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文件

新克政发〔2010〕50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2第八条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法对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运作、行政执法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经管委会授权,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定期向管委会汇报;

(八)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

(九)负责单位专(兼)职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标准,向缴存单位发放代办劳务费;

(十一)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专(兼)职经办人员,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缴存职工信息维护及变更管理;

(二)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支取等日常业务;

(四)负责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的打印并及时送交缴存个人;

(五)负责为单位住房公积金借款的职工出据单位证明及打印上年还贷清单;

(六)配合管理中心做好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员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七)负责定期与受委托银行对账;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日常业务的咨询解释工作;

(九)负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定期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住房抵押担保,并根据需要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按规定标准编制全年管理费用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机关、事业等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中,应当包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内容。同时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公积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办公室、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0日印

共印:汉文10份。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办法 克拉玛依 住房公积金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办法 克拉玛依 住房公积金管理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