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监管发()154号_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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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煤监管发„2014‟154号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
“基础建设年”活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2013年以来,各地、各煤矿企业按照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统一部署,认真制定工作措施,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当前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多数煤矿采、掘技术工艺落后,安全设施、机电设备改造更新滞后,设备设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一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 — 1 —
足;一些煤矿企业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基础工作不扎实,现场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一些煤矿不重视技术基础工作,对井田内隐蔽致灾因素掌握不清;一些煤矿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低下,缺乏事故防范能力。为不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活动,切实加强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工作,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工作 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从2013年起,全区开展了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年”活动,明确了“一年打基础,两年求深化,三年上台阶”的工作目标。今年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深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工作。各地、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基础建设年”活动是坚守“红线”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根本途径。要认真总结“基础建设年”活动好的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工作计划。紧紧围绕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强化煤矿机构队伍建设,强化人员培训,强化煤矿制度落实和现场管理,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方面,明确、细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为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基础。
二、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一)加大安全投入。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2 — —
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安全费用和维简费,要保证煤矿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治理和系统改造、设备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资金的投入,不断优化矿井生产各个系统,提升煤矿装备水平,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到位,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各地要加强对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煤矿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二)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地、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和管理队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力量。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实际控制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矿长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以分管副矿长为首的现场业务保安体系和以调度为龙头的安全生产指挥体系;必须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切实做到安全体系健全,机构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到位,生产调度指挥畅通,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地、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机构人员配备、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体系不健全,机构人员配备不全,制度不落实的,要责令煤矿立即停产、停工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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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技术基础资料管理。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要求,认真做好采掘作业规程、支护设计、通风设计、应急救援预案、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瓦斯抽采达标年度实施计划、抽采达标工艺方案、瓦斯抽采施工设计等安全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查、学习及贯彻落实工作,凡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生产。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重视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对煤矿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弄虚作假、不能指导现场安全作业的,要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停止有关的现场作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加强煤矿瓦斯、水、火等灾害的治理。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加强煤矿生产地质工作和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工作,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并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到2014年年底,所有生产建设煤矿必须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基础工作。要严格落实探放水“三专”(专项设计、专职队伍、专用钻机)规定,加强防治水管理。必须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基本要求,做好瓦斯治理工作;凡通风系统不可靠、抽采不达标、监控系统不完善的,区域、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各地应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开4 — —
展工作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改,并督促煤矿制定落实普查治理方案。
三、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建立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通报、奖惩制度,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每月进行考核、评比、通报和奖惩兑现。地、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坚持动态检查和随机抽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地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动态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煤矿达标定级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质量,确保考核命名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与等级相符。凡没有开展标准化周检查、月兑现的矿井,一律不予考核命名;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矿井,一律进行停产整顿,并提请发证机关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达标后发生事故或出现严重滑坡的矿井,一律实施停产整改,并进行降级、撤级处理。
四、加强全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强化煤矿职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推动全员安全责任落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加强区队长、班组长和安全检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综合素质。强化安全监控、瓦斯抽采、防突、探放水、综采综掘、电气作业等安全技术专项培训,积极开展专项技能比武竞赛活动,提高煤矿专业队伍的专 — 5 —
业技能。强化新工人的教育培训,落实师傅带徒弟工作制度,提高煤矿职工整体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各地要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对未按国家规定培训或培训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查处。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4年6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内发:局领导,各有关处室。
———————————————————————————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6月3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