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新农保试点_新农保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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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发„2009‟28号
中共平江县委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局以上各单位:
现将《平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2月10日
平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 1 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平江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四条 新农保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具体业务。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站承担,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新农保的宣传组织、信息采集、资格认证等初审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l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对于失地农民、计划生育二女结扎户,要整合政策资源,放大政策效应,鼓励他们选择高档次标准进保。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 3 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贴,并按时足额到位。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对农村未满60周岁的“五保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依无靠(三无人员)的特困重度残疾人员,县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对象由县民政局、县残联核实确定。对其它困难群体,鼓励村级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帮助解决个人参保费。
第八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缴费登记卡》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参保人按年缴费。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在当年度按自愿选择的档次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置
第十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及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组成,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并转入本人个人账户。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金融机构每年核实核对一次。
第十三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 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同村户口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二)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l5年;
(三)距领取年龄超过l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四)符合参保条件而拒绝参加新农保,且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年满60周岁后不得领取养老金。第十六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第十七条
鼓励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l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八条 对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村级联络员在其年满60周岁的当月上报乡镇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站申请县经办机构核实,准确无误的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集中到由所在乡镇劳动保障站组织的村部进行生存资格认证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生存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的,村级联络员应立即向乡镇劳动保障站报告,县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省财政厅在上述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省级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县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新农保养老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省财政厅将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冲突,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颁布施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