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试行办法_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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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

市场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银行间市场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

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县(市、区)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对其辖内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所进行 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银行间市场业务主要是指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网下 同业拆借市场业务、商业银行柜台国债市场业务等。

第四条

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是指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通过定期和不定期采集当地金融机构银行间市场业

务开展情况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对金融机构的银行 间市场业务运行情况、管理水帄和风险状态等进行综合性识 别与评价,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以业务合规性和

业务风险监管为核心,通过对报表、报告的分析,对辖内金 融机构银行间市场业务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以 保障辖区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第六条 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分为信息收集、信 息分析和信息反馈三个阶段。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七条 金融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做好以下事项的备案工作:

(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二)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备案;

(三)柜台国债营业网点名单备案;

(四)网下同业拆借情况备案;

(五)全国银行间市场成员退出市场备案;

(六)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备案事项;

第八条 金融机构要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 送以下资料: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成员银行间市场业务开展情况月 度监测表及分析(附表 1);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持债情况月度监测表及 分析(附表 2)

(三)金融机构网下拆借情况月报表及分析(附表 3);

(四)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情况季报表及分析(附表 4);

(五)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通知书(附 表 5);

(六)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为满足非现场监管工作需要,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有权向辖内各级金融机构下发《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 管信息报送通知书》(见前项第五款内容),要求金融机构就

通知书中涉及到的银行间市场业务有关问题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有义务向人行提供银行间市 场业务非现场监管所要求的资料。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 部应按照规定于月后日内将第六条有关情况及第七条中所

列报表、分析上报分行,上报的报表包括地区汇总表和机构 明细表。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要确保上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 信息处理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及时对辖内金融机

构报送的银行间市场业务资料进行分析和处理,定期形成非 现场监管分析报告。非现场监管报告应对金融机构银行间市 场业务的发展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流动性状况、风险状况 以及内部控制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按 季撰写辖区《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报告》,于季后日内上报分行(季度末月不再报单项业务分析)。并在季度

报告基础上形成年度非现场监管报告,于每年 1 月日前

报送分行。

民银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完备的非现场 监管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要在负责金融市场管理工作的人 员中指定专人负责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第四章 信息反馈

第十六条 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以

及改进意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金融 机构通报。相关金融机构要在通报发出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

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 需要,人民银行可组织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第五章 监管职责与罚则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辖区省级金融

机构银行间市场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根据需要也可向全 省各级金融机构延伸。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内金融机 构银行间市场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工作,并根据要求按时向上 级行报送相关数据、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分支机构在履行银行间

市场业务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辖内违法金 融机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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