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课作业 关于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_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作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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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旭日阳刚《春天里》侵权问题

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凭借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而幸运的登上了 2011 年的央视春晚。春晚后旭日阳刚迅速走红且商业邀约不断,此时汪峰则以侵犯著作权名义声明旭日阳刚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汪峰在其博文中还这样说,根据相关规定:当创作者身为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的情况下,他所创作的作品被允许任何人在任何形式的演出、活动中,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任意使用,如果自觉申报商业收入,有邀请方付相关费用给协会,再有协会分配给创作者换言之,如果没有任何监督,核查和自觉性,无论次数以及价值都无从考证,任何人可以随意使用。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情,汪峰是否有权发禁唱令,发出了禁唱令后,旭日阳刚真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演唱《春天里》么?

《春天里》属于音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汪峰作为词曲作者对《春天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即表演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旭日阳刚演唱汪峰的《春天里》属于表演者,汪峰作为词曲作者是有权禁止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的,旭日阳刚未经汪峰许可,公开对汪峰的音乐作品《春天里》进行演唱,显然侵犯了其表演权。

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著作权也不例外。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符合“合理使用”和“法 定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其作品。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旭日阳刚如果是在独自学习欣赏或者免费演出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不经汪峰同意且不用给付报酬而翻唱其作品,但实际显然并非如此。

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有偿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就《春天里》而言,旭日阳刚是《春天里》的表演者,而不是录音制作者。仅此一条,就足以将旭日阳刚挡在法定许可的门外。而汪峰的“禁唱令”禁止的也是旭日阳刚“翻唱”行为,并非禁止旭日阳刚录制他人翻唱《春天里》的行为。如果旭日阳刚成为录音制作者,或者电台、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就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不经汪峰同意而对其作品进行制作或者在节目中播放,但应当支付相应报酬。

由此可知,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侵犯了汪峰的著作权,汪峰发布“禁唱令”的行为是合法行使其著作权,其维权行为本身不该受到诸多非议与责难。至于娱乐圈的炒作行为我们早已司空见惯,回想几年前超女邵雨涵翻唱《两只蝴蝶》引发的侵权诉讼,不禁让人唏嘘不已。

对于旭日阳刚侵犯汪峰的著作权问题的思考:尽管我国的著作权法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在实施细则上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空白,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改善:首先要制定和完善有关著作权相配套的行政执法的规章,著作权人维权时不仅有法可依,司法机关也能切实把执行落到实处,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其次,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标准应该随着社会数字化的前进更加灵活、具体,以防止出现一些新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式钻法律的空子;最后,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样方能对潜在的侵权人起到威慑作用,起到事先预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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