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岗位责任制. doc_煤矿行政科岗位责任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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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9 党总支书记........................................15 生产副矿长........................................19 安全副矿长........................................23 总工程师..........................................27 工会主席..........................................31 纪委书记..........................................34

第二部分:副总工程(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副总工程师(助理)................................37

第三部分:职能部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健康环保部安全生产责任制......................42 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44 安全健康环保部副部长..............................49 安监员............................................52 技术员............................................55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办公室主任........................58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员............................61 资料管理员........................................64 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66 生产技术部部长....................................67生产技术部副部长..................................71 技术员............................................74 测量工............................................76 煤质化验员........................................78 报表统计员........................................80 储量管理员........................................81 水文地质工程师....................................83 绘图员............................................87 资料管理员........................................89 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91 调度室主任........................................93 调度员............................................97 司磅员...........................................100 设备监测工.......................................102 统计员...........................................105 煤场管理员.......................................107

第四部分:生产服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服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110 生产服务部部长...................................112 生产服务部支部书记...............................115 材料供应副部长...................................118 计划(统计)员...................................121采购员...........................................124 材料保管员.......................................126 火工品库工.......................................128 火工库门卫.......................................130 物资询价员.......................................132 后勤副部长.......................................134食堂管理员.......................................138食堂保管员.......................................141食堂厨师长.......................................143食堂炊事员.......................................145食堂服务员.......................................147食堂采购员.......................................149浴室工作人员.....................................151办公及宿舍区域管理员.............................152办公及宿舍清洁工.................................154锅炉房管理员....................................156第五部分:区队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剥离队安全生产责任制.............................159剥离队队长.......................................161剥离队副队长.....................................164技术员...........................................168采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1713

采煤队队长.......................................172 采剥队支部书记...................................175 采煤队副队长.....................................178 技术员...........................................182 穿爆队安全生产责任制.............................185 穿爆队队长.......................................186穿爆队副队长.....................................189技术员...........................................191机电选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194机电选煤队队长...................................196机电选煤队支部书记...............................201机电选煤队副队长.................................204技术员...........................................207第六部分: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班组长.......................................211剥离班组长.......................................215爆破班组长.......................................219穿孔组组长.......................................223风选生产班长.....................................227风选维修班长.....................................230第七部分:各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水源井水泵工.....................................2344

装载机司机.......................................236 推土机司机.......................................238 压路机司机.......................................240 货车司机.........................................242 洒水车司机.......................................244 生产指挥车司机...................................246火工车司机.......................................248爆破员...........................................250警戒员...........................................252空压机司机.......................................254现场保管员.......................................256钻机司机.........................................258钻机电工.........................................260自卸汽车司机.....................................262挖掘机司机.......................................264排土场现场指挥工.................................266机动车维修工.....................................268采剥现场指挥工...................................270给煤机司机.......................................272破碎机司机.......................................274皮带输送机司机...................................277主选机司机.......................................2815

钳工.............................................284 外线电工.........................................287 内线电工.........................................289 架线工...........................................292 群监员和青安岗员.................................294 电焊工...........................................296气焊工...........................................299配电工...........................................302变电所值班人员...................................305机修工...........................................309司炉工...........................................312水暖工...........................................315刮板机司机.......................................318设备管理员.......................................322节能减排管理员...................................325洒水灭尘工.......................................328工具管理员.......................................330集控室操作工.....................................333第八部分:机关部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团委安全生产责任制.............................337团委书记.........................................338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3396

综合办公室主任...................................340 综合办公室副主任.................................342 综合办公室干事...................................343 综合办公室收发员.................................344 综合办公室服务员.................................345 机关党支部书记...................................346档案管理员.......................................348综合办公室小车驾驶员.............................349财务劳资部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350财务劳资部部长...................................352财务副部长.......................................357会计.............................................361出纳.............................................366劳资副部长.......................................369劳资员...........................................37

1第一部分

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 8

矿长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职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再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定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要求。第10条 每周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1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2条 在本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3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4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作业。

第15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6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治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相对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17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额定能力生产。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第20条 积极加强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第22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23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7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治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28条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额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0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不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

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36条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在副矿长直接负责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第4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未对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党总支书记

党总支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4条 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总结部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第5条 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煤矿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 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第8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9条 经常检查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总支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党总支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3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党总支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党总支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党总支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不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党总支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党总支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党总支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党总支书记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1条 未经常检查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且未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党总支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生产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机电、运输、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7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8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3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4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17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填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填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惩细则。第7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第8条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9条 监督煤矿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0条 负责组织开展、监督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组织、协调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程序,带头经常检查。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分管部门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负领导责任。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中未及时组织、协调的,同时不经常带头检查,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总工程师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剥离、机电、运输、防治水、救护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煤矿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 组织编制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4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5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6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7条 按时参加矿长、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8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9条 负责督促、检查辅助救护队的技术管理和装备、设施的配备、日常训练及值班。

第10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1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2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4条 积极参与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各环节工作,在技术上提供保障。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9条 组织编制的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辅助救护队的技术管理混乱,装备、设施配备情况达不到应急需求,日常训练和值班情况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未尽到督促、检查职责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参与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各环节工作,且在技术上未提供保障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主席

工会主席是煤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矿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第4条 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监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监察、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第6条 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7条 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第8条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矿长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31 表决。

第9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10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11条 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12条 抓好工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没有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工会主席应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的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未健全群众监督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的,工

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第22条 未抓好工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工作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纪委书记

纪委书记负责紧密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纪委的指示、决议。

第2条 主持纪委的全面工作。传达、批阅上级文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汇报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和党委决议。

第3条 负责纪委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定期召开纪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搞好班子团结,充分调动纪委一班人的积极性,认真做好纪委工作。

第4条 认真贯彻中央、中纪委和上级文件精神,协助党委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矿的贯彻执行。负责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考核工作。

第5条 组织召开纪委会,传达上级指示,安排布置工作,研究、讨论、决定纪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讨论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宜。

第6条 定期向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按时完成党委和上级纪委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7条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纪检工作情况,总结纪检工作经验,经常督促、指导、检查纪委办公室和基层纪检工

作。

第8条 负责对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教育与监督。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的党的纪律情况,特别是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

第9条 参与本矿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对本矿干部的考评以及奖惩工作。

第10条 接待重要的上访人员,组织领导调查处理党员违纪案件。

第11条 做好纪检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工作。掌握纪检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组织纪检干部学习理论,不断提高专兼职纪检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搞好纪检干部的廉洁自律、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12条 严格监督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办的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副总工程(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副总工程师(助理)

副总工程师(助理)是各项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各项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副总工程师(助理)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副总工程师(助理)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各项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搞好本矿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煤矿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

第5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副总工程师(助理)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对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 参加工作面投产验收。

第9条 对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0条 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第11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第12条 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第13条 积极参与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各环节工作,在技术上提供保障。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总工程师(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副总工程师(助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 副总工程师(助理)按照分工对煤矿的各项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 煤矿各项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副总工程师(助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项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副总工程师(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副总工程师(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按规定检查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副总工程师(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

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副总工程师(助理)应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副总工程师(助理)对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4条 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副总工程师(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对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副总工程师(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副总工程师(助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副总工程师(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参与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各环节工作,且在技术上未提供保障的,副总工程师(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

职能部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健康环保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健康环保部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

第1条 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条例。

第2条 经常深入一线掌握安全情况,提出改善安全工作的意见,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3条 对于排水、穿孔、爆破、运输、边坡管理、风选系统等,要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处理。

第4条 经常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好各类安全活动。

第5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6条

参与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7条

统计分析事故,定期研究事故趋势和重大安全问题,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按期上报,并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8条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规程学习,并检查学习情况,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第9条

加大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奖罚分明公开、公正。第10条 做好培训办证工作,坚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11条 做好工伤登记、职业病鉴定和安全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第12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第13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14条 根据**集团和矿业公司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搞好本矿质量标准化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15条 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做好环保工作。

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

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安全健康环保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考核。

第3条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 参与其他单位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第5条 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 加强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监察,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 制定并组织落实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第9条 组织生产从业人员培训上岗。

第10条 组织、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上岗。第11条 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培训档案。

第12条 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13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安全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意见。

第14条 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第15条 及时汇总、总结安监员的工作情况。

第16条 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7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剥工程的进度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8条 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第19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20条 参与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21条 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22条 监督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剥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23条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工作。第24条 参与和组织实施环保建设。第2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的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对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从业人员开具虚假证明;

(六)发现有生产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培训上岗不加以制止;

(七)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售、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八)由于安全技术培训质量差,误导职工造成事故,给安全生产带来影响;

(九)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2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的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9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在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相应责任。

第31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的,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不能够有效的运行,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健康环保部部

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督察)、审查中,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健康环保部副部长

安全健康环保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全健康环保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负责组织制定安全健康环保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考核。

第3条 按照分工要求参与其他单位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4条 参与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第5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6条

参与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7条

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8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9条

加强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

况的监察,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10条 参与组织安排生产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

第11条

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剥工程的进度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3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健康环保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的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按分工要求未对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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