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称解释知识点_经济法名词解释重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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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念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组织内部及其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的概念)

主体的概念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享有一定权利的当事人叫做权利主体,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

主体类型经济管理主体:其主要为国务院及其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委、局、会、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应机构,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以及由国家和法律授权而承担某种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等。

.经济活动主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

客体的概念: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的类型: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的概念: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的核心)包括权利和义务。

3.经济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实质要件:(1)行为人合格①法律行为的参与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②如果行为人通过法律行为处分某种权利,他必须是对此种权利有处分能力的人。

(2)意思表示真实(3)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的特征和种类

4.代理的分类(1)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都表示同意才能发生。)其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2)法定代理: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行为。

(3)指定代理:只有人民法院,主管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行为。

特殊情况的复代理:当代理人因故不能代理时,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代理人可以将代理事项转交付给第三人进行代理的行为。

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区别两者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即在同一时效中暂时停止时效进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时效中断后变更为新时效,时效期间又重新进行

中断与中止的区别:两者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即在同一时效中暂时停止时效进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时效中断后变更为新时效,时效期间又重新进行

6.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合并、分立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作出合并决议。4.通知债权人。5.依法进行登记。

(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

有两种:一是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三)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利用外资的方式: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使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型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的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8.三资企业的对比 一,册资金与投资总额:(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①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三)外资企业: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目前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形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三)外资企业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三、组织机构(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并不设立股东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三)外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中国政府不加干涉。

9;破产法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破产法解决的主要是如何公平清偿债务,即执行问题,对当事人间存在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则应在破产程序外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制度解决。(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执行制度,宣告破产的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2,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3,债务人在重整期间有依法终结重整情形的4,债务人在重整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10.竞争行为特征:1.主体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指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能作为竞争的主体。但是,如果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也应视为不正当行为。2.客体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整体上讲侵害的是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3.具有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难以被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2.的特征

(一)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任何人不能随意干涉当事人通过合同关系进行的经济活动,即便是政府也被严格限制在合理与必要的范围之内。

(三)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13.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14.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5.任的概念: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因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事先约定,如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免除责任的条款。

16.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应具备的条件。特殊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特定形式的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如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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