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群专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_通化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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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群专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化钢铁公司组织、宣传、企业文化、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信访和科协工作专业管理,进一步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经营生产的有序进行,根据《通化钢铁公司专业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化钢铁公司各党委、党支部。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三条 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各级组织机构健全,委员齐全。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及时补选党委和支部委员。
未做到,扣0.1-0.5分。
第四条 加强两级班子建设,围绕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有针对性地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增强两级班子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提高驾驭经营管理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两级班子的决策水平。
未做到,扣0.1-0.5分。
第五条 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党委工作年度、季度有安排、有考核、有总结。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重点开展党内活动,活动有方案、有考核、有成果。
未做到,扣0.1-0.5分。
第六条 执行基层党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党委、党支部按要求组织党内生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重要会议精神,安排本单位工作,抓好抓实党支部标准化建设,未做到,扣0.1-0.5分。
第七条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紧密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业绩排行等活动,在指标挖潜、技术攻关、降本增效等生产实践中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未做到,扣0.1-0.5分。
第八条 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未做到,扣0.1-0.5分,造成不良影响加重考核。第九条 按时、按要求完成公司党委工作部门临时安排的各项相关工作。
未做到,迟1天扣0.2分,造成影响较大的加倍考核。
第三章
宣传工作
第十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配合新闻单位开展舆论宣传工作,营造健康向上的舆论宣传氛围。按时完成广播、电视、协同平台稿件任务。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健全新闻宣传工作队伍,提高通讯宣传水平。
未完成,扣0.1-0.5分;造成不良影响加重考核;成绩突出,加0.1-0.5分。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等各类职工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准确、全面、及时地做好公司各项方针、政策、形势和任务的宣贯工作。
未做到,扣0.1-0.5分;成绩突出,加0.1-0.5分。第十二条
建立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预警机制和包保责任制,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教育疏导,并及时排查和化解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公司大局稳定。各单位每月定期分析职工思想动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动态分析退回视为没报)。
未做到,扣0.1-0.5分;重大问题瞒报以及造成越级访、群访加重考核。
未建立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预警机制和包保机制扣0.4分。第十三条
培养、树立本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典型,总结经验材料,推广典型经验。
未做到 扣0.1-0.5分;典型经验在公司交流加0.1-0.5分。
第四章
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公司企业文化建设规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本单位企业文化建设活动。
未做到 扣0.1-0.5分。
第十五条 组织职工开展企业文化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树立本单位及职工队伍的良好形象。
未做到 扣0.1-0.5分。
第十六条
积极配合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对外企业文化交流、产品对外宣传等工作。未做到 扣0.1-0.5分。
第十七条
培育、总结、宣传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活动深入开展。
未做到 扣0.1-0.5分。
第五章 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层层签订“包、保”责任书。按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后3日内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未做到,扣0.1-0.5分。
第十九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领导班子成员能够认真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廉政谈话制度。
未做到 扣0.1-0.5分。
第二十条 组织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主管人、财、物等关键岗位有处置权人员以及全体职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活动,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夯实廉洁从业基础,教育履盖面达100%。
未做到 扣0.1-0.5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和公司颁布的廉洁从业 各项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建立廉政建设规程,确保职工违纪率为“零”。
未做到 扣0.1-0.5分,发生违纪案件加重考核。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权力运行和职工遵章守纪情况的监督,增强廉政建设工作的透明度和实效性,确保各项权力健康运行。
未做到 扣0.1-0.5分。
第二十三条 效能监察有工作计划,有活动方案、有工作内容。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流程,达到强化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实施责任追究,优化经营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管理机制创新。
末做到,扣0.1-0.5分。
第二十四条 做好畅通举报主渠道工作,对本单位和上级交办的举报件要及时初核调查和处理,形成报告。做到举报件不积压,举报人没有上访行为发生。
未做到,扣0.1-0.5分。
第二十五条 有被地方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或有被公司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决定,特别是党纪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每发生一件次扣1分。
第六章
工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职责划分明确。
未做到,扣0.1-0.5分。
第二十七条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强化厂务公开,严格按公司要求按时进行公示,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职工反映的问题。
未做到,扣0.1-0.5分。第二十八条 围绕生产经营中心任务,积极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岗位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职工操作技能,发挥职工聪明才智,促进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未开展,扣0.1-0.5分。
第二十九条 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按要求组织职工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持职工参加各类文体协会。
未做到,扣0.1-0.5分。
第三十条 强化班组建设和班组核算,促进班组民主管理活动的开展;做好班务公开工作,奖金分配公开透明。
未做到,扣0.1-0.5分。
第三十一条
建立特困职工档案,准确掌握本单位困难职工情况,做到底数清楚;积极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根据不同时期具体情况,经常性的深入职工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力所能及的为职工排忧解难。
未做到,扣0.1-0.5分。
第七章 共青团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组织团员青年开展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团员青年爱岗敬业意识;掌握青年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未做到,扣0.1-0.5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团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共青团组织机构,不断提高团建工作水平。未做到,扣0.1-0.5分。
第三十四条 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中心,开展“青工创新创效”、“导师带徒”、“青安杯”和“青年岗位技术能手”等活动,发挥团员青年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培养团员青年的学习意识和创新意识,提高青工队伍整体素质。
未做到,扣0.1-0.5分。
第三十五条 组织开展有益于团员青年身心健康、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不断满足团员青年的文化生活需求。
未做到,扣0.1-0.5分。
第八章 科协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开展科技攻关和科技承包活动;积极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增强技术人员的创新创效意识,进一步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
未做到,扣0.1-0.5分。
第三十七条 加强科协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各级科协组织。
未做到 扣0.1-0.5分。
第三十八条 组织开展学术论文的征集活动,搞好论文的评审、推荐、奖励,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
未做到,扣0.1-0.5分。
第三十九条 开展科技咨询活动,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材料,不断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加强节能减排项目的应用。未做到,扣0.1-0.5分。
第九章 信访工作
第四十条 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和热点问题,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针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认真了解和准确把握相关信息,提前作好预防工作。
未做到,扣0.1-0.5分。
第四十一条 坚持领导与职工对话交流制度,畅通各类群体和职工表达意愿渠道;层层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及时反馈动态信息,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在第一时间上报。未做到,扣0.1-0.5分。
第四十二条 层层构建责任包保体系,认真落实保包责任制,切实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包一级,将责任层层进行分解落实。
未做到,扣0.1-0.5分。
第四十三条 坚持开展“信访接待日”活动,做好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有效的做好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工作。
未做到,扣0.1-0.5分。
第四十四条 制定信访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主要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进行处理。
未做到,扣0.1-0.5分。
第四十五条 因工作不利导致群体访、越级访事件发生,每发生一次扣1分。
第十章 考核通则第四十六条 按照公司月度党群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月度党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时上报各类总结、分析、反馈、报表等材料。
未做到,扣0.1-0.5分
第四十七条 按时参加党委工作处组织的各类专业会议和专业学习培训。
未做到,扣0.1-0.5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类基础台帐,认真维护各类基础数据,记录内容清晰,原始材料完整。
未做到,扣0.1-0.5分。
第四十九条 认真完成党委工作处各专业布置的工作和临时交办的任务。
未做到,扣0.1-0.5分,完成出色,加0.1-0.5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考核程序。每月5日前,党委工作处组织各科室对各单位党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经处长审核后,汇总报党委组织人事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人事处、党委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