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票处罚和规定_煤矿安全处罚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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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一条 泽州县煤炭工业局委托其所属的煤炭纠察队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以及管理站点煤炭销售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有管理和使用票据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煤炭纠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县局纠察队将不定期的对各煤矿及经营企业、用煤大户使用和回收煤炭销售票情

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条 鼓励煤炭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煤炭销售票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

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举报电话:2066360(办公室),联系人:杨乐胜手机:***。

第四条 煤炭生产企业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炭或者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煤

炭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将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煤炭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私自印制、伪造、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以及套开煤炭销售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非法票据,并对个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可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泽州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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