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的特点_对监督法的认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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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监督法》的主要特点

2006-12-31

《监督法》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并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方面,作了许多制度性的创新,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开拓性的里程碑意义。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督法》创设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制度。为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重大问题,并对“一府两院”在重大问题上作出的决定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监督,《监督法》创设了在人大闭会期间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制度。这一制度增加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活动监督的主动性和经常性,保证了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上的决定权。

第二,《监督法》建立了委托执法检查制度。现行宪法以及有关的组织法都对各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形成比较系统和规范的执法检查制度。此次《监督法》从目前我国各级人大的工作体制现状出发,为了保证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效,不仅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情况的执法检查制度,而且还根据目前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了委

托执法检查制度。

第三,《监督法》确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撤销下级人大常委会及同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立法监督制度。此次《监督法》弥补了在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中的立法缺陷,在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做出具体规定。第四,《监督法》建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违法审查机制。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特别是人大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不仅表现在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具体适用法律、进行审判活动的监督,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此次《监督法》在第32条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职权,同时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审查司法解释的合法性的法律程序。

第五,《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本质上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因此,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也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人民对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活动的监督。所以,各级人大,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对“一府两院”进行有效监督,不仅涉及到各级人大的监督权威问题,更重要的是还涉及到人民对国家政权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行为的监督能否实现,所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是如何行使监督职权的,监督效果如何等等,必须要向人民公开,让人民了解,便于人民监督。此次《监督法》突出强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保证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当家作主的权利。《监督法》从两个方面强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原则。其中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第7条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邯人

宣)BJ08

监督法的主要特点

——学习宣传贯彻监督法之二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监督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监督法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将其调整的范围定位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权有所不同。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些职权具有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性质。但是,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按照宪法有关规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近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都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问题。因此,此次监督法将调整的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二、监督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出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调整和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三、监督法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目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四、监督法注重处理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关系。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等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作出了规定。监督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作了切合实际、比较全面的规定,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一起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为此,监督法规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等,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的重要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布,以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

一、监督法的主要特点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是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且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各种探索也需要加以规范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3、监督法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目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4、监督法注重处理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关系。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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