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事项_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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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事项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青岛市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管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三)《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商务局4号窗口。

四、办理条件

申请进口单位应为用户,或收货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应当在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用于销售的,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进口商品的经营权,以及应具有与申请数量相适应的生产、销售、维修、服务的能力;大型医疗设备、印刷机等特殊、专用设备由最终用户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网上下载附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内资企业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进口订货合同(复印件)。

(四)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六、基本流程

(一)进口单位报送纸质申请材料或者通过“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进口单证;

(二)经经办人员初审、首席代表审签后直接发《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或网上批复;

(三)如进口产品属商务部发证,进口单位向青岛市商务局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青岛市商务局收到齐备的材料后,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企业需将相关书面材料再报送商务部,由国家机电办网上批复;进口单位依据网上单证批复意见,持相关材料到国家机电办领取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不含商务部审核时间)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商务局4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2-8591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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