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性别歧视_就业性别歧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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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就业性别歧视,在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规定中首先提出,“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指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尽管法律上规定禁止企业或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存在性别歧视,但在劳动力市场就业性别歧视还是普遍存在。
1.我国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存在的原因
1.1传统观念的影响——刻板印象
刻板印象”也叫“定型化效应”,是指个人受社会影响而对某或 事持稳定不变的看法,消极方面表现在对社会人群形成的过分简单化的、严重滞后于现实变化的概括性看法。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强调“男尊女卑”,虽然这种观念早已为人们所摒弃,但不得不承认,不少人仍然认为女性只是男性的附庸,应该以家庭为主,认为女性在独立性等诸多方面上不如男性。应聘中,用人单位会以或明或暗的手段排挤女性应聘者,优先录取男性。不少女性自身也受传统性别观念禁锢,认为“干得好不如嫁的好”,对事业成功诉求比较低,认为女性的归宿是家庭,成功的标准是经营好婚姻家庭。在几千年男权社会“从父、从夫、从子”的传统腐朽思想的潜移默化下,社会对女性的歧视根深蒂固,女性在求职中面临着比男性更高的门槛,遭遇着不公平的“性别级差”,而不少女性也在心理上把一切不公平的对待视为理所当然。今天,男女平等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陆续出台了许多保护女性的法律法规,但法律上的平等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
1.2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就业性别歧视的经济原因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法》规定:女性在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对企业的贡献就是:(女性预期工作的时间-产假)×劳动生产率。假设男性与女性具有相同的劳动生产率,那么男性能够带来更大的经济价值,用人单位在利益最大化目的的驱使下,更倾向于选择男性劳动者。同时,女性在生理方面与男性也存在较大差异,能够从事的劳动强度远不如男性,女性在结婚生子后,注意力会分散到家庭,对事业的专注度会降低,用人单位出于避免因为女性的生育问题
和体力问题带来额外成本的目的而“舍女择男”,拒绝使用女性人才。
2.解决性别歧视的对策
2.1转变既有观念
1)转变企业与管理者的观念
女性具有耐心、坚韧的特性,而这正是企业家所必备的素质,减少了好高骛远、好大喜功造成的被动,女性相对平和、细腻的性格使她们在处理问题时相对比较稳妥。女性天生就具备管理者的一些优势基因。女性在管理天赋上有许多优势特性,这是女性特有的气质属性,只要充分发挥,就能取得成功。女性领导风格学说认为,由于不同的社会经历,女性通常比男性具有更好的社会交往能力、发散思维能力、洞察能力,女性的“第六感”明显优于男性,女性领导者大多以人为本,采用民主方式领导,与男性通常采用专制化领导形成互补,男性女性共同工作,能够弥补彼此的劣势,开阔眼界,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
2)转变女性传统角色认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充分认识维护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的重要性,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实现男性女性社会地位的平等。社会要与时俱进,倡导男女平等的先进文化,摒弃“男主外,女主内”“男强女弱”的观念,倡导新的“两性”文化,从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改变对女性角色的定位,对女性的工作贡献给予高度的肯定。同时,学校教育应注重宣扬公正平等的“两性”观念,鼓励女性形成自信、自立、自尊、自强的品格;女性要在根本上摆脱“男尊女卑”的自卑心理,在家庭地位、社会地位等各方面追求男女平等,女性应有与男性共同承担家务的观念,避免家务一手包办,从繁琐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走出家庭,走进社会,规避与社会脱节的风险,认识到自己的优点,增强自信。
2.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
一方面,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高立法层次与质量,严格执法的力度。立法部门需要加紧立法,出台具有实际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的概念,对企业及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予以严惩;执法部门应该严格执法力度,建立反就业歧视监督机制,监督用人单位的行为,一经发现企业或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严惩不贷;同时,保障公民的监督权,是每个公民参与到打击就业歧视行为的浪潮中来,对举报企业或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的公民行为,经查属实,予以奖励。另一方面,完善并创新法律救济途径,并通过宣传加强女性的维权意识,降低女性维权成本,让歧视行为付出代价。女性肩负人力资本再生产的重要任务,国家应尽快出台《女性生育保护法》,增加对女性生育成本的财政投入,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在社会运行层面上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
2.3积极寻求“第三部门”补救之道
政府不是万能的,法律法规也无法实现面面俱到,从根本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女性维权意识的增强,用人单位不再明目张胆以性别为由拒绝使用女性人才,就业性别歧视也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正向公平公正的方向走去,但由于性别歧视构成要件难以界定,隐形就业歧视“新花招”开始出现,而执法部门难以就用人单位的隐形歧视行为取证。因此,当市场和政府都无效或失灵的情况下,必须在政府和市场之外寻求补救之道。所谓“第三部门”,即“通过志愿提供公益”的NGO或NPO,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如俱乐部、慈善组织、科研机构、工会等。第三部门是一个与传统模式相异的全新组织形式,很多学者认为它可以实现与第一、第二部门互补互动,有效弥补市场与政府的不足。第三部门倡导民主平等,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行业,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建设性作用,能够为女性维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同时第三部门架起了政府与市场沟通的桥梁,能够有效避免企业与政府的尖锐冲突,有利于社会和谐。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实现个人价值并为社会做贡献的前提。然而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普遍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将女性排斥在主流劳动力市场之外,侵害了女性的劳动就业权,妨碍了女性人生价值的实现,不利于社会和谐,也不利于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早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梦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解决我国劳动力市场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迫在眉睫。
2012级易莎2012210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