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3_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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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第九条 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鼓励企业为其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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