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 户口审批工作规范_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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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 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 2012-06-19 22:46:56

天津市公安局

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户口政策、审批权限及申报材料

第一节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

一、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生户口

(一)毕业二年内的

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生,毕业二年内(毕业当年7月1日至后年7月1日;落户为学校集体户口的)回入学前原户口迁出地落户的。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教委编号签章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4)入学前原户口地迁出依据。

经派出所民警或分局户政大厅当场办理在原户口迁出地直接落非农业户口(户口类别为:毕业分配学生)。

特殊情况: 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生毕业后,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毕业二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经毕业院校所在地教育部门改派回津的:

一类是持毕业院校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在工作单位未落户的:如果原学校所在的户口迁出地可以将《户口迁移证》变更开往天津市的,派出所民警或分局户政大厅可当场办理落户(户口类别为:毕业分配学生)。

另一类是持毕业院校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在工作单位已落户的:

如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开出《户口迁移证》的,派出所民警或分局户政大厅可当场办理落户(户口类别为:毕业分配学生);

如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要求必须先由我市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才能出具《户口迁移证》的,可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户口类别为:毕业分配学生。具体程序详见操作办法)。

(二)毕业超过二年的

毕业超过二年,户口在毕业院校集体户口内,未婚、30周岁以下,家庭基础在津,要求返回入学前原户口迁出地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院校证明;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

(6)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7)入学前原户口地迁出依据。

民警受理整卷,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批准予以落非农业户口(户口类别为:毕业分配学生)。

(三)我市农业户口大中专毕业生,入学时户口未迁往学校,要求就地“农转非”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录取通知书、学校录取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村(居)委会证明。

本人填写《申办受理户口经过》,民警受理、调查后逐级报市局户政处审核批准予以转非农业户口(户口类别为:毕业分配学生)。

二、外省市生源(含二区三县大中专以上生源)、本市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户口

外省市生源(包括二区三县生源)、本市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二区三县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二年之内,户籍已迁入学校集体户,与我市单位签订协议,申请移入落户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报到证》(无需教委编号签章);

(2)《毕业证》;

(3)三方就业协议书或《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

经派出所民警或分局户政大厅当场办理落户(户口类别为:毕业分配学生)。

三、外省市生源(含二区三县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生户口

外省市生源(含二区三县生源)、外省市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二年内(毕业当年7月1日至后年7月1日)分配我市(二区三县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到其他十三区)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经教委编号签章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三方就业协议书或《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校所在地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5)落户地的集体户口首页原件及复印件;

(6)落户直系近亲属户内的,须提供能证实亲属关系的原始依据及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及产权人同意落户的证明;

(7)落户自己名下合法住房的须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由市局户政处受理、审核批准予以落非农业户口(户口类别为:毕业分配学生)。

第二节 本市生源退学、休学户口

由我市迁出到外地就学,因故退学、休学或被开除,返回原户口迁出地的,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批准予以在津恢复原户口性质落户(户口类别为:退学休学、开除)。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院校证明;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迁移证》;

(5)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

(6)原户口迁出依据;

(7)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三节 远洋船员户口

远洋船员将户口迁回本市家中的,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批准予以落非农业户口(户口类别为:远洋船员。具体程序:派出所所长批准,分局打印《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

(6)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四节 收养子女户口

(户口类别为:收养)

一、收养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可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

二、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不受单身男性收养人和女性被收养人年龄间隔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但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应严格控制。

四、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满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条件,并具备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以上收养关系申请落户,不改变被收养人户口性质的经分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改变被收养人户口性质的,或被收养人无户口的,或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经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区(县)计划生育部门证明;(7)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8)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9)《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10)民政部门公告原件及复印件;

(1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

(12)《申办受理户口经过》;

(13)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五、私自收养子女的,根据民政、公安、司法、计生委《关于转发民政部等单位的通知》(津民发[2009]8号)的精神: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申请人先到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抚养公证,再到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或派出所提出申请,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抚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抚养事实公证书;

(6)区(县)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7)登报公告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8)《申办受理户口经过》;

(9)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受理公安机关补充材料:

附三份以上民警调查取证笔录材料。

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间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申请人先到社会福利院办理登记手续,再由民政局有关部门向市局申办落户。

第五节 亲属投靠类户口

一、投配偶户口

(一)农投农结婚户口(户口类别为:本人或携带子女投配偶):

1、外地农业人口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随迁18周岁以下子女的;

2、外地农业人口离婚人员与我市农业人口再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生活3年以上的;

3、本市“二区三县”农业人口与其他13区农业人口结婚,随迁未婚子女的。

(二)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配偶户口(户口类别为:本人或携带子女投配偶):

1、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配偶“农转非”,随迁未婚子女的;

2、由“二区三县”到其他十三区投靠配偶迁移落户,随迁未婚子女的。

(三)外省市离退休人员投靠配偶户口(户口类别为:退休(投配偶有、无随迁子女)):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不改变户口性质的。

以上

(一)、(二)、(三)三种情况经分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四)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年龄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在津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

(五)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再婚,年龄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在津居住生活3年以上的。

(六)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患婴儿瘫后遗症等严重疾病的非农业人口结婚,年龄30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在津居住生活5年以上的。

(七)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患盲、聋哑,四肢不全等严重残疾的非农业人口结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生活的。

以上

(四)、(五)、(六)、(七)四种情况,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户口类别为:本人或携带子女投配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村(居)委会证明;

(4)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5)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投靠残疾配偶的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和残疾程度证明(附残疾程度照片);

(7)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离(退)休单位证明;

(9)《申办受理户口经过》;

(10)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受理公安机关补充材料:

(1)再婚投配偶和投靠残疾配偶的附三份以上民警调查取证笔录材料。

(2)被投靠人系近10年内由津外迁入的,附迁入依据。

二 投子女户口(户口类别为:投子女(外地有、无子女)):

(一)外省市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他处无子女投靠,子女户口均在津,投靠落户不改变户口性质的(男女双方均需达到条件后同时申报);

(二)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子女“农转非”,以及由“两区三县”、铁城(涉县)到其他十三区投靠子女迁移落户的。

以上

(一)、(二)二种情况经分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三)以上第一种情况,投靠在津子女户口,落户改变户口性质的,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首页及本人内页

(3)外地一方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4)本市一方居委会证明

(5)被投靠人单位证明;

(6)外省市人员投子女须提交他处无投靠证明;

三 投父母户口

(一)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所生18周岁以下子女已随父或母在当地落户的(户口类别为:投父母);

(二)无《出生医学证明》申报随父(母)出生登记的(户口类别为:无出生证);

以上

(一)、(二)二种情况,经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三)本市各区、县之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1、本市各区、县之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农转非”的;

2、由二区三县、铁城(涉县)未婚子女到其他十三区投靠父母迁移落户的; 以上1、2二种情况经分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户口类别为:投父母)。

(四)外省市离婚人员与我市居民再婚,其所生子女投靠继父(母)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户口类别为:投父母):

1、所生子女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2、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满3年以上;

3、生父(母)再婚时即对所生子女依法享有抚养监护权;生父(母)再婚后依法变更抚养监护权的,自依法变更抚养监护权之日起满3年以上;

4、仅允许1名子女投靠继父(母)来津落户。

以上情况,属于外省市农业人口离婚人员与我市农业人口再婚,其所生子女来津投靠继父(母)的,经分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其他情况,经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5)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被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7)无出生证登记落户,附民警调查材料;

(8)无出生证登记落户,不能证明亲子关系的,附司法书;

(9)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六节 引进人才户口

DNA鉴定(户口类别为:人才引进及家属)

一、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普通全日制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和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并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

二、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含“两区三县”到其他十三区),年龄35周岁以下,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并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

三、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在津落户满3年,且具有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其配偶可投靠落户。

四、对我市大专院校短缺专业,在我市公开招聘后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聘用外地专科毕业生的,且该毕业生已在我市的注册企业工作满2年,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短缺专业仅指:在石油地质勘探、铁道建筑工程、水电工程、船舶制造等行业实际从事一线工作的人员。以上一、二、三、四四种情况,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5)学历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须经证书签发机关所在地公证部门公证);

(6)引进单位证明;

(7)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本人名下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七节 突出贡献户口

(户口类别为:突出贡献及家属)

一、外省市人员或我市农业人口在津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

二、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本市乡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

以上一、二两种情况,准予一次性办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1户或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1人在其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或“农转非”。

三、在津注册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按照年度每纳税100万元办理1人(含家属子女)在其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

四、在我市工作或居住,获得发明创造专利、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市级维护社会治安先进个人表彰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津其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

以上一、二、三、四四种情况,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4)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5)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本人名下合法住房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1)荣誉证书或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办理投资人及家属户口的须提交验资报告;

(13)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八节 知青返津户口

(内部掌握)(户口类别为:其他)

一、原由我市统一动员下乡的知青及天津知青的配偶;

二、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已返津居住生活多年;

四、投靠在津子女的;

五、无子女但在津拥有自己名下使用权或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的;

六、知青夫妇双方无工作,年龄50周岁以上的;

七、随迁未婚子女的;

八、知青子女与本市居民结婚的。经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能证明天津籍知青身份的原始迁出记录或《仍在外省区原天津下乡知青子女回津就读落户申报表》;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对没有原始资料证实其天津籍知青身份的,由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知青”身份确认。经区(县)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属实并出具《原天津下乡知青身份确认表》;

(7)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九节 劳教、刑满释放人员户口

一、原在津注销户口的刑满、解教人员;

二、现无违法活动,表现较好;

三、放回手续齐全;

四、直系亲属同意收留入户;

五、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由分局审核批准予以恢复户口(户口类别为:外地刑满释放)。

遣疆刑满释放人员,经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恢复户口(户口类别为:新疆释放)。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释放证、解教证原件及复印件;

(3)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津直系亲属出具同意收留入户证明;

(5)原注消户口依据;

(6)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十节 小城镇户口

(户口类别为:小城镇)

一、具有我市农业户口;

二、在建制镇镇区范围内拥有自己名下产权或使用权的合法固定住所;

三、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

经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农转非”落户。同户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5)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

(6)合法固定住所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节 倒流回原籍户口

(户口类别为:倒流)

一、原从我市迁出的倒流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和子女;

二、已返津居住10年以上;

三、村、乡二级同意接收落农业户口;

四、在津已有合法固定住所;

五、失去返回户口地生活居住条件的。

经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农业户口。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原迁出地村乡两级或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

(5)村乡两级同意接收证明;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节 更正出生日期审批

因公民个人或公安机关原因造成的户籍登记年龄差错,本人要求更正的。

经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更正。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因我市公安机关原因造成年龄差错的,不需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始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原始户籍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盖户口专用章的复印件;

(5)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注:受理公安机关应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有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

第十三节 蓝印户口

一、购房申报蓝印户口

(一)外省市人员或我市农业人口在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可申请购房者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蓝印户口。

(二)购房标准:在市内六区和塘沽区(含开发区、保税区)购买80万元以上商品住房;环城四区和大港、汉沽区购买60万元以上商品住房;二区(武清区、宝坻区)三县购买40万元以上商品住房。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蓝印户口登记申请表,包括每个申请人的1寸照片一张;

(2)户口登记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等)、死亡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4)生育情况证明材料:原始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二胎准生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据)等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商品房证明材料:包括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契税完税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二、投资申报蓝印户口

(一)外省市单位、个人或我市农业人口在津注册投资并合法经营纳税的企业,可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蓝印户口。每投资200万元,可在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处登记一人蓝印户口。

(二)外省市(包括境外、国外)个人或企业,在津注册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成立并已合法经营纳税的生产、制造型企业,对其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人员等重要岗位人才,可按每投资200万元,在其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处登记一人蓝印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占用同样投资额。(只限于2005年以后注册的企业;2005年以前注册,以后又增资5000万的)。

注1:投资5000万企业申报职工蓝印户口,申请程序为:企业向驻地(实际办公生产经营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职工情况;公安分局经实地调查并核实资料后提出意见报市局审核;市局审核同意后,分局即可受理企业申报蓝印户口。

注2:成建制迁津大型企业申报职工、配偶及未婚子女蓝印户口,可先登记在企业集体户内,二年后转常住户口时迁往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处。企业所在地在“二区”三县,职工住房在其他十三区的,不能迁往住房处。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蓝印户口登记申请表,包括每个申请人的1寸照片一张;

(2)户口登记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投资人、申请人)、暂住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等)、死亡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4)生育情况证明材料:原始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二胎准生证(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据)等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证明材料:包括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契税完税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6)公司注册投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银行进帐凭证、纳税凭证(申报前6个月)等原件及复印件;

(7)投资5000万以上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和在职证明;

(8)成建制迁津企业申报蓝印户口的批件;(9)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购房和投资申报蓝印户口,申请人须缴纳城市建设费:二区(武清区、宝坻区)三县每人3000元,其他区每人1万元。

经分局受理,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登记蓝印户口。

三、购房申报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

购买商品住房申报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条件: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无抵押、贷款等情况,持蓝印户口人员在津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蓝印户口批准二年后即可申报转为天津市常住户口。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同户16周岁以上所有人员均须签字);

(2)蓝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交纳城市建设费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经分局受理,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天津市常住户口。

四、投资申报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

投资申报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条件:在津注册投资的企业正常经营纳税,无抽逃资金,无违法经营,持蓝印户口人员在津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且在津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蓝印户口批准二年后即可申报转为天津市常住户口。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同户16周岁以上所有人员均须签字);

(2)蓝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交纳城市建设费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年度核验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8)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注1:申报登记蓝印户口人员均需清户办理。即申报人已婚的,需同时办理本人、配偶和二名以下未婚子女;申报人未婚的,需同时办理本人及父母;申报人22周岁以上未婚的,仅可办理本人蓝印户口。三名子女户不能申报蓝印户口;第一胎为双胞胎的应视为二名子女。申报二名子女的应进行司法DNA鉴定。

注2:调查民警应对申报购房和投资情况进行入户走访调查。调查的重点是:因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调查其房屋购买情况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居住条件;因投资申报蓝印户口的,调查其公司是否存在、是否正常运行、房屋购买情况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居住条件;购房及投资转常住户口的,调查其房屋是否易主,人员有无违法犯罪嫌疑。申请人同时出具《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簿》的,可不入户调查。

第十四节 国外出生子女户口

在国外出生的子女未取得外国国籍,经公安出入境部门确认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其中一方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的,子女回国后可申请在津落户;父母为出国留学人员,因出国在津已注销常住户口,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津有常住户口且有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投靠落户;父母一方在外省市有常住户口的,应在外省市父母处投靠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父或母提交书面申请;(2)父母的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居民身份证等)及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子女出生国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在我市注册的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件原件(二份);

(4)结婚证或由我国驻该国大使馆予以认证的国外结婚证明或公安机关指定的涉外公证部门的公证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申报第二胎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落户的,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7)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由市局户政处受理、审核批准予以登记落户。

第十五节 华侨回国定居户口

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住权。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住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和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定居。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市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新移民来津落户介绍信(正副本)》原件;

(2)落户地的居民户口簿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由市局户政处受理、审核批准开具《登记户口通知书》。

第十六节 台湾居民大陆定居户口

根据《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文件精神,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台湾居民定居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市局户政处受理、审核后,开具《登记户口通知书》。

第十七节 香港、澳门居民(原内地居民)

内地定居户口

(公安机关内部掌握,不得对外公布)

根据公安部《关于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港[2009]2314号)文件精神,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件:

(1)《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3)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市局户政处受理、审核后,开具《登记户口通知书》。

第十八节 干部调动户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批准的干部工作调动在津落户户口。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二部门出具的工作调令;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说明:

1、本人工作调动在单位集体户口落户的,须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2、本人工作调动(含配偶及子女随迁)在自己名下合法住房落户的,须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调动二名以上(含二名)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的分娩记录》)、《准生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做司法DNA鉴定。

市局户政处受理、审核后,开具《登记户口通知书》。

第十九节 录用公务员户口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登记表;

(2)天津市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

(3)中央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表或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首页)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市局户政处受理、审核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登记户口通知书》。

第二十节 军队人员有关户口

一、随军家属户口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的规定,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申请随军落户。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4、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舰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务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舰艇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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