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_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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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
1总则 2事故(障碍)2.1人身事故 2.2电网事故 2.3设备事故 2.4生产事故归属 3事故调查 3.1即时报告 3.2调查组织 3.3调查程序 4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 4.2例行报告、报表 5安全考核 5.1考核项目 5.2安全记录 6附表
表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登记表 表2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表3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表4电网事故报告
表5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 表6电网一类障碍报告 表7设备事故报告 表8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表9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表10 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 月(季、年)综合统计表 表11 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报告
表12 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分类 月(季、年)综合统计表 表13 农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月(季、年)统计表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农电安全管理,规范农电生产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T633-1997)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等法律、法规、规程,特制定本规定。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 县供电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1.4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1.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6 兼营发电业务或控股发电企业的县供电企业,对发电部分的事故调查可参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1.7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农电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农电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客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不安全(包括非运行单位责任导致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等。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及参加本企业车间(工区、工地)、班组电力生产工作的非本企业的其他人员。
2.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凡职工(含司机及乘车职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凡生产区域内及进厂、进变电所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交警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发生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劳动安全监督部门上报,事故类别 填“车辆伤害”。
凡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电力生产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释义】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2.1.1.9 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 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2.1.2.1 在农网供电设施或用电设施上发生的非电力生产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定为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释义】在农村公用供电设施(包括县供电公司资产、客户资产)和属客户私有资产的用电设施上,发生的非因电力生产工作所导致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定义为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不再考虑伤亡者的身份。2.1.2.2 以下原因所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不作为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认定。(1)不可抗力;
【释义】自然灾害,如龙卷风、地震、水灾、山洪、泥石流等和超过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等均属于不可抗力范围。
(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它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如私设电网;私自向停电设备送电;私自攀登合格的变压器台架、电杆或摇动拉线;私拉乱接或其它违章用电;在电力线路走廊下或其附近盖房、打井或从事其它活动误触合格的电力设施;玩忽职守,违章作业或他人利用职权违章指挥;车辆或机械碰撞电力设施;超高、超宽物品通过电力设施,引起安全距离不够等。2.1.3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3.1 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2.1.3.2 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3.3 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2.2 电网事故
2.2.1 重大电网事故
(1)220kV枢纽变电所全停;
(2)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所(电厂升压站)全停(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由单一线路供电者);
【释义】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重大的枢纽变电所名单由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根据电网结构确定。
变电所全所停电系指该变电所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所用电)均降到零。(3)经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电网事故者。2.2.2 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电网事故; 2.2.2.1 电网失去稳定。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系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电源或几个电源间的部分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超过一个振荡周期(功角超过360度),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2.2.2.2 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释义】每一片电网不管是否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均适用本条。
本条中三片不包括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地方电厂孤立运行的片。2.2.2.3 变电所11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释义】110kV及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停电适用本条。2.2.2.4 110kV变电所全停。
2.2.2.5 双电源及以上供电的35 kV(含66kV)变电所全停。
2.2.2.6 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2.2.7 实时为联络线运行的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包括线路、母线陪停)。
【释义】线路、母线主保护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故障的保护装臵。
2.2.2.8 其它经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一般电网事故者。2.2.3 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类障碍:
2.2.3.1 电网非正常解列。
2.2.3.2 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
2.2.3.3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切负荷、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臵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2)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h;(3)县供电企业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影响系统正常指挥;
(4)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方跳闸保护装臵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h。2.2.4 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标准由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自行制定。2.3 设备事故
2.3.1 特大设备事故
2.3.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臵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它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下同。2.3.1.3 其它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设备事故者。2.3.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见2.3.1.1条释义。
施工机械系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2.3.2.2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母线、输电线路(电缆)、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释义】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30天的也可视为30天内恢复运行。
2.3.2.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2.3.2.4 其它经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设备事故者。2.3.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 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客户少送电;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客户少送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客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
【释义】对客户少送电,不论客户当时是否正在用电,均适用于本条。
对客户少送电不包括有计划地安排客户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2.3.3.2 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客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h。2.3.3.3 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电源供电的35 kV(含66kV)变电所全停。
【释义】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接线的变电所,其主变全停适用本条。
2.3.3.4 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虽提前6h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h;(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释义】输变电主设备是指: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断路器等。
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的断路器跳闸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
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时,若该设备的计划大修提前时间超过60天,计划小修提前时间超过30天,则检修时间仍按非计划停运时间计算。
原计划检修未过半前,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检修延长时间视为计划检修期。
如果系统备用容量充足,不限电就能安排非计划检修,调度应尽早安排,不受6h之限,避免拖长设备异常运行时间,加重设备的损坏。
2.3.3.5 3kV及以上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6 3kV及以上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压板)、误设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定值;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4)其他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5)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3.7 设备、施工机械及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3.3.8 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3)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3.3.9 主要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处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2.3.3.10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释义】见2.3.1.2 2.3.3.11 其它经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一般设备事故者。2.3.4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 10(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客户少送电。
2.3.4.2 10(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客户少送电,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定为设备一类障碍:(1)线路的倒杆断线;
(2)配电变压器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3)线路开关等设备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4)电力电缆(含电缆头)发生爆炸者;
(5)其它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超过36h者;
2.3.4.3 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释义】见2.3.3.4 2.3.4.4 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3.4.5 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2.3.4.6 其它经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一类障碍者。2.3.5 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自行制定。2.4 生产事故归属
2.4.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2.4.1.1 省电力公司直属、全资、控股、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发生的生产人身、电网、设备事故汇总为农电生产事故。
2.4.1.2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4.1.3 县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县供电企业的事故。
【释义】电力企业职工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也适用于本条。
2.4.1.4 任何企业在承包县供电企业的工作中,造成县供电企业的电网、设备事故均定为县供电企业的事故。2.4.2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归属
2.4.2.1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2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定为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4.2.3 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运时,定为一次变电事故。2.4.2.4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供电企业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一次事故。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现场检查虽双方未发现故障点,则未录波的一方定为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5 由于上级电网调度机构过失,造成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县供电企业同时也有过失的,则县供电企业定为一次事故。
2.4.2.6 由客户设备故障引起县供电企业线路跳闸构成的事故,县供电企业有责任时定为县供电企业一次事故。2.4.2.7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2.4.3 由于同一种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3.1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2.4.3.2 同一个县供电企业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运时,可定为一次事故。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1.1 县供电企业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人身死亡或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h内向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报告。
【释义】上报应按照逐级上报原则进行。县供电企业应先上报市(地)级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市(地)级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下同。
3.1.2 县供电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农电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特、重大事故及下列一般事故报告后,应在24h内向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报告。(1)220kV变电所全停或3座及以上110kV变电所全停;(2)事故停电减供负荷达100MW及以上;
(3)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恶性误操作事故;(4)对重要客户停电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1.3 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县供电企业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
【释义】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县供电企业应无论责任归属,立即向市(地)级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对于重伤以上事故,市(地)级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应立即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电安全主管部门报告。3.1.4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3)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的初步判断。3.2 调查组织 3.2.1 人身事故
3.2.1.1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1)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释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1989年3月29日以第34号令发布。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执行1992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第10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释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由国务院于1991年3月1日以第75号令发布。(3)一般人身事故
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县供电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工会成员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由安监人员填写《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轻伤事故由县供电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由安监人员或部门安全员填写《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报告》。3.2.1.2 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1)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2)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参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对一般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处理原则进行处理。(3)一般人身事故 a.事故调查工作应由县供电企业安监部门配合当地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b.对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事故,县供电企业应在企业内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c.企业内部调查组一般由县供电企业领导组织安监、生技、用电、供电所等部门人员参加。由调查组填写《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报告》。
【释义】由于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具体责任认定由当地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法院来决定。其认定事故责任的时间较长,为了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县供电企业应在事故发生之初,就应成立企业内部调查组,与当地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进行事故调查,对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事故,独立填写企业内部《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报告》。3.2.2 电网事故 3.2.2.1 重大电网事故
重大电网事故由省电力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或邀请有关发电厂、供电企业参加。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等部门人员参加。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电网事故报告》。3.2.2.2 一般电网事故
一般电网事故应根据事故涉及范围由县供电企业或上级农电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等部门人员组成。并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电网事故报告》。
3.2.2.3 电网一类障碍
电网一类障碍一般由县供电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由调查组技术人员填写《电网一类障碍报告》。
3.2.3 设备事故
3.2.3.1 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等部门人员参加。调查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设备事故报告》。3.2.3.2 重大设备事故
(1)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县供电企业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供电所)负责人参加调查组进行调查。由调查组技术人员填写《设备事故报告》。(2)对于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由技术人员或上级派来的专业人员填写《设备事故报告》。
(3)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组织调查的单位填写《设备事故报告》。
3.2.3.3 一般设备事故
(1)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县供电企业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供电所)人员参加调查。
(2)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供电所)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
(3)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4)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设备事故报告》。3.2.3.4 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供电所)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由县供电企业领导组织调查。由企业或车间(工区、工地、供电所)技术人员填写《设备一类障碍报告》。3.3 调查程序
3.3.1 电力生产事故 3.3.1.1 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县供电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释义】本条中“事故现场简图”是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臵图等,并标明尺寸。
3.3.1.2 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县供电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或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录像、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1.3 调查事故情况
(1)调查事故情况,应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2)人身事故应着重调查以下几方面
a.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类别等;
b.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有关人员的行为及位臵、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等;
c.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种工种持证情况、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d.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电网和设备事故着重调查以下几方面
a.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电网的运行情况;
b.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c.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臵、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臵、遥测、遥信、遥控、遥调、录音、录像装臵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d.查明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e.查明电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客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3.3.1.4 分析原因责任
(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有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情况;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4)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c.规程制度不健全;
d.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e.现场安全防护装臵、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f.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g.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h.违章指挥。
3.3.1.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3.3.1.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b.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臵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3.3.1.7 事故调查报告书
(1)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重伤及以上生产人身事故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2)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级电力公司,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单位或部门。
(3)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登记表或电网、设备事故报告;
b.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c.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d.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e.物证、人证材料;
f.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g.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i.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处分决定,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k.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l.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3.3.2 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3.3.2.1 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时,县供电企业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应派员赶赴出事地点,配合当地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抢救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在未查清事故原因,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能盲目送电。
3.3.2.2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如果县供电企业负有责任的,应成立企业内部事故调查组,通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提出本企业内部防范措施和人员处理意见。3.3.2.3 事故资料的归档保存 a.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b.企业内部事故调查报告; c.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报告;
d.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e.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f.企业内部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1.1 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生产人身死亡、重伤事故须填写《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2)重大电网事故,须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
(3)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须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4)国家电网公司或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4.1.2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45天内报送出。特殊情况下,经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可延至60天。由政府部门进行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
4.1.3 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为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的,直接报国家电网公司。
【释义】一般生产人身死亡及重伤事故由市(地)电力公司批复,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备案,由其再向国家电网子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上报备案。其余事故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单位批复,并上报上级单位备案。
4.1.4 符合4.1.1条所列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事故影像资料。4.2 例行报告、报表
4.2.1 有关单位应每月将所有发生事故、一类障碍和有关安全情况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登记表(2)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报告(3)电网事故报告
(4)电网一类障碍报告
(5)设备事故报告
(6)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7)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月(季、年)综合统计表(8)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报告(9)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分类 月(季、年)综合统计表(10)农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月(季、年)统计表
【释义】“有关单位”是指填报事故报告的调查组和填报例行统计报表的县、市、省和国家电网子公司等农电安全管理部门。
4.2.2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每张事故报告中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电网、设备事故(一类障碍)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
事故(一类障碍)报告和统计表经填报单位的领导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4.2.3 一个单位发生一起事故(障碍),并伴有人身伤亡时,按以下原则统计报告:
(1)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设备事故(障碍),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障碍)应按分别各统计1次。
(2)一起事故(障碍)既构成电网事故(障碍)条件,也构成设备事故(障碍)条件时,遵循“不同等级,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报告。
4.2.4 符合4.1.1条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调查结束做出结论后5天内,再将原报告做出修正并报出。其它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随下次报告同时报出。4.2.5 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季事故报告、季度综合报表及季度安全情况分析,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4.2.6 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应在每年一月底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上报上年综合报表、年度安全工作总结,以及上年度数据汇总软盘。4.2.7 审批汇总
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电力公司为其下属单位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4.2.8 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自行制定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月、季、年例行报告、报表的报送规定。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县供电企业应考核以下内容:特大、重大事故次数,职工死亡、重伤人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县供电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自行制定。5.2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特、重大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释义】电网、设备事故次数包括不中断安全记录的事故次数。安全记录达100天,称为一个安全周期。下同。5.2.1 生产人身轻伤事故。
5.2.2 新投产的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一年以内发生由非本县供电企业管理或全资、控股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释义】新投产设备和110kV输变电设备只限于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批准的基建项目和重大更改项目。
5.2.3 运行30年及以上31.5MVA及以下变压器和35kV输电线路事故,非本单位人员过失者。
【释义】此类设备必须事先经过国家电网公司分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鉴定认可。
5.2.4 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5.2.5 供电设备因履冰、暴风、雷击、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释义】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雷击导致输电线路故障若要作为“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则应在事故报告中说明其防雷设计、设备选型、避雷线防雷角、故障点杆塔接地电阻值、防雷设施预试情况、避雷器动作计数记录等以证实确实超过设计承受能力。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所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记录。
污闪事故不能作为自然灾害。
5.2.6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狩猎、砍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
但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路杆塔(包括拉线)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路事故,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或电杆位臵不当,该迁移而未迁移;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车辆撞电杆事故;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未按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臵警告标志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误登、误碰电气设备构成事故等,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断安全记录。
5.2.7 非本企业过失引起的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路)跳闸事故,并且本企业没有事故责任者。5.2.8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5.2.9 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5.2.10 地形复杂地区夜间无法巡线的35~220kV的输电线路和不能及时得到批准开挖检修的县城电网地下电缆,停运后未引起对客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停运时间不超过24h者。
【释义】考虑到线路故障后,地形复杂地区线路夜间巡线和抢修不安全等因素,故将山区线路适当延长至24h,以确保人身安全。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