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进出口物流贸易流程_进出口物流流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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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检流程

一、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在《出境货物报检单》上填写中文品名、H.S CODE、产地,货值等相关信息,而HS编码的选择是填写报检单的关键,怎样能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查找货物的HS编码,这就需要了解货物的特征、用途和外形等有效信息在海关商品编码书上查找对应的HS编码(如地板,一般根据是实木地板还是复合地板来划分H.S CODE)。对于商品编码则是由十位数字构成的,前两位是章、次两位是品目、后六位就是子目,找到正确地HS编码后,就可以找到该货物的计量单位及相应监管条件,根据H.S.十位编码可以查到货物的监管条件,如:1为进口许可证;4为出口许可证;5为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7为自动进口许可证;A入境货物通关单;B为出境货物通关单;F为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P为进口废物批准证书;Y为原产地证明;t为关税配额证明;有了以上的信息就可以完整的填写报检单。

二、报检所需单据

所需单据:箱单、发票、合同复印件、报检委托书(正本)、作检单位商检注册号。报检的箱单、发票可为复本,报检完毕后出通关单或者换证凭条(为货主在当地作检,在大连口岸需换通关单)或者换证凭单(为货主在当地作检后提供,但我们需先打出报检单,到商检局换单),然后与其它报关单据一起向海关递单进行进口申报。

三、异地做检和口岸做检

(一)异地做检:工厂在当地做完商检后直接出通关单,然后直接进行报关;另一种出换证凭条,将换证凭条传真给报关行,然后到商检局换取通关单。

(二)口岸做检:货物运到场地后,报关行向海关递交全套的报检单据,提前一天跟商检人员预约,商检人员安排时间到场地验货。如无问题,一般三天可完成。

四、报检时间

(一)出口报检:货到场地到船开前至少一天前这段时间报检。若货需要作检,货到场地后至少两天才能报检完毕。因此请货主把握好送货时间。

(二)进口报检:货到目的港,换得提货单后即可报检。最快约需要一天报检完毕。进口货每一票都要查验,上午向海关申报,下午预约,次日上午查验。

五、商检内容

(一)对货作检:报检完毕,出植检证或食品卫生证等。与客户确认是否需要该证,若不需要,则可以不出。货到目的港后,有的国家没有该证收货人就无法清关时,此时发货人无法在装港补办,大连商检局不允许补办。

(二)对包装作检:主要是针对木质包装,作检即熏蒸,但熏蒸前得先贴标签。去欧美、澳洲的货的木质包装一定是要经加工后的木质,千万不能带有树皮、虫眼儿。否则,到了目的港会有麻烦:

一、扣柜,二、拆柜,三、木质要重新加工作熏蒸,最后还得付上一笔罚金。

(三)大连地区报检分为三个地区,分别是大窑湾关区、保税区关区、省局关区

(航运交易市场1F),在这三个关区中大窑湾关区的办理手续比较严格,而保税区关区相对比较宽松,而像食品、机床等货物则必须在省局申报。

六.熏蒸:

如果出口的货物包装是天然的木质包装,要根据出口的目的国家加标识IPPC①,例如出口到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的货物包装如果为针叶木包装的,则必须做熏蒸。对于熏蒸大连地区更加现在规范了,熏蒸队根据箱号对集装箱进行熏蒸,也就是货到场地后,由专业的熏蒸队在包装上打上IPPC标识。

(报关员)填写熏蒸联系单上面有显示客户名称、国家、箱号、使用药剂等→(熏蒸队)贴标签(约半天)→熏蒸(24小时)→散药(4小时)。

(一)熏蒸可以分为整箱熏蒸和拼箱熏蒸

整箱熏蒸:

1.不需要加“IPPC”标识,货到场地后直接装箱,通知熏蒸队进行熏蒸,按目的国的不同喷洒不同刻度的熏蒸药剂,分为CH3BR、PH3,如客户无特殊要求,熏蒸队喷洒CH3BR药剂,进行24小时熏蒸。

2.需要加“IPPC”标识:货送到场地后先落到场地,通知报关行货物落地的位置,熏蒸队会在每个包装的前面和后面施加“IPPC”字样,然后安排场地装箱。然后进行熏蒸。

3.对包装进行熏蒸:向海关递报检的单据做商检,然后专门对包装进行熏蒸。拼箱熏蒸:

对于拼箱货物的熏蒸可以放到同一个集装箱里做熏蒸,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一下四个条件:

1.同一个目的港 2.同一个国家 3.同一个航次 4.在同一个商检局报检

(二)熏蒸的一些要求及费用

1.熏蒸时间:熏蒸必须达到24小时,熏蒸后熏蒸队在柜门上施加有骷髅标志的熏蒸标识。24小时后,熏蒸队将标标识取下,散毒需要4小时,然后才可以安排入港。若散毒时间不够就将柜门关上可能会到货物造成损害。目前大连共有三支熏蒸队在场地工作,工作比较多,故熏蒸最好提前两天时间比较保险,对于出口需商检的货,货最晚也得在船期截载时间前的两天送到场地。

2.对包装的要求:木质包装不能有树皮和虫眼。如果木质包装有树皮,一般报关行会帮助客户将树皮铲掉;如发现有虫眼,则需要通知发货人更换包装。熏蒸后如要求出熏蒸证,为目的港进口清关所用,货走后不可以补。(建议客户都出此证)。

1)标签内容

IPPC即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除外)

2)填写完熏蒸联系单,待检疫人员签字后,方可熏蒸,否则熏蒸队不给作熏蒸。

3)熏蒸药剂:CH3BR(一般情况下)

4)填写报检单时,若货要加标识,填在“备注”里。

5)进口报检:货到目的港,换得提货单即可报检报关。对于进口货必须报检。

注:欧盟25个成员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匈牙利、马耳他、波兰、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

进口报检的办理流程

简介: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是列入《种类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进口商品报检的办理

进口商品分法定检验商品和非法定检验商品,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是列入《种类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除此以外的进口商品为非法定检验商品。

这两类商品在办理报验手续上有所不同,前看到货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手续,然后按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向到货地商俭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用货部门直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提货后,可按合同的约定自行检验,若发现问题需凭商检证书索赔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一)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登记

1.填写《种类表》内进口商品登记申请表,按下列要求逐项填写;NO.:商检受理报验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申请登记单位:填写申请登记单位全称并盖章。

登记日期:填写申请登记当天日期。

商品编号:填写H.S编码8上数字。

数(重)量:按实际到货数(重)量填写,并加附计量单位。

进口日期:按“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填写。

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外贸合同的号码。

合同金额:合同中所列商品总价值,并加附货物名称。

贸易国别(或地区):进口商品的出口国家(或地区)贸易方式:指“一般贸易”、“三来一补”、“边境贸易“或“其他”填写其中方式之一。

收用货单位:填写收用货单位全称。

2.应提供的单据:一般应提供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进口货物 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运单等。

3.商检机构经审核、登记后,在 报关单 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海关 凭盖有商检机构“已接受登记”印章的 报关单 验放货物。经验放的货物收用货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二)进口商品的报验

1.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按下列要求填写申请单上的相应栏目,未作说明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或打对号。

报验号: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的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报验单位盖章:填写报验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或报验专用章。

报验日期:填写报验当天的日期。

发货人:合同中的卖方。

受货人:合同中的买方。

品名规格:按合同、发票所列品名规格填写,如品名太多时,只填写主要品名即可。

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

发票号:所附国外发票编号。

H.S编码:填写《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该商品的8位编码。报验数量:填写申请检验的数量,并注明计量单位名称。

报验重量:填写申请检验的重量,并注明净重/毛重及商品计重单位名称。商品总价值:按合同或国外发票列明的货值填写,并注明货币名称。

运输:填写运输工具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陆运等)。如该批货物是 海运、经转运港运载的,应将船名、装运港、转运港、卸货港及目的港均填写清楚。进口日期:填写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

卸货日期:指完成卸货的日期。

到厂日期:货物运至使用单位的日期。

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填写。

(索赔有效期有计算方法:是从合同规定的起始日即进口日期或卸毕日期(不含当天)起开始计算,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止。如果截止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时,则应顺延。例如,索赔期为3个月,进口日期为8月3日,索赔有效期就到11月3日止;如果索赔有效期为90天,索赔有效期就到11月1日止,因在此期间,有的月份为31天,计算时应注意。

质保期:即质量保证期,按合同规定日期填写。

包装情况:填写运输包装种类及包装情况是否完好。如有异状,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标记及号码:按实际到货运输包装上所列标记(唛头)填写,如无标记则应填写“N/M”。

申请说明:申请人如有特殊要求应在此栏中加以说明。

2.进口报验应提供的单据及资料

报验项目不同,应提供的单据及资料也各异,具体情况介绍如下:(1)品质、规格报验应提供下列单据:a.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b.国外发票c.提单或空运单等d.装箱单e.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f.国外品质证明g.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与技术资料(2)残损鉴定报验,除提供(1)中的a、b、c、d、e外,如 海运 货物还应加附理货公司出具的理货残损单、海事报告、大副签证或保函;如铁路运输的货物应加附铁路部门出具的商务记录;如航空运输货物应加附空运部门出具的空运事故记录。

(3)数量、重量鉴定报验除提供(1)中的a、b、c、d、e外,还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和理货清单。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部门检验的,应加附有关货物的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三)进口商品报验的时间及地点

1.报验时间的规定:

(1)报验人应在合同中列明的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1/3的时间,向货物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

(2)索赔期已近,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的,报验人必须预先向国外办理延长索赔期手续。

2.报验地点的规定:

(1)外贸合同或运输契约规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应在规定的地点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如,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贷款的,就应向卸货口岸商检机构报验;(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如粮食、原糖、化肥、化工原料、农产品等进口商品,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报验;(3)在卸货时,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残损或短件的,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报验;(4)由内地收货、用货的,货物在国内运输途中又不会发生变质、变量而包装又完好的进口商品可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5)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及在口岸开件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

(四)进口商品报验应注意事项

1.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同一提单限填一份申请单,同一合同、不同发票或提单的,应分别填写申请单。

2.对装船前已经过预检验、监造监制的进口法检商品到达口岸时,仍应按规定进行报验。以货到后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并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按合同规定对外索赔。

3.对列入《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按法定检验商品办理报验,并加附进口质量许可证复件或提供许可证编号。

4.报验人应按合同、发票、提单等项填写申请单,书写工整、清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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