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安全防火规范_宿舍安全防火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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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安全用电、防火规范

为了保证员工住宿生活安全,保护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在满足员工住宿生活基本需求基础上,规定员工宿舍安全用电、安全防火的要求,以及日常管理、检查、整改、考核等工作的规范。

一、安全用电

1、每间宿舍除现有照明、电视、空调等电器设备外,安全用电负荷不得超过1200w(按用电器铭牌标注)。所有用电器应错时启动,避免瞬间过载。

2、员工自备的各种交流用电器,必须是正式生产厂家,且具有铭牌和安全标志的产品,并严格按其说明书要求使用,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和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及具有安全缺陷的用电器。

3、除公司提供的电源插座外,不得私自加装插座和私拉乱接交流220v电源线。如确需增加时,应向所住区域宿管员申请,经人事行政部审查批准备案后,公司统一按装配置,费用自理。

4、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生活电器。

5、室内无人时,应关闭所有用电器,不得在室内长时间无人时,开启各种充电器、电热器、电热水壶及电饭锅等,避免因用电器故障引发设备、电源线短路,引发火灾。

6、员工在使用室内用电器及开关时,严禁用湿手、湿布等易导电物体接触,避免发生触电事故,各种电器及电源插座附近不得放置易导电物品。

7、爱护和正确使用公司提供的电器设备、设施,严禁私自拆改、损坏,违规使用。

8、宿舍内的用电器及设施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关闭电器或所有开关,以防事态发展、蔓延,向所住区域宿管员报告,人员应及时离开现场。

二、安全防火

1、宿舍内禁止使用、存放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如:塑料泡沫、汽油、稀料、鞭炮等。

2、禁止在室内点燃蜡烛、酒精、燃气炉(灶)等明火用具。含有压缩气体的各种化妆品、打火机及充气乙炔罐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

3、非经允许,严禁在室内擅自使用电焊机及电动工具等,从事与生活无关的作业。

4、不得在宿舍内及宿舍区域内随意丢弃烟头,应置于烟灰缸及其它弃烟设施内。烟灰缸内不得放置易燃物,严禁在室内床上躺卧吸烟。

5、室内需点燃蚊香时,应将蚊香架放置在金属盘内,并置于地上且远离床铺的空旷区域,周边不得有易燃物品。

6、一旦发现火险隐患,应立即向所在宿舍区域宿管员报告,所有员工应迅速撤离现场。

7、爱护和保管好宿舍区内的灭火器材,做到“三懂三会”,宿舍门窗及走道不得堵塞,开启自如,畅通无阻,以保证发生火灾时正常使用,人员安全撤离。

三、检查、管理与考核

(一)、管理和检查

1、人事行政部和宿舍管理组长负责宿舍区及各区域的日常管理、检查、记录、处置和考核。各区域宿管员负责所在区域的日常管理、检查、记录、处置和考核。住宿员工应对所在区域宿管员负责;宿管员应对宿管组长负责,宿管组长应对人事行政部行政主管负责。

2、行政专员(区域安全员)每日巡视检查一次;宿管组长组织宿管员对所辖区域每日晚检查一次,认真填写日常巡视检查记录,详细、全面、真实记录检查和处置内容。行政专员负责每日记录的收集、汇总和核实,节假日期间由宿管组长安排每日检查、记录。

3、行政专员和宿管员有权对发现的员工违规事件进行处置,处置结果应由行政主管上报人事行政部经理及安全办并存档,处置结果应于事后进行公示。

4、行政专员在检查中发现和宿管员上报的安全隐患,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安全办,由安全办负责及时落实整改。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如若发现严重隐患时,宿管组长应立即电话告知行政专员(或行政主管),出现突发事件时,按灭火疏散预案进行处置。

5、人事行政部、安全办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实、监督检查安全用电、安全防火日常管理工作。

6、对违反《规范》中的行为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后果的将追究其经济及刑事责任。

(二)、违规的经济处罚

1、超规定使用电器的,处50元/次罚款;

2、违规使用不合格电器,处100元/次罚款,并没收不合格电器;

3、私拉乱接电源线的,处100元/次罚款;

4、使用违禁电器的,处100元/次罚款,并没收其违禁电器;

5、未按要求关闭用电器的,处50元/次罚款;

6、私自拆改、损坏,违规使用公司提供的电器设备、设施的,处100元/次罚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7、发现异常及隐患,未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的,处100元/次罚款;

8、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50元/次罚款,并予以没收;

9、违禁使用明火器具的,处100元/次罚款,并予以没收;

10、违禁在室内使用电焊机、电动工具的处50元/ 次罚款;

11、发现随地丢弃烟头、烟缸内有易燃物、躺卧床上吸烟的处20元/ 次罚款;

12、无故堵塞门、窗、走道等安全通道的,经查实后处50元/次罚款;

(三)、违规的责任处置

1、员工违反规范要求,且产生严重后果的,除罚款外应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涉及违法的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区域宿管员、专职主管专员、安全办主管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2、因所辖区域失察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当事宿管员处100元/次的处罚;主管专员、宿管员未履行检查监管职责,记录不全、不实,发现违规不处置、不上报的,处100元/次罚款。

3、人事行政部及安全办无故未按时落实隐患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抽查、处置,处责任人100元/次罚款。

本规范自2014年7月21日执行。

现代阳光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

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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