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则_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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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房字〔2003〕30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局制订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则(试行)》和《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馈。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则

(试行)

第一章 基本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形土地市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工业厂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公开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的行为。

(三)公开挂牌,即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将拟出让土地的条件在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四)公开上网竞价,即交易中心在网上发布挂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竞买人的网上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和出让方式经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拍卖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实施。

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出让的具体工作。交易中心应根据我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供应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出让工作,以市国土房管局的名义组织出让。涉及政府储备土地的,市土地开发中心做好出让的前期工作后可参与具体的出让工作。市国土房管局提供出让地块的具体资料给交易中心,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批准书、位臵图、四至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格式文本、土地使用条件等。

交易中心根据出让地块资料和出让方式代市国土房管局起草出让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或上网竞价公告,及以下文件:投标(竞买)须知、投标(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确认书或成交确认书等。

交易中心以市国土房管局名义在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当地主要报刊和市国土房管局网站(www.daodoc.com)发布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公告。

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臵、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可参加投标(竞买),可以独立投标(竞买),也可以联合投标(竞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投标、竞买,应缴纳不少于公告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公司、企业参与投标、竞买的:

1、投标申请书或竞买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投标(竞买)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具有独立经济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参与投标、竞买的:

1、投标申请书或竞买申请书(原件);

2、设立该组织的有效批文(复印件);

3、该组织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投标(竞买)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还应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个人参与投标、竞买的:

1、投标申请书或竞买申请书(原件);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委托他人参与投标(竞买)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文件(应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境外投标人、竞买人,按照前款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按规定经过认证。

联合投标、竞买的,各成员单位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或联合竞买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成员的权利、义务,该协议书作为投标申请文件或竞买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各成员单位为投标(竞买)及中标(竞得)后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投标人、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其他经招标拍卖领导小组或评标小组认定为无效申请的。

以上

(一)至

(五)项由交易中心认定。招标拍卖领导小组或评标小组和交易中心认定申请文件无效的,公布原因后,不接受投标、竞买申请人的解释。

第八条 投标、竞买申请人应在公告的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申请文件,并将履约保证金存入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以到帐为准)。

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中心对符合资格的竞买申请人发给统一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竞买资格。

采用上网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中心对符合资格的竞买申请人分配上网竞价帐号和密码。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后,交易中心应与受让人当场签订《中标确认书》或《成交确认书》,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与受让人在规定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易中心应当于招标会、拍卖会、挂牌或上网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出让结果,并退还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的履约保证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中标确认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第十条 交易中心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规则

第十一条 市国土房管局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委托交易中心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土地使用权招标评标专家库。

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工作由委托人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交易中心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在招标前代市国土房管局制定招标文件和投标规则,并在招标会30日前发布招标公告。申请参与投标的主体应达到2个以上。

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补充时,应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作出公告。修改、补充公告与已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后者与前者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第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投标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交易中心查询。交易中心应安排投标人到现场踏勘招标地块。标书一经投入标箱,不可撤回,视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投标人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应全面履行并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规定的时间将标书投入标箱。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标书未密封;

(二)标书未盖投标者印鉴;

(三)标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

(四)标书不齐备、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清楚;

(五)标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六)标书递达时间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七)投标人对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八)委托投标的,委托文件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评标小组认为其他无效的标书。

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当众宣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公布无效原因后,不接受投标人的解释。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招标,取消招标,出让地块由市国土房管局收回:

(一)全部投标价均低于市国土房管局在招标前设定的底价的;

(二)参与竞投的主体少于2个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交易中心通知投标人,组织评标小组重新确定中标者或由市国土房管局收回地块。

(一)逾期或拒绝缴交有关税费的;

(二)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评标小组认为其他违约的情况。

第十九条 招标活动程序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交易中心组织招标,并提交相应资料。

(二)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提出投标申请,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四)交易中心确认投标人资格。

(五)交易中心按如下程序举行招标会:

⒈ 招标会开始,竞投人开始投标。

⒉ 投标截止。

⒊ 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⒋ 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⒌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⒍ 交易中心与中标人签订《中标确认书》。

(六)交易中心以市国土房管局的名义公告招标结果,并退回其他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七)市国土房管局与中标人在《中标确认书》签订后15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中标人缴纳交易税费和地价款。

(九)中标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规则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作为拍卖人,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工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采用有底价的增价拍卖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在拍卖会召开3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申请参与竞买的主体应达到2个以上。

委托人需要对拍卖文件作出修改、补充时,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15日前作出公告。委托人发出的修改、补充公告与已发出的拍卖公告、拍卖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后者与前者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交易中心查询。交易中心应安排竞买人到现场踏勘拍卖地块,竞买人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拍卖会前提出。参加竞买的,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拍卖,取消拍卖,出让地块由市国土房管局收回:

(一)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市国土房管局拍卖前设定的底价的;

(二)参与竞买的主体少于2个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取消其竞得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中心通知竞得人,出让地块由市国土房管局收回。

(一)逾期或拒绝缴交有关税费的;

(二)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第二十五条 拍卖活动程序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交易中心组织拍卖,并提交相应资料。

(二)交易中心发布拍卖公告。

(三)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并索取有关文件。

(四)交易中心确认竞买人资格,并发放竞买标志牌。

(五)交易中心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以下程序公开拍卖:

1、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臵、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4、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5、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6、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7、主持人宣布最高竞价者为竞得人。

8、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交易中心公告拍卖结果,并退回其他竞买人的履约保证金。

(七)市国土房管局与竞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竞得人缴纳交易税费和地价款。

(九)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及上网竞价出让规则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及上网竞价出让工作。

挂牌及上网竞价出让采用有底价或有最低交易价的增价竞价方式。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在挂牌及上网竞价前发布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最低交易价、出现现场竞价时的竞价方式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委托人需要对挂牌或上网竞价文件作出修改、补充时,应在申请截止日7日前作出公告。委托人发出的修改、补充公告与已发出的公告、挂牌或上网竞价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后者与前者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对挂牌或上网竞价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申请截止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交易中心查询。交易中心应安排竞买人到现场踏勘挂牌地块,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竞买前提出。参加竞买的,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或上网竞价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第二十九条 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竞买人采用挂牌公告期限内提交报价单的方式竞价或在挂牌现场利用交易中心挂牌竞价系统竞价。

采用上网竞价方式出让的,竞买人凭上网竞价帐号和密码在挂牌公告期限内登录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并提交报价。

第三十条 公告期限届满,符合下列规定的,交易中心可确认成交:

(一)在公告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达到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

(二)在公告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允许多次报价,出价最高并符合其他条件者为竞得人。

(三)在公告期限截止前1小时内仍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提出报价的,确认为同时报价,应进行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现场竞价规则如下:

1、现场竞价主持人由交易中心指定。

2、公告期限截止前1小时内提出报价的竞买人具备现场竞价资格。

3、现场竞价以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4、现场竞价起始价为公告期限截止前的最高报价,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增价幅度为公告规定的增价幅度。现场竞价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5、现场竞价有两种方式:提交报价单方式或现场拍卖方式。采用提交报价单方式竞价,报价单应经现场竞价主持人确认后方为有效报价。采用现场拍卖方式竞价,现场竞价主持人应按本规则第三章有关拍卖程序主持竞价。若出现同一时间报价且价格相同的,应继续竞价。

6、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高出价而没有更高报价的,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三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成交,交易中心应取消挂牌或上网竞价,出让地块由市国土房管局收回:

(一)在公告期限内无应价者的。

(二)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底价的。

(三)不符合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取消其竞得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交易中心通知竞得人,出让地块由市国土房管局收回。

(一)逾期或拒绝缴交有关税费的。

(二)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市招标拍卖领导小组认定违约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挂牌出让程序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交易中心组织挂牌,并提交相应资料。

(二)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公告。

(三)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

(四)交易中心确认竞买人资格。

(五)提交报价单竞价或在挂牌现场通过交易中心挂牌竞价系统竞价。

(六)挂牌公告期限截止,交易中心直接确认成交情况或现场竞价。

(七)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交易中心公告挂牌结果,并退回其他竞买人的履约保证金。

(九)市国土房管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竞得人缴纳交易税费和地价款。

(十一)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四条 提交报价单竞价程序如下:

(一)竞买报价人填写报价单,并提出报价。

(二)交易中心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三)交易中心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四)挂牌公告期限截止,交易中心确认成交情况。

(五)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上网竞价程序如下:

(一)竞买人凭上网竞价帐号和密码到市国土房管局网站登陆竞价管理系统,填写报价单,并提出报价。

(二)竞价管理系统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竞买价格。

(三)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四)公告期限截止,交易中心确认成交。

(五)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交易 管理 通知

抄送:市纪委、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市档案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03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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