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管理办法_引进人才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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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楚州中医院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医院人才强院战略,使人才引进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对引进人才进行恰当、有效的选择、考核和培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成熟人才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引进工作。

第三条 医院引进人才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第四条 医院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1、满足人才结构调整的需要原则;

2、按照适用、精干、高效的原则,各专业、各层次人员配置均衡原则;

3、严格考核,坚持标准原则。

4、重点保证临床医、护、技队伍建设需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五条 医院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发展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规划,保证招聘工作质量,确定岗位职数和岗位要求,编制本单位人才引进计划。

第六条 对引进人才要进行严格考试和考核。

第七条 医院引进人才工作,院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定期研究、检查人才引进工作,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医院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具体操作。第三章 引进高校毕业生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医院原则上引进本科毕业生以上学历者和个别急需专业优秀的其他毕业生。

第十条 医院引进的应届毕业生应符合如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表现好,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2、身体健康;

3、同意按用人单位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每年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引进计划,年度计划确认后,统一上报卫生局。

第十二条 医院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面试、笔试和测评等多种手段对有意签订就业协议的学生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医院按条件,录用高校毕业生后与之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必须明确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在每年8月1日前到医院报到,报到时,应持毕业证、学位证、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党、团组织介绍信。

第十五条 医院组织报到的毕业生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予以退回。第十六条 引进高校毕业生上岗前,要参加岗前培训。

第十七条 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者,在科室轮转一年后,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与医院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工资待遇:

(一)经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未取得执业资格前,享受和医院同类人员相同标准的工资、津贴(不含住房公积金)。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后,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资按国家和本院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

(二)对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医院给予一次性补贴:博士研究生:8

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

(三)研究生以上学历有事业编制,其他毕业生暂办理人事代理,通过卫生局举办的人事招聘考试后,可以办理编制手续。

第十九条 凡是经招聘的高校毕业生,两年内未考过医师执业证书,护士一年内未考过护士执业证书者及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者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医院不再与本人签订下年度聘用合同。

第四章 引进成熟人才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引进成熟人才的范围

(一)正高级职称、学科带头人;

(二)副高级职称者;

(三)具备较强临床业务能力的中级职称者;

(四)医院急需的且有执业医师(护士)证书的实用型人才。第二十一条引进的成熟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敬业勤奋,团结协作,为人正直;

(二)医技人员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护士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年龄要求:正高职称50岁以下,副高职称45岁以下,中级职称40岁以下,其他人员年龄在30岁以下;医院急需的比较优秀的个别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外聘及返聘的老专家年龄要求为:男70岁以下,女60岁以下。

(四)学科带头人、高级职称者,要求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专业知识精深,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第二十二条 为吸引成熟人才,医院将:

(一)提供发挥人才技术专长的事业平台;

(二)提供一次性购房补贴,协助提供住房信息;

(三)协助解决子女入 托或入学;

(四)按国家政策享受我院在岗职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引进成熟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规划与公开招聘

1、医院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相关规定,制定人才引进计划,确定需要引进人才的类型、规模、岗位设置、来源、使用计划、承担学科建设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标等,人事部汇总后报院务会审批。

2、院务会根据提交的人才引进计划,制定医院近期或中长期人才引进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

3、经医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实施公开招聘。对于个别急需的岗位且条件合适的人选,经推荐可作为特殊情况,直接进入应聘、评聘程序。

(二)个人申报与推荐

1、应聘者提交书面申请及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材料。

2、人事部会同业务部门对应聘者的学术水平和成果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意见,提交院委会决定。

(三)综合评价根据应聘者提供的材料,中级及以下职称者由医务科(护理部)和所在科室负责考核;高级职称者和学科带头人由医院组招聘领导小组进行面试考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掌握的有关信息,组织专家小组对人选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可聘请院外专家评审并进行综合考察、评价,提出意见,报院务会审批。

(四)引进决定

院务会就是否引进、引进的类别、应该享受的待遇,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做出决定。

(五)特别程序

对高级职称和学科带头人引进人员可不经过学术能力评价程序,直接提交院务会作出决定。对个别医院急需引进的人员,也可视情况启动特别程序。

(六)考核评审合格者,到医院进行全面体检。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管理

(一)经医院批准后,引进人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院报到,签定《淮安市楚州中医院引进人才协议书》。医院兑现相应待遇。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管理由院办(人力资源部)负责,其他引进人才的管理主要由所在科室负责。用人科室应根据医院有关规定,积极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创造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各项条件。引进人才原则上应完成不低于同类岗位人员标准的工作任务。

(三)对引进人才实行岗位聘任制,采取期中考核和终期评估的管理机制,由所在科室负责对其单独考核,考核评价与结果报人力资源部。考核结果与人才专项津贴的发放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挂钩。对未能完成岗位职责的人 5 员应及时提出告诫,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任和各项待遇,并按照医院相关考核办法处理。

(四)到医院工作不满服务期限的,因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引进人员,应按照协议书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医院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医院年度考核中不合格者;

(二)出现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者;

(三)严重违纪违规者;

(四)触犯法律受到司法惩处者。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薪酬待遇

(一)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按国家和本院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

(二)以上工资60%按月固定发放,其余的按月考核发放;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前由医院承担;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后,固定发放部分由医院承担;考核部分参与科室绩效分配;科室应按其绩效分配办法与原有人员同等对待。当科室分配低于协议规定考核部分时由医院补齐差额。

(三)除享受国家、本院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高级职称5年内,中级职称3年内可享受本单位人才专项津贴,正高及学科带头人3000-5000元/月,副高2000-3500元/月,中级1000-2500元/月,其他人员1000-1500元/月;

(四)试用期按以上标准的90%发放。

(五)以上薪酬随医院发展与全院职工同比增长。

(六)协助解决异地夫妻分居:根据本地政府人事管理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工作岗位需要,尽可能为其配偶解决工作,子女就学等问题,解除引进人员的后顾之忧。

(七)特殊拔尖人才待遇面议。

第二十七条 对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高层次成熟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费及科研经费启动资金。

安家补贴费标准: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正高级职称及学科带头人每人补贴15万元;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职称者每人补贴10万元;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中级职称者每人补贴8万元;职称以引进时为准。夫妻双方均符合相应条件的,按高层次者标准享受。

科研启动经费:正高级职称及学科带头人:8万元;副高级职称者:5万元;中级职称以上人才 2万元。按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

我院对于引进人才聘用高级职称人才最低服务期限一般为10年,中级职称者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前六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结束时,由医院组织对其进行考核,提出意见。经考核合格者,医院与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对于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医院要求的引进学者,医院有权解除协议。凡我院引进的上述人才,必须在我院工作满5年后方可申请离院;因照顾夫妻关系调入我院的职工,被照顾方服务期增加3年方可申请离院。服务期年限计算:实际工作满一年算一年服务期,不满一年不计算。服务年限不含以下时间: 7(1)半年以上脱产学习时间(医院批准的除外);(2)半年以上病假时间;(3)其他各种原因离院半年及以上时间。

第二十九条 本院人才引进的待遇规定与楚州区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如有重复的不可同享,但可以就高享受。

第三十条 安家费支付方式

医院暂以借支的方式向引进对象支付安家费,待引进对象服务期满后撤出借据。被引进人员以辞职、自动离职、调出本院、自费出国等任何形式离院,均须全额归还安家费,医院保留要求其缴纳利息及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引进的人才均实行合约管理,按照责、权、利一致原则签订《人才引进协议书》(附件1)。若有违约,按协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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