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执信访的成因与对策_信访乱像原因对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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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执信访的成因与对策

源汇区人民法院 王兵

近年来,涉执信访日益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心。如何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也就成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下面,笔者结合近三年来,源汇区人民法院所发生的涉执信访案件,从处理涉执信访工作实践,进行分析、思考,就涉执信访案件的成因、难点、如何有效解决涉执信访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不足之处谨请批评指正。

一、涉执信访的类型。

1、催办案件型。这类信访最多,约占涉执信访案件的70%以上,这些信访当事人一开始认为自己的官司赢了后,应该较短时间就能兑现。但由于执行人员工作不力,案件迟迟未能执结。想通过信访达到案件尽快执行的目的。如姚某申请执行漯河市电业局一案,由于有人大代表向省院反映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不公的问题,我局正积极与省人大代表、政府相关部门及中院沟通协调处理该案件,姚某就向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写信上访,希望通过信访达到尽快结案的目的。

2、反映问题型。信访人当事人认为法院或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想通过信访达到处理或制裁违纪人员的目的。这种类型往往同催办案件类型依附,只要案件执行终结,反映要求处理违纪人员的要求就比较容易化解。

3、向法院施压型。这类案件往往是上访当事人认为,谁上访、信访、闹访的力度大,法院就会偏向哪方,所以通过围堵有关部门大门等闹访,向上级信访向法院施压,达到自己的目的。如赵某与某粮油公司欠款一案,源汇区法院执行局调查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早已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公司无房地产、车辆及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赵某认为法院没有尽力,所以多次到省市上访,并在"两会"期间上访,称法院执行不力。迫于上访压力,为了维护稳定,我院不得不给了他一定的救济款,同他达成不再上访的协议。

4、规避执行型。一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就编造事实、捏造理由上访、信访,希望通过信访达到暂缓执行或不再执行的目的。如我院执行关某、朱某土地侵权欠款一案,依法向关某、朱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并发出强迁公告,在法院未强迁房屋的情况下,案外人郭某纠集几十回族人围堵市政府等部门,称关某、朱某处租赁了房屋,法院将他的房屋执行走了,他损失巨大,其真实意图是想达到延缓执行及不再执行的目的。

二、涉执信访产生的原因。

涉执信访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人民法院内部原因、当事人不正确的信访心态和社会环境的原因。

(一)、人民法院自身的原因。

1、案件执结率低是造成涉执信访的主要原因。近几年,我院针对执行难虽然做了许多努力,但执行难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缓解。我院案件全部执结(执行全部到位)的案件仅为收案的35%左右。由于个别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很容易引发信访。

2、审执不协调、脱节。在执行中发现审理案件的法官不考虑判后的执行问题,没有考虑到审理应和执行相互配合,步调一致的,在审理案件时就案办案,没有考虑判后的执行问题,出现了少量,难予执行的裁判文书。这种瑕疵有些可以通过执行员的执行合理化解释进行弥补,但有些却很难使执行双方当事人服气,而引导当事人走审判监督程序又往往很难,案件无法执行,所以引起上访。

3、少数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一些执行人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畏难情绪,办案时能拖则拖,能推则推。一些执行人员工作方法简单,找不到被执行人似乎就没其他手段,执行调查不深入,执行中说服说理不强,处臵问题简单、粗暴。一些执行人员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没有用尽用好执行措施。这些都容易引起信访。

4、执行工作公开不够,公开面不广,不深入。案件到手后,没有祥细告之当事人执行风险,采取强制措施后不及时告之当事人,做的执行工作也不告诉当事人,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另外,执行人员中普遍存在腿勤手懒现象,执行人员接受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在案卷反映不出来,这时再给当事人解释做了什么什么样的工作,当事人大都认为是忽悠他。由于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二)、上访当事人的原因。

1、信访人对法院判决结果的期望值过高,缺乏执行风险意识。一些当事人认为只要胜诉了并申请了执行,所有的工作都由法院去完成,只坐等到法院拿钱,执行人员虽穷尽了执行措施,但申请人权力仍得不到实现或全部实现时,这些当事人就会将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强加到法院进而迁怒于法院执行人员,引发信访。

2、信访人信访不信法的心态。在涉执信访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信访人错误的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因此,就用信访来给法院施压。表现为这些信访人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法院也穷尽了各种措施,自己又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但却想用不断信访的方法来制造影响,让法院或政府部门让步给他先垫付执行款。还有一些信访人的案件虽经一、二审、甚至再审败诉后,但为了达到规避履行义务的目的,往往采取层层、多次上访的手段,迫使法院的对案件一次又一次的反复审查,以此来拖延执行或借机转移财产,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三)社会的原因涉执信访的形成原因。

1、涉执信访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如发现信访人要求基层法院和政府劝返,为了及时劝返,接访人讲了一些对信访人有利话,使部分信访人产生了错觉,认为自己上访有理,甚至认为当地政府怕自己上访,会安排专人来接,有些上访人把接访制度当成是“公费旅游”。

2、涉执信访的退出机制不畅,责任不明,落实打折。有些信访案件被定为无理访,但上级部门仍让法院解决。有些已退出涉法信访案件,纳入政府大信访处理,但党委、政府仍要求法院解决。如田某与刘某欠款一案,我院将刘某房产执行给田某,田某信访,后被上级定这无理访,但同时要求我院做好刘某的工作,不能让其再上访。

三、减少涉执信访的方法和经验。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我院实行“一把手工程”院长对于涉执信访工作亲自抓,亲自部署安排具体工作,亲自接待上访群众,亲自督办化解矛盾纠纷,对重大案件亲自解决处理。使我院涉诉信访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件件有人抓的局面。通过党组会、中层会及全院大会的动员要求,使干警对涉执信访的重要性有了充分认识,“人人是信访主体”,人人参与的意识得到了提高,形成了全院一盘棋,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大格局。

(二)、常向领导汇报,寻求支持。

涉执信访案件的处理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所以我院重视同它们的沟通,通过区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和当面向领导汇报的形式,促进领导理解和支持。另外,监督就是支持,社会各界的监督是我们少犯错误的法宝。所以,我院不仅聘任了有社会各界人士的执法监督员,廉政监督员。并且还经常邀请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群众参与我院执行工作,让他们零距离接触执行工作,以便监督。我们尝试同检察机关会签了协议,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执行工作的环节进行监督。该制度实行以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多了一个提醒的,多了一个帮忙的,检察院为我们在办理棘手案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年来我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群众参与执行160件,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执行工作的环节进行监督60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加大告之义务的力度。

我院在处理信访案件中发现,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中常有因为执行员没有把工作讲清或是做了工作没有留下痕迹造成的。所以我院加大了告之义务。在立案后向当事人送达公开执行风险,并当面解释执行中的风险,让当事人能正确对待执行不能。每采取一次强制措施,都及时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对执行整个程序和存在的风险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另外,我院要求要把告之情况记录在卷。我院还要求在解释中要热心、诚心、耐心。通过该制度一大批信访苗头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四)、加大信访的渠道畅通。

1、我院建立“天天接访日”制度,每天安排一名院党组在信访室接访,接待后,能及时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立即同承办人、庭长联系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里当面解释。在来访当事人与执行员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我院公开了执行法官和庭长的联系电话。开通执行热线,在法院网站上设立执行局长信箱和留言簿,收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建立下访接待制度,变群众上访为干警下访,特别是对那些行动不便或居住地偏远的上访人,我院执行干警要登门拜访。

3、建立了庭长同信访当事人的联系制度。为了让信访案件尽快的处理。我院要求对于信访案件庭长要亲自接见当事人保证“五天一通话,十天一见面”,确保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行动。

(五)加大执行力度。

涉执信访案件的解决,最终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所以加大执行力度和从源头上预防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1、主动采取“三查一控制”对被执行人进行查银行、查房产、查车辆,发现财产线索及时控制。

2、我院加强了各业务部门配合,从源头减少防止信访的发生。立案时加强了诉讼指导、风险告知、立案前调解,及时采取诉前保全。审判时加在大调解,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执行时运用执行解释充分维护裁判文书的稳定性。

3、开拓创新执行新方法,提高执行效率,对因执行人员的原因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的,特别是已经有信访苗头或已经发生信访的,及时更换执行人员执行,同时要追究有关执行人员的相关责任,激发执行干警的执行积极性,提高案件执结率,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六)、召开执行听证,缓和矛盾。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案件,适时地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员、陪审员等社会其它人员参与的执行听证,通过听证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找出症结,进一步讲法说理。利用人大代表等的优势,给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以心理压力。用人民群众的语言去说服劝说双方。促进双方对人民法院的信任,为化解信访纠纷做好准备。

(七)、聚集各方力量,合力化解纠纷。对涉执信访案件,我院处理时不仅看法律文书上的双方当事人,还看到想到当事人后面的亲戚朋友等。而后面的人如果我们工作做的好,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院处理涉执信访案件时,时常同当地党委、政府及办事处、乡政府等基层组织联系沟通,找出当事人的亲属、朋友、领导,必要时还找到让当事人信服的人,甚至是畏惧的人或者部门来参与做工作。使社会各方力量合成一股力,促进案结事了。

(八)、加大司法救助。我院除用尽、用好一切强制手段外,积极探索执行救助制度,干警多次为特困申请人捐款捐物、协调办理低保、联系就业,切实为他们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根据省委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我院还及时建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同几年来,已救助申请执行人17人,救助金额22万元。通过救肋我院化解了七件重大涉执信访积案。

四、涉执信访工作的难点

1、少数信访案发现难。由于少数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不向基层法院反映就直接上访,造成上访突然,基层法院对案件了解不全面,有些案件当事人也承办人也不知道,所以造成接访不及时,案情反馈相对较低慢。

2、化解难。由于有些信访案件就是执行中难点问题,不会因为上访,法院就能马上解决。化解起来难度大。如对被执行人一套房产的执行难度大。因为人民群众形成的房即家的观念根深地固,强制搬迁对抗性很强,必需的居住房屋的面积是多少、如何去安排被执行人的居住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要么上访、要么以死相胁,而申请人又不断上访,搞得法院左右为难,两头受气。案件大量搁臵,这是当前我院涉执信访案件最多也最难化解的案件。另外,被执行人难找、拒执案件难移、执行现场难控的“三难”案件我们认为已超出法院的职能范围,应该由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但公安机关因为这样和那样的原因,不愿协助执行。这类信访案件法院没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最终化解的可能性很小。

3、司法救助金少。政府财政给法院的司法救助金是少而又少,对法院来说是杯水车薪,根本不能解决法院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另外,司法救司法救助的范围过窄并且不规范,现在救助基本谁闹得凶,上级要求的急,就救助谁,这样只能加剧信访当事人上访的级别和上访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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