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程序_建筑业企业资质查询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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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二、审批权限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8]241号)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新建建[2008]20号)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三、审批事项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建设局直接审批

(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四、办理程序

1、依据审批权限,企业提供资质申请资料向昌吉州建设局 直接申报,即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由资质许可机关直接受理。企业申请总承包序列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资质的,直接报自治区建设厅。

2、企业申请及申报材料由“办事窗口”负责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办事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情况进行审核。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3、办事窗口应对初次申请资质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州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5、建筑业管理科接受办事窗口报送的申请资料并登记,进行政策性和资质人员达标情况审查。

6、建筑业管理科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分管局长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不予许可的,由建筑业科面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7、经局长办公研究批准准予许可的,由局办公室在[西部庭州]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8、对公示期内没有信访反映的,建筑业管理科向建设厅出具资质审批备案报告,领取企业资质证书上,由办事窗口送达当事人。

五、办理时限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至批准之日止,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需要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5个工作日;

2、需要与有关部门核实企业申报情况的2个工作日;

3、审批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5个工作日。

六、申请资质需要提供的资料

应当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材料应编制目录及连续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必须经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加盖公章);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或申请增项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注: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六)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四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连续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七、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所需资料(一式叁份)

1、企业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若营业执照注册号与企业资质证书中不符,应由工商部门出具名称变更证明;

3、企业变更名称有关文件(各股东签字盖章的股东会议纪要、改制方案、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前后的施工企业章程(必须经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加盖公章);

5、企业变更营业地址的住所证明(无变更不需提供);

6、债权债务承诺书;

7、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所需资料(一式叁份)

1、企业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3、原企业和新企业章程(必须经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任命的正式文件或有各股东签字的股东会议纪要;

5、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

6、身份证复印件;

7、原法定代表人委托函。

(三)技术负责人变更所需资料(一式叁份)

1、企业申请报告;

2、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凭证;

4、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

5、聘用合同及任命文件(原件)。

(四)注册资本金变更所需资料(一式叁份)

1、企业申请报告;

2、验资报告(当年有效)(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3、新老股东签字的股东会议纪要;

4、原企业和新企业章程(必须经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加盖公章);

5、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

1、以上四项均须昌吉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对企业资质涉及多项变更的,相同资料只需叁份,但变更事项必须在企业申请报告中说明。

八、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新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12类、专业承包企业60类、劳务分包企业13类设定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1条所列行为,认定符合条件。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行政许可收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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