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_医疗纠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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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
一、医疗事故定义:
1、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下列情形均不属于医疗事故: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患者或代理人须向我院医务部提出书面意见书,详细陈述患者在本院门诊或住院诊疗过程中,其认为医务人员存在的过错和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事实,及其要求、意见。(2)我院医务部和当事科室应患者提出的申请、要求,对病历进行封存,或查阅、复印部分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病理检查报告等。复印病历资料按规定收取工本费。(3)如有患者死亡的,其遗体应立即移放医院太平间。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患者的死亡尚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医院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请患方近亲属同意并签署有关同意尸检的文书,并尽快对死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超过上述时限,尸体的组织细胞就会发生自溶和腐败,使尸检结果失去可靠性)。
如因医院或患者亲属拒绝对死者进行尸检,或因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导致影响对患者死因的判定的,由此引发的后果应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尸检所需的费用应按规定收费。死者遗体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将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我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请患方亲属理解和支持。
(4)我院医务部负责向有关科室了解诊疗过程及科室意见,并与患者(或代理人)的投诉书一道同时提交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或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讨论。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或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在收到患方投诉书之日起一至二个月内应作出结论性意见。进行尸检的病例,可自尸检报告发出之日起计算时间。
(5)我院医务部负责将医院答复的意见告知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如果患方对我院答复的意见有异议,可向 卫生局提出或与我院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若一方对市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省(自治区、市)卫生厅(局)申请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我院医务部将负责提供所需的病历摘要和必要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受托的医学会和受诉的法院需要查阅原件时,可持单位行政介绍信与我院医务部联系,我院将提供调阅。
(7)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我院可与患方就医疗纠纷的处理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患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内蒙古妇幼保健院: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提供给患方)
被告知人(签收):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