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_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差旅费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保证各单位员工出差办理公务和参加各种会议的需要,方便工作,提高办事效率,适应财务集中管理的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省公司直属各单位、各市州分公司及所属县市区分公司(营业部)。
第二章 出差的审批
第三条 公司员工出差前,应通过统一报账平台系统,按规定填写完整的出差申报,出差申报包括出差的目的地、起程日、预计外出出差时间、出差的目的和任务、按标准计算预计需开支的差旅费等。网络维护、建设等人员到所属单位进行设备维护和工程施工,区域营销人员下乡促销和司机等频繁出差者,可按月定期填写出差申请。
员工参加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举办的培训学习及在本单位所在行政区内出差,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跨本单位行政区出差,需报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单位负责人跨行政区出差,应按规定报经上级单位批准;部门负责人跨行政区出差,应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报销差旅费时,通过统一报账平台,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第四条
遇特殊情况,出差需延期,须事先征得批准出差的领导同意,出差结束后,应在报销差旅费前书面补报同意的领导批准。第五条 同公司不同部门人员同时出差,由牵头部门出差人员负责填写出差申请、执行审批、报销差旅费。不同公司人员一同出差的,差旅费分别回所属公司报销。
第六条 出差返回工作单位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工作日指自然天数减去法定节假日天数),提交出差情况书面汇报后,方可报销差旅费;出差返回公司未超过5个工作日又再次出差的,可连同后期出差一并提交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出差期间的日程安排、差旅费开支和工作完成情况,同时通过统一报账平台报销差旅费。
第三章 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七条 差旅费开支具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伙食补助费、公务杂费。
(一)公司员工按下列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可凭票按实报销交通费用,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超标准部分的费用自理。
1.长途交通工具
(1)省公司员工出差往返的飞机,原则上由各部门在省公司综合部指定的订票点进行集中订购,随其他差旅费开支到省公司财务部门报销,省公司采取竞争方式确定供票单位。火车票和出差时间较长、行程及返回日期不能事前确定的回程机票,可自行订购。各市州分公司可参照省公司的方式确定订票点。
(2)省公司领导(包括省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副总经理、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等,下同)可乘坐飞机头等舱、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长途汽车,以及在上述标准以下的其他交通工具。
(3)省公司部门负责人(包括省公司本部各部门、省公司直属各单位正、副总经理及其助理,省公司党务、纪检、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等同职级的人员,下同)、市州分公司领导(包括市州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等同职级的人员,下同)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以及在上述标准以下的其他交通工具。
(4)职员(包括除省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市州分公司领导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可乘坐火车的硬席和直达火车的普通卧辅、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以及在上述标准以下的其他交通工具。若出发地至目的地没有直达火车或乘坐火车超过24小时的,可乘坐飞机经济舱。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的,可单程乘坐飞机经济舱。年龄在女50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职员出差,可比照省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市州分公司领导)的标准乘坐长途交通工具。
(5)员工出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乘坐对应标准以上的长途交通工具的,属出发前的,须在统一报账平台出差申报单中说明原因,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省公司(或市州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出差在外地的,须电话请示省公司(或市州分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在报销差旅费前书面补报同意的领导批准,否则,超过标准部分自理。
(6)除省公司领导和特殊情况外,省内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2.市内交通工具
(1)省公司领导、省公司部门负责人、市州分公司领导,到省内、省外出差、开会和学习的,搭乘出租车和当地适当的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地铁、专线车、机场巴士等),凭发票据实报销。
(2)职员到省内(不含住居地城市)、省外出差、开会和学习的,机场、车站至住宿、会议、学习地往返搭乘当地适当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可在市内交通费标准外,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公共汽车、地铁、专线车、出租车等),可在每人每天不高于40元的标准范围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过规定报销标准部分自理。
(3)跨本单位行政区出差、参加会议和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参观,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公司员工出差,按以下规定凭票报销住宿费
1.员工出差原则上应通过统一信息平台(OA系统)的“差旅服务系统”选择中国协议酒店(宾馆)入住,报销时,可按酒店协议价格和规定的住宿标准,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省公司领导可选择协议酒店(宾馆)的商务套间入住,省公司部门负责人和市州分公司领导原则上可选择四星及以下协议酒店(宾馆)的单间或标准间入住,一般人员可选择三星及以下级协议酒店(宾馆)的标准间入住。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协议酒店住宿,或出差地无协议酒店的,可住宿非协议酒店,但住宿标准不得超过本地区同类标准协议酒店的协议价。报销时,提供书面说明原因后,凭住宿发票在同类协议酒店的协议价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2.由于“差旅服务系统”中没有县级及以下地区的协议酒店信息,员工到县级及以下地区出差仍采用住宿费限额报销(报销标准详见附件一)。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4.员工随领导出差,可按领导住宿酒店和员工住房标准报销费用。
(三)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1.员工(含借调、交流、聘用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实行伙食包干,无须提供相关餐饮发票,不分途中和住勤期间,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本单位所在的县市区内10元,本单位所在市州跨县市区20元,省内跨市州30 元,外省50 元;北京、上海和经济特区住勤期间60 元,按在不同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不再凭据报销。
2.借调、交流到异地和到基层单位实习、工作锻炼的人员,网络维护、建设等人员到所属单位进行设备维护和工程施工的,区域营销人员下乡促销的,在工作期间,已享受用餐补助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未享受用餐补助的,比照上述出差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3.凡经批准带薪参加脱产学习并在学校食宿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不分省内省外,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均为每人每天10元。参加在异地举办的各种短期(不超过十五天)培训,培训期间未享受伙食补助费的,按一般出差报销伙食补助费,超过十五天以上部分,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伙食费已包含在培训费中的,培训期间一律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4.各类会议期间、本公司自行组织的各类活动、参观,以及经批准赴外地参加厂商和公司合作伙伴组织的会议(包括研讨会、展览会等)、参观、访问等活动,由会务组织单位安排伙食的,一律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上级单位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或用餐已按业务招待费报销的,不报销伙食补助。
5.对连续乘火车超过12小时的,每天可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公务杂费开支标准。员工出差期间,因实际工作需要发生的公杂费,如邮寄费、行李费、购票手续费、文件复印费、传真费等,可凭票据实报销。
第四章 员工调动工作和探亲
第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比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开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同住的未在职工作的父母、配偶以及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本公司工作人员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公司员工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公司员工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论公司员工或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其中:生活急需物品,每人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由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报销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表,其运费不能分开计算的,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公司员工(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
(六)被调动公司员工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公司员工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七)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交通费标准,按对应的交通工具票价进行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报销,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公司员工探亲路费按以下标准开支
公司员工探亲必须符合公司探亲相关规定的条件,由经办人提出,提交所在部门领导同意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批准。
公司员工探亲往返车船费的开支标准: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务一律报销硬席车费。乘坐轮船的一律报销三等舱位船费,超过规定等级的票价,由员工自理;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可凭据按实报销;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可按直线车船票报销,多支付部分由员工自理。
公司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凭有效票据核销至出入境口岸;国外路费由员工自理。
公司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往返路费(车船费)。在本人月工薪所得(含工资和年度绩效奖)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顺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本人自理。
第五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差返回公司未超过10个工作日又再次出差的,按最后一次回单位的时间计算)按规定分类粘贴真实、合法、完整的票据,在统一报账平台中如实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审核报销差旅费,同时归还借款。网络维护、工程建设、区域营销、司机等出差较频繁的人员可每月集中报账一次。出差人员回单位3个月仍未报销差旅费的,财务部门不再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实行“前帐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严格控制职工借款。差旅费借款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财务部门必须直接在发放工资奖金时全额扣还。
第十二条 严禁在报销差旅费时弄虚作假。如有发生,一经查出,除虚报金额不予报销外,并按公司员工信用积分报销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报账人累计信用积分一次性清零,直接将报账人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报经所在单位公司领导确认后,移交所在单位绩效考核部门,扣减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分的处罚。
第十三条 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员工出差,严禁接受供应商或公司合作伙伴提供的车辆、住宿、宴请和其他各类开支,违者按接受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员工在省内出差,必须全额支付住宿、交通等出差费用,严禁接受所属企业提供的住宿、交通等费用补贴,违者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