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_浙江省公路施工法规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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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

意见稿)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第三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开发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

4.组织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5.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

6.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

1.省公路局牵头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

2.省港航局牵头负责对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

3.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分包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进行审核评价;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订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信用动态管理;

2.对本辖区内列入评价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的参评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3.负责审核辖区内建设单位填报的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4.对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确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

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有关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内容,均适用于本条所指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四)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订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制度,负责对施工企业进行日常信用动态管理;

2.负责填报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信用评价数据,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3.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报送有关部门审核。

第四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

(一)评价年度内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具有交通方面施工资质的省内、省外施工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被查实在浙江省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施工企业。

在每年度信用评价通知要求的施工企业参评确认截止期前,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递交基本信息确认表的,视为自动放弃信用评价,不再列入评价企业范围,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施工企业参评项目范围。其中:属于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港口、航道、船闸等主体工程的,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大于等于3个月;属于交安设施、机电(通信、监控、收费)等附属工程的,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大于等于1个月。

除上述参评项目外,评价年度内施工企业在省内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列入评价范围:

(一)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二)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三)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四)故意不移交竣(交)工验收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仍拒不执行(以建设单位出具书面通报意见为准);

(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以建设单位出具书面通报意见为准);

(六)招投标阶段被招投标管理机构认定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

(七)被交通运输或者港口管理部门、省发改委、省安监局等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对施工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当施工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该企业信用等级由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水运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信用评价内容由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九条

信用评价得分实行100分制。其中:公路施工企业按《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见附件2)计算评价得分;水运施工企业按《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见附件3)计算评价得分。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企业参评确认。施工企业自愿参与信用评价的,应按照附件1的要求,如实填写本企业信用评价基本信息,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书面基本信息确认表。基本信息确认表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二)建设单位评价和主管部门审核。包括:

1.投标行为评价。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在每次招投标开标结束后将投标人的不良投标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见附件4)上,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不良投标行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做好不良投标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和中标结果一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将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录入信用管理台帐。施工企业被投诉举报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后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投标行为评价数据进行审核。

2.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应将本项目参建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录入信用管理台帐进行评价。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参建施工企业进行半年度、年度监督检查并排名;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半年度、年度监督检查并排名。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数据进行审核评价。

3.其他行为评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对于施工联合体的不良信用行为,评价人应按以下情形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予以扣分。

(一)施工联合体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二)联合体成员方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按照联合体牵头人对施工工作负总责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三)联合体牵头人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仅对联合体牵头人予以扣分;

(四)施工联合体被通报批评或约谈的,对书面文件中明确的责任单位予以扣分;书面文件中未明确具体责任单位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第十二条

对于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委托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汇总、计算有关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企业对综合评价得分中的履约行为、其他行为扣分有异议的,可在综合评分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提交《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申诉书》(见附件5),并提供申诉事项的原始证明材料以及建设单位的审核意见;其中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还应提供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提出审核意见时,应认真分析导致申诉的原因,对申诉事项是否属实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综合评价得分公示期内,对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七条

申诉、举报处理程序结束后,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确定有关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经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后统一发布。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及应用

第十八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评价得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

D级: X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当年有参评项目但自动放弃信用评价,且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施工企业,其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C、D级的,按原等级延用1年。当年没有参评项目且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施工企业,其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延用1年。

信用等级延用1年后,上述企业仍不属于参评企业的,不再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有附件1中列明的严重失信行为并且直接定为D级的,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定为D级未满12个月,则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D级满12个月后,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从D级上升至C级。

第二十一条

评价年度内,施工企业有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二)招投标阶段被招投标管理机构认定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价年度内,施工企业有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一)发生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三起及以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二)未列入上一年度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

(三)未被评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经查实属于弄虚作假情形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降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不得高于上一年度;降级满12个月后,若该年度信用评分所属信用等级高于降级后信用等级,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上升一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得越级。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公布后,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当年度信用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分立后各企业信用等级原则上均按B级认定,且不得高于分立前原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与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挂钩,具体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信用等级为D、C级的企业,其从业行为应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七条

当年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的施工企业,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当年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当年已同时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名单的施工企业,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当年信用等级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为准;当年未列入省交通运输厅信用等级名单,但已列入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名单的施工企业,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当年信用等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认定;当年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自动放弃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无论其是否列入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名单,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当年信用等级均按B级认定。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某一年度信用等级发生降级或上升等级等变化的,其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该变化年度的信用等级按变化后的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浙交〔2014〕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3.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4.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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