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外出规定_集体外出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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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稳定,规范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审批备案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十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颁布施行的《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及唐山市教育局有关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实行审批管理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教学交流、学科竞赛、文艺展演、体育竞赛、实习劳动、参观学习等)是学校教育的重要部分,学校及参与组织管理的教职员工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个学生的安全负责,确保外出集体活动万无一失。
二、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界定:凡一次组织学生5人以上离开校园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均为校外集体活动。任何组织、个人一律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盈利性、商业性的庆典活动。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学校的任何部门在组织学生外出参加活动前,必须持有校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书面批示意见。未经申报和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否则,组织者要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触犯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外出活动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审批权限: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必须由学校校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滦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审批表)。一般性活动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重大活动还需报局长或主管副县长审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教育局活动项目主管股室及安全工作主管股室及各主管副局长。
(二)审批时限:学校应在距外出集体活动举办时间7个工作日前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距外出集体活动举办时间3个工作日前做出审批决定。
(三)审批程序:
1、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须准备以下材料:(1)《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活动项目主管股室审批备案,一份交安全工作主管股室审批备案,一份学校备案;(2)具体活动方案一份:报活动项目主管股室审核并备案;(3)活动安全应急预案一份:报安全工作主管股室审核并备案。
2、学校先将《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审批表》及活动方案报活动项目主管股室审核,经主管股室对项目内容审核同意后,由主管副局长签字,再将《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审批表》及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报安全工作主管股室审核,经安全工作主管股室审核同意并经主管副局长签字后,方能准许开展活动。
(四)其它要求:经过审核批准的校外集体活动,学校及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规模。若确需变更活动时间的,应提前1天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若需变更活动地点和内容以及扩大活动规模的,应重新申请报批。取消校外集体活动的,应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告知审批部门。
五、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经审批同意后,学校及活动组织者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1、学校校(园)长是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的主要责任人,带队领导、教师是直接责任人,对于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学校要成立临时性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排必要和足够的管理人员,并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对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学校在活动开展前要对师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文明礼仪教育,增强师生遵规守纪和安全防范意识。
3、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的,学校及组织者对学生家长有告知义务,应在活动前就活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明确地通知学生家长,并要求家长对孩子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4、学校开展校外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并切实做好外出活动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活动前要全面了解活动场所的安全状况,室内活动一定要事前查看房屋结构、熟悉逃生通道。对于地理条件复杂、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安全措施不能保证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活动。在高温干旱、冰冻雪灾、狂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和活动场所环境不明的情况下,严禁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5、学生外出集体活动需要乘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应当用正规旅游公司、公交公司的车辆,租用(或自备)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具有良好的车(船)状况,严禁乘坐无牌无证车(船),严禁超载超速,禁止借(租)用无营运资质的交通工具。活动组织者要与活动委托承办的旅游公司、公交公司及其他车辆提供者签订含有安全要素的合同,明确合作双方的安全责任。
6、学生外出集体活动需要食宿的,需提前现场查看食宿场所及经营者的营业证、卫生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不得到无安全保障的食宿单位食宿。要注意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饮食风俗习惯。
六、此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