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税费负担较重的原因_煤炭企业税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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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居高不下
一、税费负担情况
93年以前,国家对煤炭行业一直采取低税率的税收政策。主要特点是:流转税税率比较低,企业总体税负比较轻。据相关资料统计,当时,煤炭企业总体税收负担按“不含税”收入计算为5.74%(产品税税率为3%)。而1994年税改以后,受政策影响,煤炭企业的税负水平逐年增高,税收负担日趋沉重。以某上市公司2007、2008年税收情况为例,2007年煤炭总体税收负担14.37%,行政性收费负担1.69%,2008年总体税收负担为13.96%。行政性收费负担为1.7%。税费负担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是:
(一)增值税税负较高
2009年以前,煤炭企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率为13%,不予抵扣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而煤炭外购资产中原材料所占比重小,固定资产所占比重大,因而可抵扣的购进额仅占产品销售收入的20%左右,远远低于一般工业产品70%左右的比重,致使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比较高。华东地区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近年来一直维持在 10%左右,是1994年税制改革前产品税的3倍多,税收负担相当沉重。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准予抵扣,但是,国家又将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提高到17%。煤炭企业
不但不能得益于税改,反而将进一步加重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经测算,仅增值税税负就将提高2.7个百分点,在13%左右。
(二)部分税费计征重复
1、煤炭资源方面:针对煤炭资源,目前计征的税费项目有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费重复加重了企业的税费负担,对同一目标征收两项税费,是明显的税费重征。特别是目前的政策条件下,煤炭企业的资源取得方式已由政府无偿划拨改为市场化操作,企业支付巨额成本取得探矿、采矿权(动辄数亿),并在开采时通过资源税进行补偿,实际上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却仍然需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明显
不尽合理。
2、水土资源方面:目前,在水土资源方面的地方性收费项目有水土保持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基金。其中:水土保持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与水利基金分别都是为防治水土流失和支援地方水利建设而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性质、收费目的和用途都基本相同,属于重复收费项目,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煤炭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始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一方面对由于开采造成的土地塌陷,已按照规定标准和价值进行付费补偿,另一方面,对于塌陷的可耕地,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复垦的形式进行补偿,保护水土、防止流失的目的已经达到,政府
再对煤炭企业征收水土保持费等费用,也明显的不合理。
3、教育费附加方面: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纳,都是为
了教育经费的筹集,性质和目的相同,属于重复纳税。
(三)资源类税种税率逐年提高
近年来,国家对资源类税种的税率提高幅度加大,以华东某上市公司为例,土地使用税税率在三年内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了6元/平方米;提高了4倍,耕地占用税从5000元/亩提高到25000元/亩,提
高了5倍。
近期,税务部门正在对资源税从价计征进行调研,据了解,税率大概在3%-5%左右,估计相关政策不久也将出台,这势必又将增加煤炭企
业的税负。
(四)地方性收费项目多、负担重
目前,除了各种税收之外,由各级政府部门制订并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煤炭企业难以承受。涉及煤炭企业收费的固定项目有:①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1%×回采系数;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2.5‰或者固定资产原值×2.5‰;③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3-5‰;④水利基金: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0.6‰,另外每人每年固定征收20元;⑤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1‰;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⑦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排水设施使用费;⑧环境检测费;⑨水资源费;⑩绿化费。除此之外,还有卫生评价费、采矿权使用费、各种名目的检验、检测费等等。这些项目有的是依据法律文件征收,有的则是地方政府文件,种类繁多,使企业负担沉重。
二、对国家煤炭企业税费政策方面的几点看法
过高的税费负担,对煤炭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极为不利。当前国家对
煤炭企业的税费政策存在以下问题。
(一)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提高不合时宜
切认为,目前不宜提高煤炭企业增值税税率。
1、煤炭企业税负已经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进一步提高煤炭企业税率有悖税收适度和税负公平的原则
2、国家的税费政策应该减轻煤炭企业的负担,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3、金融危机已经对煤炭企业造成影响,提高税率将加重煤炭企业的困难。
(二)个人所得税抵扣范围较窄
由于煤炭开采是高危行业,煤炭工人相对于同等劳动强度的其他行业如石油、其他采矿行业收入明显偏低,况且实际工资中还含有劳动保护、安全等各种津贴。因此,建议扩大煤炭工人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范围,将煤矿井下职工的岗位津贴、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
津贴作为可抵扣项目在税前予以扣除。
(三)煤炭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应视同采购农产品,予以抵扣增值税,以降低增值税税负。
(四)资源税改革应避免再增加企业负担
当前正逢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国家税务总局应推迟资源税改革,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并且,在制订资源税新政时尽可能的税率从低,避
免企业负担过重。
(五)调整或取消不合理的地方性收费
鉴于于历史、体制上的原因,涉及煤炭行业的地方性收费项目多,金额大,因此,建议国家对煤炭行业涉及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对各项不合理收费,应调低费率或予以取消,对各项重复性收费项目
应予以合并。
1、取消企业缴纳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改由政府财政负担。
2、合并或取消重复收费项目。如:①水土保持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基金。如前所述,这些项目,收费性质、目的、用途都基本相同,其征收部门都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合并征收的条件和基础,应制定一个单一的企业能够承受的征收标准,合并征收。就目前煤炭行业承受能力而言,1-3‰的标准比较合适;
②取消重复计征的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
近年来,煤炭企业依托市场和经济环境的改善,逐渐走出了多年的低迷与疲软,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过重的税费负担严重制约了煤炭企业的发展。煤炭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不仅肩负发展的重担,同时还附有解决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当前煤炭企业日益增加的安全投入,各项环境治理成本、土地征迁等费用,已经使煤炭企业愈加难堪重负。2008年1-9月份是史上煤炭价格最高的一年,但煤炭企业的繁荣却存在较大局限性,仅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如:神华、中煤能源、兖矿等获得了较大赢利,其他大多数煤炭企业仅维持在微
利水平。当前正逢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煤炭价格急转直下,市场呈
现疲态,真的非常担心煤炭企业会“一夜回到解放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