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员管理办法_19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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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的管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范围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卫生管理员是指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全市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市卫生监督部门发放的《泰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至少配备一名取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证书》的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企业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

第五条 《合格证》作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办理和换核卫生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也作为评定“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的基础条件。

第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能胜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二)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有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

(四)参加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培训,并经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应掌握下列知识:

(一)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公共场所卫生特点和要求;

(三)常用公共场所岗位操作规程;

(四)集中空调、二次供水等卫生设施相关知识;

(五)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预防、应急处置措施;

(六)其他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知识。

第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由所在单位选派,参加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作为所在单位的管理员,一旦离开应当重新选派并取得《合格证》。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卫生监督部门的职责是:

(一)编制并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考试大纲及考试样题;

(二)组织编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考试题库;

(三)组织辖区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管理员考试并发放《合格证》;

(四)建立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数据库;

(五)通过卫生监督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发送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内动态信息;

(六)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配备和工作情况。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职责是:

(一)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取得《合格证》;

(二)授权本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三)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履行职责时,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需要调整时,提前告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并尽快配备新的卫生管理员;

(五)企业优先招聘持有《合格证》的从业人员;

(六)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卫生管理员,在单位内评比各项先进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考虑,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卫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的培训学习和考核。

(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负责提出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的意见。

(三)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责任制度和卫生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督促本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五)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本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六)参与保证卫生安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所执业的企业发生变更须到新执业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应在一家单位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单位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持有效《合格证》上岗。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在开展日常检查等工作时要严格检查和考核卫生管理员配备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将卫生管理员的基本情况纳入该单位的档案,并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进行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至少1年1次。通过开展继续教育,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传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传达有关工作要求,交流卫生管理工作经验,通报有关情况等。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合格证》的继续教育记录栏目内填写有关内容,并作为换发《合格证》的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证书》有效期2年。

第十九条 卫生管理员的考核实施扣分制,管理工作严重失职或经查实未实际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或者被扣除相应分值的,取消卫生管理员资格。

第二十条 对执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公共场所单位及卫生管理员,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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