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建议2_增值税管理问题建议
加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建议2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增值税管理问题建议”。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
管理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我县的城市建设取得的成绩十分显著。既美化亮化了城市环境,优化了城市功能布局,又有效的提高了我县城市品牌的吸引力和知名度,推动了我县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新城区建设、房地产开发、“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工业园区大规模开发的加快,对建筑材料需求量激增,但由于施工建设单位取得的建筑材料来源地较为分散,税收管理辖权不同,容易造成税收流失。
一、税收管理困难的原因
1、信息沟通不畅,税收源泉控管困难。国地税分设以来,由于建筑业的主体税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大部分属于地税部门管理,税务登记也基本上是地税单管,绝大多数税款征收方式是由地税部门按工程造价的合同金额征收,国税部门对建设施工单位取得的建材发票等信息不易掌握,由于税收管理权的原因,难以核实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难以发挥发票“以票管税”的作用。
2、发票使用随意性强,管理缺乏规范。建材行业税源分散,税源流动性很强,而且建材行业的纳税人以个体经营者居多,财务核算账证不全,有的根本就没有账,甚至是现金交易。主要用料大户为房地产开发商和建筑承包商,购进建材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造成建材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有的虽领购,但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只对坚持索要发票的单位
开具,使用量很小,造成税收管理人员无法准确掌握建材行业的收入情况。
二、加强征管的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工程耗用材料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流失,促进建筑材料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建议以县政府的名义出台《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具体措施如下:
(一)严格建材行业税收管理。
1、实行建设工程备案登记制度。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建设部门应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主动到项目所在地的综合治税部门办理施工备案登记,否则不得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
2、对建材发票进行查验管理。
(1)查验对象:凡在我县从事基础设施、水利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含装饰和安装)的建设工程,由施工单位(个人)包工包料的,以施工单位(个人)为查验对象;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备材料、施工单位(个人)只负责施工的,以建设单位为查验对象。查验对象申请竣工决算审核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等事项之前,必须到项目所在地综合治税部门办理发票查验手续。
(2)建材发票查验范围:包括钢材、水泥及水泥制品、砖瓦、沙石、石灰、竹木材及制品、沥青、瓷砖、铝合金门窗、玻璃、水管配件、五金配件、装饰装修材料及其他建筑工程建材。综合治税部门应对建筑工程耗用建材金额、是否开具发票等情况进行核实。对取得假发票或未按规定取得发
票的,综合治税部门应责令其按规定取得真实有效的发票。
(3)查验结果:待查验对象按规定取得发票后,由综合治税部门向查验对象出具《建筑工程材料已税证明单》。房产和相关部门凭综合治税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材料已税证明单》,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竣工决算审核等相关手续。
(二)实行 “先税后证,以证控税”的征收模式。对建筑业建材实行“先税后证,以证控税”的征收模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综合治税部门做好该行业税收征管工作,定期向综合治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1、建设项目立项后,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建设单位、项目名称、计划投资、资金来源等有关信息上报县综合治税办公室,通过综合治税系统通报给国、地税部门。
2、施工单位(个人)未按规定到综合治税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备案登记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3、对未持有综合治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工程材料已税证明单的项目,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4、对由县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审核时,财政、建设等部门应督促其取得综合治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工程材料已税证明单。
5、对由国家或省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应主动配合综合治税部门定期开展建筑工程材料发票检查工作。
6、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督察局对各职能部门配合情况和税款代征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三)强化征收监督管理。
1、建筑工程耗用材料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国税部门可委托房产、财政、建设、工程项目部等部门代征税款。国税部门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发票和完税凭证,并可按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2、受托方和代征员应在受托范围内,根据国税部门确定的代征范围、计税标准代征税款,不得在代征范围和项目之外代征税款,受托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和完税凭证,及时、足额解缴税款。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进材料时应及时取得真实有效的发票,并按规定向综合治税部门报查验。对未按规定到综合治税部门办理建材发票报查验的,国、地税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稽查对象。
4、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审核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造成税款流失的,由县综合治税办公室报请县政府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注:由于税收管理权的不同,在地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其帐务核算的真实性,包括取得的发票(无论该发票属哪个部门管理),均应由地税部门负责监督。因此,对发票的查验管理也应由地税部门负责,国税部门可以协助管理)
县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