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高法民一【】9号_川高法民一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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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民一庭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4】9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2013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368元2、2013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895元3、2013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43元4、2013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27元5、2013年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41,795元6、2013年度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见附表

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统计局公布才能取得,因此省法院原则上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特此通知。/ 3

附:四川省2013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2013年度 统计数据 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

(共印5份)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3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013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1795元,比上年增加5922元,增长16.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3.3%。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7965元,比上年增加5626元,增长13.3%;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018元,比上年增加5908元,增长13.7%。分经济类型:

1、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3896元,增长12.9%;

2、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9112元,增长17.1%;

3、内资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3857元,增长22.7%;

4、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29830元,增长15.1%。分行业门类:

1、农、林、牧、渔业29416元,增长10.2%;

2、采矿业41540元,增长8.1%;

3、制造业37519元,增长22.7%;

4、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8181元,增长26.3%;

5、建筑业35289元,增长19.1%;

6、批发和零售业34976元,增长12.6%;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2331元,增长13.3%;/ 38、住宿和餐饮业27633元,增长13%;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4618元,增长40%;

10、金融业74682元,增长8.7%;

11、房地产业40001元,增长26%;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5789元,增长21.6%;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70563元,增长15.8%;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285元,增长16.2%;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28005元,增长18.3%;

16、教育业48695元,增长10.9%;

17、卫生和社会工作57541元,增长11%;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3257元,增长16.6%;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8635元,增长10.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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