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成渊高级中学高中部学生请假规则_高中学生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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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成淵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請假規則
民國 93年8月2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7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校學生因事或病不能出席各種課業或活動均依本規則請假,未經准假而擅自缺席者概作曠課論。
二、學生來校後,未經學生事務處核准,一律不准於課間離校。
三、請假分病假、事假、公假與喪假四種。
(一)病假:
1.須有家長或監護人之申請。
2.二天(含)以上者須有家長或監護人之請假書暨醫師診斷書。
3.在校時因病必須離校者得由健康中心證明。
4.在家時因病不能來校時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來校請假;如家長或監護人因事不克來校者,須當日郵寄請假書或電話來校請假,並於返校三日內辦妥請假手續。
5.考試期間請病假無論時日久暫均須檢附醫院證明書。
(二)事假:
1.須於前一日或當日上課前由家長或監護人或學生本人來校請假,經批准後方為有效。
2.因緊急事故不能來校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親自來校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計。
3.學校重大活動及考試期間不得請事假。
(三)公假:
1.因代表學校參加公共服務或比賽者。
2.因代表學校參加課外活動不能到校者。
3.公假須由導師或指導教師證明,由本人或有關人員於公假前二日填寫公假單,經批准後方為有效。
(四)喪假:限直系親屬喪亡,給予七天喪假。
四、准假權限
(一)請假三日內陳請導師及輔導教官審查後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准。
(二)請假三日以上至六日內由生活輔導組轉請學務主任核准。
(三)請假六日以上陳校長核准。
(四)未經核准之請假單不予登記。
五、辦理請假程序
(一)憑請假書填寫請假單後送導師及輔導教官簽章再送生活輔導組審核批准後方為有
效,否則以曠課論。(校隊學生請假須先由體育組核備)。
(二)已公布之缺曠課統計表如有錯誤等情事,應在公布後三日內至學務處查對更正,逾期概不受理。
(三)查詢缺曠課除憑請假單外,點名冊須經當日授課教師證明方能更正。
六、請假一般規定
(一)請假需經家長蓋章或附家長請假證明。
(二)事(喪)假事先請假,病假儘速通知導師或生活輔導組,並於返校二日內辦理補
請假手續。
(三)病假二日以上需附醫師或醫院證明書。
(四)在校患病者須經衛生組(健康中心)蓋章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五)請假三日內由導師及輔導教官審查後,送生輔組辦理銷假。三日以上至六日內由
生活輔導組,轉請學務主任核准。六日以上呈請校長核准。
(六)未按時銷假者,依獎懲實施要點辦理懲處。
(七)考試期間之請假,悉依「考試規則」辦理。
七、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