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炭资源税的现状及其发展分析_我国煤炭资源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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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炭资源税的现状及其发展分析
摘要:本论文依据我国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分析煤炭资源税的实施现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并从国家和企业的角度分别阐述了其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资源税 煤炭 现状 发展
我国的煤炭资源探明储量位居世界第 3 位,占全世界煤炭储量的 13.9%,与美国、俄罗斯同为世界上三个煤炭探明可采储量超过千亿吨的煤炭资源国。同时,我国也是煤炭资源生产与消费大国,煤炭资源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在能源供给中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煤炭占我国能源消费的比例一直维持在 70%左右。资源税在我国开征于 1984 年,当初设立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虽然几经调整,但还是比较粗线条的一个税种。最初,主要对开采天然气、石油、煤炭的企业开征,按照销售利润率超过 12%的利润部分征税。1994 年,我国对原有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形成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扩至 7 个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全部实行从量计征。2010 年 7 月 5 日,温家宝总理在西部大开发会议上宣布,资源税改革将扩大到整个西部 12 个省区市,对煤炭等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
计征。目前,国务院于 2011 年 9 月30 日颁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该项决定于 2011 年 11 月 1 日施行。煤炭资源税的现状
由于煤炭资源产品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经济发展导致的煤炭使用需求量上升,以及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等经济外部性问题不断显现,煤炭资源税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从以下两方面:
1.1 煤炭资源税课税依据有待改革。依据 2011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所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纳税人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应缴纳资源税。”煤炭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从量定额征收,使得小煤矿在单位数额的煤炭开采上比大煤矿获得更多的利润。大型煤矿由于回采率高、安全设施健全、经营成本高等原因,吨煤销售成本较高,而同等煤质,小煤矿由于回采率低、安全设施投入少、管理成本低,其吨煤销售成本仅为 30 元左右,是大煤矿的 44.12%。低廉的成本也使得小煤矿的降价空间很大,因而需求量和销售量都很可观。这对于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行业、培植大煤炭企业都是十分不利的。而且美国、德国等发达国
家资源煤炭回收率能达到 80%左右,每挖 1 吨煤消耗 1.2 吨-
1.3 吨资源。而今年《中国能源发展报告》指出,中国煤炭资源回采率平均 30%。占煤矿总数约 30%的乡镇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 10%-15%,这意味着每挖 1 吨煤要消耗 5 吨—20 吨资源。据统计,中国在 1980-2000 年的 20 年间,浪费煤炭资源 280 亿吨。
1.2 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我国 2011 年 11 月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原油和天然气采用从价定率,均为根据销售额的 5%-10%征收,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是从量定额征收的,煤炭中焦炭的税率为每吨 8-20 元,其他煤炭的税率为每吨 0.3-5 元。目前美国已有 38 个州开征开采税,但由于各州定税权的存在,如俄亥俄州的煤炭税率分别为 9 美分 / 吨,而在路易斯安那州则分别是 10 美分 / 吨,各州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来深化资源税的引导机制,从而实现与经济增长的良性配合。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资源税税额明显过低,这种较低水平的税额,只部分地反映了劣等资源与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同样地造成了资源的盲目开采和过度开发。2 煤炭资源税对煤炭企业的影响我国修订的煤炭资源税会对煤炭的相关行业产生影响,促使其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能耗。
首先,提高资源税税额标准后,各地的小煤矿开采成本提高,在市场竞争中,资金实力薄弱的小煤矿将被淘汰出局。这在一定
程度上可以避免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限制小煤窑的生产和发展。这样也可以淘汰一批高能耗、低技术含量的企业,抑制目前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局面。
根据我国 2010 年能源发展报告,2009 年第四季度山西省月均煤炭产量达到 6000 万吨以上,较第三季度的 5810 万吨增长 3.3%。山西省已将年产能 30 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全部整合,矿井数量由2600 座压减至 1053 座。山西省现已形成 4 个年产能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以及 3 个年产能 5000 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集团。
2010 年,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申明在全国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以进一步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这样有利于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集中度每上升一个百分点,事故死亡率将下降 0.58%;吴吟并称,提高资源利用率,还可加强资源保护能力。
其次,煤炭企业负担加剧。2008 年将增值税从 13%恢复至17%,我国现在执行的涉及煤炭企业的各种税费近 30 项,煤炭企业除缴纳资源税外,还要缴纳一般性税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企业年金以及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税费。这些税费大大加剧了企业的负担。
最后,资源税改革加重煤炭企业负担。1994 年资源税暂行条路规定煤炭的税率为每吨 0.3-5 元,而 2011 年 11 月的修订条例中,煤炭中焦炭的税率为每吨 8-20 元,其他煤炭的税率
为每吨 0.3-5元。资源税改革之后,必将进一步加剧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煤炭资源税的改革方向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以能源的巨大消耗为代价,这使得煤炭资源枯竭的问题日益严重。同时,近年来煤炭开采在生态环境、公共设施甚至人身健康等方面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使得每年用于煤炭采掘业的抚恤金几乎占到了抚恤金的 70%。德国曾是欧洲最大的煤矿生产国,德国经济从煤矿得到不少好处,但矿产开发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后来政府给煤矿工人提供巨额补贴,让其逐步过渡,最后关闭煤矿,之后德国对资源的需求主要依靠进口。这就警示我国煤炭资源税应当能够体现资源自身的价值,应当以足够高的税率来体现这种耗竭性资源的价值,从而尽抑制浪费。
美国的煤炭开采企业承担的税费主要有:所得税、资源使用税、货物离境税、土地资产税、煤田土地租金、生产许可证费、尘肺病基金、矿山废弃土地费、复垦保证金、个别州还征收资源开采附加税。我国目前企业承担的税费项目包括:一般性税种、水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企管费、矿管费、可持续发展基金、土地复垦费、残疾人保障金、排污费等近 30 项税费,欧美国家煤炭资源税的开征税种以及资源税管理体制较为成熟完善,我国税费种目和税率都逐渐在向欧美发达国家靠拢。
我国的资源税被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但是我国现行资源税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完全归中央外,其他的资源税归地方政府所有。这种分配格局尽管促进了地方政府财力有序增长,起到了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发展了当地经济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其不合理之处,它不利于中央对于地方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由于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资源的日益耗竭。因此我国的煤炭资源税管理体制应向美国靠拢,除了一般的税费归口至中央外,还应将矿业权使用费、土地复垦费、残疾人保障金划分至中央,加强中央对煤炭资源的调控权。
在国家相关资源税费法规的逐步完善的同时,煤炭企业要及时做好应对措施,压缩成本,整合产业链条,实施多元化经营,积极争取有利政策。
煤炭企业可以对已开采的煤矿进行回采,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可以增加产出。同时,面临增值税和资源税的提高,煤炭企业必然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