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有点政策_残疾人社会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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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残疾军人残疾等级

▲服务对象: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服务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服务条件:

(一)申请新办评定、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对象必须是因战、因公致残;因病致残的,不能申请新评或补评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三年内提出申请。

(二)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必须提供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其中,职业病致残需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三)原评定残疾等级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原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致使原定残疾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者,可申报调整残疾等级。▲服务程序:

(一)退出现役的军人申报评残须具备材料

1.个人要求评残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伍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或残情恶化情形。个人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恶化情形的书面意见;

3.两个以上战友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复印件; 5.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诊断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的因战因公受伤的情形表述。应尽可能提供原件;若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从档案保管单位获取;

6.《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 7.《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8.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以及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鉴定由各市州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精神病鉴定由市州民政部门主管的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作出),该意见必须由三个以上医疗卫生专家签字,并加盖复退军人残情鉴定专用章;

9.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须有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材料和原残疾证件,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10.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评残申报审查综合报告。11.申报材料中姓名不一致的(包含同音不同字),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

(二)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申报评残须具备材料

1.个人要求评残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因战因公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恶化情形,个人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后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恶化情形的书面意见;

3.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复印件;

5.负伤(残情恶化)时治疗医院的整套医治原始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保存单位印章);

6.《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7.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以及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鉴定由各市州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精神病鉴定由市州民政部门主管的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作出),该意见必须由三个以上医疗卫生专家签字,并加盖复退军人残情鉴定专用章;

8.县(市、区)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说明其负伤时所在单位、所属编制性质的证明;

9.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认定其负伤性质的证明;

10.属于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1.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12.申请调整伤残等级的,须有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本人认为伤残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13.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评残申报审查综合报告。

(三)其他人员申报评残须具备材料 其他人员是指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4号令)第二条第(四)、(五)、(六)款条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的人员。

1.个人要求评残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因战因公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调整残疾等级的,须详细说明残情恶化情形,个人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后出具的负伤或残情恶化情形的书面意见;

3.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参战参训民兵民工,须县(市、区)级以上人武部门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或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须县(市、区)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负伤经过的证明;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须有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相关材料等;

6.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复印件; 7.负伤(残情恶化)时治疗医院的医治原始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保管单位印章);

8.《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9.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以及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该意见须有三名以上医疗卫生专家签字确认,并加盖复退军人残情鉴定专用章;

10.申请调整伤残等级,须有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资料和原伤残证件,本人认为伤残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11.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评残申报审查综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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