、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负责查验,凡发现无煤炭销售票或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的煤炭,一律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开具与处罚吨数等量的煤炭稽查票,与此同时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明细表》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汇总表》。取得煤炭稽查票的煤炭,可以正常流通使用,各查验回收部门和站点不再进行二次重复处罚。

2、对无煤炭销售票煤炭的处罚。对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必须依据省政府21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考虑到站点受道路通行、卸煤场地、处罚金额和处罚程序等情况的限制,各煤焦营业站、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对无煤炭销售票或者票量与拉运吨数不符,出现量差的运煤车辆,能说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2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不能说明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5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处罚后的煤炭要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票使用明细表》进行登记,并开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后予以放行,途经站点不再进行二次重复处罚。

对登记的被处罚煤炭,由煤源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倒查,对煤炭生产、经营、加工转化企业及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的收据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由属地煤炭管理部门向属地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并与煤炭稽查专用票一同发放给负责查验、回收部门使用,罚没收入进入财政专户;罚没款收据及煤炭稽查专用票由属地煤炭管理部门按煤炭销售票的发放渠道一同回收、统计、核销、上报。

3、煤炭稽查专用票的使用。煤炭稽查票是对无煤炭销售票和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的煤炭,在按规定对其处罚后,为其开具的专用证明票据。

煤炭稽查票为一式四联的自开票。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开票单位留存联,第三联为查验回收联,第四联为用户留存联。

煤炭稽查票的发放。煤炭稽查票由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按照发放煤炭销售票的程序,逐级发放至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由属地煤炭纠察机构及省局委托的煤运集团、焦炭集团等具有监督检查、查验回收煤炭销售票职能的单位和站点领用。

煤炭稽查票的回收。煤炭稽查票的存根联及使用明细汇总表,按用票单位的领票渠道逐级交回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公路出省煤炭的稽查票回收联,由途经的山西省煤焦出省口管理站收回,按煤炭销售票的回收渠道上交;公路内销煤炭的稽查票回收联,由煤炭的工业用户在收购煤炭时回收,交当地煤炭(纠察)和焦炭管理部门,按煤炭销售票的回收渠道上交。

煤炭稽查票由省煤炭票票证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发放、核查、回收、统计和管理。

三、本通知自七月一日起执行。

四、各市、各有关单位要迅速贯彻到基层企业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和票证管理中心。

附件:l、《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票样

2、《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明细表》

3、《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汇总表》

4、《山西省煤炭经营企业回收票据明细表》

5、《山西省煤炭经营企业回收票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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