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实行女性就业保护_应对女性就业实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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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当金中国不应该实行女性就业保护。开宗明义,就业指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人依法从事获利的生产经营活动,女性就业保护指的是保证女性在求职过程中与男性有平等机会的政策。
我方将从政策的价值性与操作性两个角度论证我方观点。
首先,女性就业保护不具有价值正当性。
第一,女性的就业状况处于正常水平,并不需要保护。
从社会分工来看,男性女性分别有各自擅长的领域。护理会计等职业中,女性就业比例远远高于男性。而就业男女总比例为107:100,在教育、金融、住宿餐饮领域中,男女就业比差距并不大,分别为1:1;0.83:1;0.73:1。男性、女性在不同领域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优势,本就是社会分工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女性的个人意愿来看,根据中国妇女报的调查显示,大多数女性更看重家庭,仅2.48%的人认为事业更重要。女性的工作意愿本身就低于男性。因此,尽管女性在某些领域就业比例低于男性,但这种差距是正常的现象,并不需要所谓的保护政策进行人为的改变。
第二,从资源的高效分配和市场竞争公平来看。优胜劣汰自然竞争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的高效配置。实行女性就业保护,虽然会在表面上提高女性的就业率,却会破坏市场本身的公平竞争原则。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与源泉,对女性实行就业保护,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从而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平衡。对女性实行就业保护只会带来一些眼前的利益,不符合我们所倡导的长远性、持续性的发展。
第三,从价值倡导来说,一方面保护会一定程度上削减女性的竞争意识,造成她们对保护政策的依赖性。这就使得她们自身难以积极进取。另一方面,保护政策误导人们对女性的观念,认为女性本身实力弱才需保护,更不能客观评价女性的职业能力,使得女性更被就业市场排斥。比如政府基于对女性的保护实行孕期带薪休假制度,却使得企业基于成本考虑在招聘时就将同水平女性应聘者放在次级选择。这将导致政府对她们的进一步保护,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再者,女性就业保护难以操作。
第一,相关法规难以量化明确。制度有明确有效的规定和惩戒标准方有可能被有效实行发挥作用。但女性无法实现满意的就业,可能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也可能是自身能力达不到要求,无法通过客观标准进行判断。而由于行业、领域的差异,也无法规定哪个企业究竟要雇佣多少女性才是对女性就业的保护。并且很多用人单位都会以“不符合单位要求”来排除一些应聘者,其内部真正具体原因相关部门难以调查。所以我方认为,这个制度本身就是无法实际推行的。
我们理解对方辩友看到女性初入职场不易辛酸的不忍,但从夫为妻纲男尊女卑到妇女能顶半边天到现在影视中公司里的女强人,在妇女保护法政策保障下,女性地位正一步步走向与男性平等。我们有理由相信,实现平等就在不远的将来。现在是女性靠努力来证明自己的时刻,总被人搀着学不会走路,靠自己的实力,才能走的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