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旗县法人机构高管道德风险_企业高管刑事风险防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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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旗县法人机构高管道德风险

【摘要】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三大风险,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治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本文套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界定模式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组织因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所导致的操作风险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以近年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道德风险案例进行详尽阐释,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认识,即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有效防范高管人员道德风险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操作风险 高管道德风险 激励机制 监督机制 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因外部事件所导致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贯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存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方方面面的业务操作流程中。因此,操作风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涵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大部分风险。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的角度而言,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是很重要的问题。在操作风险中,由于职业操守失准导致机构内部人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欺诈,盗窃资产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商业银行政策的行为从而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

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国民经济中枢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最近几年出现的高管涉嫌违法的事件越来越引起行业内部的思考以及社会的讨论和注意,给行业的发展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同时,也给后来人以前车之鉴。人是最大的资源,也是最大的风险。当前,随着农村合作金融领域的改革和发展越来越活跃,对地区的影响力逐步深入,对其高管人员包括整个高管群体的监管越来越引起行业内部的探讨,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高管人员的监管,对于防范操作风险和各类银行案件发生,提高旗县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竞争力意义重大。同时,也是提高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有效性的现实要求。以人为本,构建对旗县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实现人本监管;二是抓住关键环节,追源头,溯主体,加强履职行为监管;三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机制约束;四是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科技水平,实现人力资源共享。最终把权利放在制度的笼子里,真正实现‚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从而有效预防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的发生,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抓住关键,正视金融高管人才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巨大作用。

以人为本,坚持多管人少管事,鼓励金融创新和流程再造,确保各种经营行为的诚实守信是对当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监管的总的趋势。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管理者和决策者,其高管人才的道德、素质和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当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风险防范和经营发展的进程,关系到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生存与健康发展。

(一)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贯彻现代商业银行监管理念的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对每一家商业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无论是合规性监管,还是风险性监管,实质上都是对人的监管,对人的监管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对高管从业人员的监管,即对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执行状况的监管,一种是对所有从业人员的监管,以达到规避风险,获得良好效益之目的。显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监管当局或者行业管理平台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的合理选择。银监会成立以后,确立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把管好高管队伍作为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其目的之一就是在健全科学的法人治理构架后,通过一级法人加强对下属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通过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行为的管理,防范人为操作失控所产生的风险,以管好高管队伍来促进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高管队伍的监管是现代法人治理规则的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是目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性风险所在。目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总社(行)层面上建立起了公司治理框架,但这种框架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架构,在内容上和核心实质上还没有达到顶层设计要求,而且现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和精神在其经营性分支机构仍未得到有效渗透与贯彻,影响了法人治理的长效性。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理念,股份公司包括合作经济组织的董(理)事长应当是产权方的代表,是最大股东派出的董(理)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行长(主任)应当由董(理)事会选举、决定或者聘任的。在现行体制下,总行(社)级高管人员的产生和确立,是由组织部门考察任免的,均有行政级别。行政任免高管人员往往又要受到各种关系的制约和左右,用人往往成为平衡关系,巩固权利的杠杆和砝码。这种高管人员的产生环境和方法与现代股份制公司的治理规则即国际惯例有着一定的差距。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高管人员的监管问题,由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系独立法人,在经营与管理上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有着更大的自主性,因而其高级管理人员对机构经营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更是远远大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虽然已经建立了‚三会一层‛架构,但其职责划分并不完全清晰,而且其高管人员确立也是受到来自体制内的影响。这种体制上的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基础并不牢固,也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高管人员出现道德风险埋下伏笔。在这种情况下,加强高管人员的市场准入和日常行为的监管,使之能够正确履行职责显得尤为迫切。

(三)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弥补当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体制缺陷的要求。

目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分支机构设臵方式使得分支行(社)的行长(主任)享有在辖区支配人、财、物等资源的权利。虽然总行(社)一级建立公司治理架构,管理上不断强化集中管理和控制,但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机构设臵的战线较长、网点较多、队伍庞大、各地情况不一,在分支行(社)行长(主任)的权利控制过于集中和缺乏有效治理的现实情况下,一些分支行(社)在执行上级规定,按章办事等方面,仍有空子可钻,内部控制在执行时就容易变成内部人控制,影响了总行(社)风险控制的效力。这种缺乏有效约束的权利运行模式为高管人员特别是总行(社)级高管人员违规操作,滋生案件留有操作空间。例如:中国银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案的发生,就是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权利过大,运行失控有关。与此同时,如果主要高管人员违反法律制度,基层员工或者环节干部就会上行下效,从而导致内控变成内部人控制或者个别人主导,最后‚破窗效应‛放大出现失控引致案件。特别是目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监督与举报机制不畅等问题的个别存在,使得部分高管人员的隐藏问题长期得不到暴露和解决。因此必须加强对高管人员经营决策及日常等履职行为的监管,在关键环节上堵塞现实性缺陷带来的管理漏洞,从而能够最大限度的防止因高管人员职业操守失准所产生的操作风险。

(四)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专项治理的要求。

近些年,国内外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因素而引发的金融经济案件屡见不鲜,虽然问题的表象各种各样,但实质都是其高管人员因职业操守失准引致的结果。据2004年银监部门不完全统计,当年度共依法取消244名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建议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处分违规人员4294人[1]。而2005年以来,又接连暴露出‚中行河松街支行案‛、‚北京‘森豪公寓’按揭涉嫌骗贷案‛[2]等一系列银行经济大案。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从业高管人员不能依法按章履职、内部控制出现漏洞而导致内部人作案。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无论什么样的业务,什么样的经营策略和规章制度,最终是靠人来执行的,接受考验的首先是人,特别是本行业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到每一个银行业从业员工,都是社会中的一员,他所处的社会环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他的思想变化。一旦银行从业人员甚至高管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被不良思想所左右,职业操守失准。个人利益的驱动就会使他们敢于违规操作,火中取栗,甚至会把手深向自己的组织或者是社会受众,最终损害的是组织甚至国家的利益,自己也得不偿失。因此,无论是从内部管理层面还是从经营管理层面来讲,金融业务的稳健操作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只有经营管理水平高、执行政策能力强的高管人员才能不断严密内控制度,把制度落实到位,并以制度规范全员职业操守行为,这也是防范行业风险的关键。由于对政策法规认知素质、经营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和管理方法的差异,不同的高管人员在同一个机构的经营管理成效也会有所不同。一个没有管理能力和管理合力的高管从业群体,必然会导致有制度难落实,内控力执行不强等问题,为内部人违规操作、内部人做案提供了风险漏洞,包括因自身的道德风险导致的经营管理风险。因此,加强对高管人员品德素质的考核和履职行为的监管是防范操作风险、减少案件发生的重要途径。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提高监管权威和监管有效性的需要。

当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虽然进行了多轮次的渐进改革,但中国几千年的官本位思想,仍然在行业及系统内传习,高管从业人员往往只对任免他的组织部门或者上级机构负责,以行政级别博弈监管部门,以在地方政府社会的影响博弈监管权威。一个典型的现象则是,基层行(社)高管人员被取消一定期限的任职资格后,其上级单位将其调入不受资格管理限制的部门任职,行政级别不变,待遇不变,变的只是任职的位臵,这样做的结果就可能把风险又带到一个新的部门或者新的岗位,无异于旧的风险还没消除,新的问题业已滋生。监管部门或者是行业管理平台作为行业管理组织,监管措施能不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能不能形成威慑力,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抓住对其管理的从业高管人员监管这支利剑。

二、把握现状,重视从业高管人员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

近年来,银行业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的权威和效率。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对高管人员实施监管的有关法规政策没有随改革进程及时跟进。

银监部门分设后,国家出台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了《商业银行法》的部分条款,但在银行业从业高管的监管上还没有一个系统的实施细则。目前对银行业金融组织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还是沿用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金融违法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银监会以文件形式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作过适用性修改,但由于执法主体与文件规定不一致,权威性上受到质疑。特别是在涉及行政处罚方面,沿用人民银行原来颁布的文件规定,不能‚名正言顺‛,具体操作中仍有难度[3]。参照监管部门对银行业从业高管的监管政策,行业管理平台也在探索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从业高管的管理方式及服务机制建设,但有待完善和跟进。

(二)现行法律体系对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行为监管的规定不够完善。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组织高管人员的监管应该是一个连续的、完整的动态过程,包括其对市场准入,任职行为以及市场退出等的监管。目前的法规体系主要体现了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取消等方面的监管,而对高管人员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规定少,且弹性大,难操作,形成了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盲区‛,对任职资格审查的多,对任职期间经营行为监管的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多,对其高管人员监管的少;对商业银行机构违规行为处罚机构的多,处理高管人员的少。同时,由于平常监管者与被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日常交流不多,缺乏日常动态的行为监管,难以控制高管人员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导致部分高管人员为了追求业绩在任期内存在短期行为,或不尽职,疏于管理而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积聚等。监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平台一般是在发现违规问题时,才约见其高管人员进行谈话,后续监管缺少连续性。一经发生道德风险,监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平台只能‚救火‛,损失也难以挽回。由于直接触及高管人员任职行为的监管力度有待提升,对履职情况没能进行有效的跟踪监控,使得对高管人员机群体的监管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现行法规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差。用于有效预防高管人员职务犯罪,防范道德风险也是当前行业管理工作中的需要认真探讨的课题。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监管部门往往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组织考察材料进行判定,即使进行现场考察,也难以在短期内作出全面准确地评价,其结果往往无法量化高管人员在品行、能力等素质能否胜任。同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上来的组织材料的真实性,目前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和评价机制,也为高管人员市场准入的审核留下了核实缺口。

(四)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后使得人力资源共享成为困难。

高管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一类相当重要的信息资源,它载明了高管人员的从业经历的信息,尤其是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平台关注的不良行为的记录。在当前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部分机构档案不随人走,也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因此难以全面连续地记录高管人员的各项经历信息,这不仅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而且也使监管的有效性,连续性受到影响。

三、以人为本,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高管人员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监督,是规避决策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是防范操作风险、案件发生的关键所在,必须构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防止因高管人员职业操守失准导致的风险失控情况。

(一)完善法规体系,实现人本监管。

依照现代商业银行监管理念要求,大力实施人本监管策略,把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纳入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有效地约束法人的行为。管好高管从业队伍。针对目前管理现状,建议尽快出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期间行为监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加大对高管人员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对出现风险和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既要有人有组织机构对其及时问责,又要深入追查事件责任人,迫使高管人员不仅仅是对任命他的组织负责,而且要对其任职的单位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加大检查查办力度,只有通过检查促进监管,达到教育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问题整改到位,控制和杜绝隐患,最终达到规范操作,遏制违法违规案件,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积极利用媒体舆论以及社会公众,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公众的主人翁的作用。使权力约束在制度的牢笼里,使其想为而不敢为。

(二)抓住关键环节,加强行为监管

为加强对高管人员连续、系统、规范、完整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建议试行高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在监管环节上抓住市场准入关,在其履职时‚查好岗‛,对其行为‚问好责‛一是实行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制度。要求出具拟任人申报材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要准确地评价拟任人的品德、学识、能力以及任职等硬条件,对材料失真的申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针对任职资格审查的监管机构和行业管理平台,要在严格审查任职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实行任职资格现场考试制度、实地考核制度和准入前公示制度,将品行差、能力弱的拟任人拒之门外,对符合资格的高管人员颁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从源头上选准‚当家人‛。二是逐步推行对履职行为的四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高管人员任职期间及行为的管理力度。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以建立科学的经营指标考核体系入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高管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系统的量化,通过实施现场检查并结合非现场监管情况,考核其实际工作能力和实际工作业绩,结合当前与长远,对不符合考核要求的高管人员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经营行为。

2.定期或者不定期约见谈话制度,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高管人员咨询、诫勉、警告和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等,掌握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思路和思想动态,把经营及隐藏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3.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倡导公众监督机制,把银行业金融组织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高管人员臵于社会监督之下,密切关注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经商办企业、从事利益输送的第二职业、赌博、不正常交友等问题和现象,促进其自我约束,力求消除各种案件隐患。

4.离任审查监管制度,在银行业金融组织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高管人员离任前,行业管理平台要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并进行严格审查,对问题仍未查清的机构,行业管理平台应提出原高管人员不允许离任的审计意见,并督促进一步查纠落实。对发现高管人员履职或个人行为存有严重问题的,按照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这样,通过多环节的日常监督,把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并主动记入高管人员履职履历档案中,约束和激励其自觉主动地守法合规经营,规避风险,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稳健运行,在按规定对其任职机构进行处理的同时,要加大对责任人特别是高管人员问责力度,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切实防范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造成破坏的高管人员要坚决建议取消任职,并建议其监管部门收回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逐步实现对高管人员行为监管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机制约束。

防范高管人员道德风险的‚治本‛之策就是建立有效的监管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快体制转换,彻底打破官本位,取消行政级别,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的要求,明晰股东与高管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上下级之间的授权范围,让各级高管人员明白自己任职的责、权、利范围。二是监督各级高管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使其各项行为均能在透明有效地监控之下运行,从而解决权力过度,弄虚作假和内控不力以及监督不到位等弊端。三是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制约机制,激励分配机制,消除制度缺陷,使得违法违规付出的成本大于收益,从内部机制上有效防范道德风险。而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稽核审计工作。

1.加强对稽核审计过程和服务职能的有机结合,提高审计效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要做到对事后经营成果审计与事中、事前的管理效益审计相结合,纸质帐表审计与计算机账务处理审计相结合,审计中的监督评价职能要贯穿于服务之中,使内部审计有更广阔的生存空间。对审计报告建议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提出有价值,有份量的稽核审计建议,使被审计单位得到一次业务再学习的过程,充分体现出稽核审计效果。要对检查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真正达到管理出效益,使稽核审计结果对一家机构或者组织真正产生正向的评估和成效,最终评价出高管群体的决策及履职行为。

2.加强对稽核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坚持客观公正办事。严格的处理、处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强化管理的手段,有利于遏制违规乱纪现象的再次发生,促进被审计单位各项工作的规范发展,提高稽核审计的威慑作用,净化工作环境。因此,在内部稽核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稽核审计程序办事,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依据事实与情节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审计,反馈结果,直至审计意见和决定得到落实,体现审计的成效。3.加强对稽核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信贷、中间业务等工作专业性要求较强,流程环节较多,工作要求高。因此,每年应安排一定的时间让内审稽核人员集中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稽核审计人员素质,使其既具备传统的专业知识和稽核审计技术,同时又具备现代经济金融、法律、计算机技术和商业银行流程产品知识。

4.充分调动稽核审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稽核审计效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从事稽核审计工作的从业人员大多是从业务岗位竞聘上来的,他们对系统内工作的总体布局、部门间职责分工、各类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点等情况较为熟悉,且稽核审计对象又相对固定,因而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十分重要。审计人员应主动去掌握情况,及时准确地判断并抓住重大事项进行稽核审计,可以有效地提高内部稽核审计的监督保障作用。坚持做到日常监督工作中有提醒,促进从业人员特别是从业高管人员增强守法合规意识,进而促使其主动加强机构内部的控制与管理,认真带头执行内控制度,查处纠正违规问题,约束下属,规避风险,全力实现工作目标。

4.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实现人力资源共享。对高管人员的档案资料实行信息化管理,按照不同的监管权限以及行业管理权限,将高管人员的有关资料完整、详实地记录,按规定权限进行人力资源共享。对异地调动的高管人员应实行‚档案随人走‛的办法,提高对高管人员的监管连续性和效率。

四、结语

就前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高管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分析,提出几点个人建议:首先,‚高薪养廉‛是必要的,只有将高管的阳光薪水和国际同行接轨才能有效控制高管的不平衡心理,从而降低其因道德因素产生的操作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和影响;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和内部监督审计部门的建设,从而有效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对高管的监管力度;集中力量解决 体制内部运行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强化关键时期以及敏感业务对于高管的监督,将其作为专门处理的问题认真对待。同时,在操作风险管理中及时并充分的提取高管道德风险的拨备,有效减少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从深层次上提高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高管的道德水准,从根本上解决高管人员因道德因素产生的操作风险隐患。

参考文献:

[1]《第一财经日报》 2005年1月18日 [2]《人民日报》 2005年4月3日 [3] 王宏生《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6)课题组组长:巴音

执笔人:巴音、亢利东

科题组成员:李琼、安辉、杨晓华

课题执行单位:锡林郭勒稽查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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