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制腐败苗头 制定“公务诚信法”wm_保险法中对诚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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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务诚信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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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些国家机关和国家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为了一己之私利而在执行公务行为中谎言连篇,大话不断,大有“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不说假话升不了官”之意。这种公务不诚信行为,正是各种腐败行为的开端。如果听之任之,将会极大的影响到党和国家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甚至影响到国家的兴亡。“公务诚信法”要求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必须讲求对国家的忠诚和对人民的诚信。制定这样的法,或许可以将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公务,诚信,法律
一、引言
关于温家宝总理同网民们的“网聊”,许多报道中都赞叹道:温总理“是用心在与网民交流,是与网民的一次谈心,或者说用心谈话,就是把真实情况告诉大家,倾听群众真实的声音”。
读罢报道,感慨良多:政府官员应当同百姓心贴心,温总理做了一回榜样。要是各级官员都能做到这样,我们国家就真的能够和谐发展了。
据报道,温总理在网聊中谈到了“真实”,也谈到了“腐败”。温总理已感受到真实的可贵和腐败的可恶。温总理还谈到惩治腐败要“制定官员财产申报制”等。由此可知,当前社会的虚假与腐败已经惊动了我们国家的中央领导层。惩治腐败,我们老百姓是举双手赞成的。
但是,一个大国,人员众多且关系复杂,利益交错且众口难调。治理腐败确实很难。
过去也有过秉直清廉之士在权限所及范围内搞过一些惩治腐败的壮举,但通常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种种因素使得这种壮举收效甚微。就拿各基层纪委几乎年年搞的干部“申报年收入”来讲,一些干部故意装糊涂,漏报、错报,而基层纪委无能力做核实工作,老百姓也不敢举报。现实情况是:如果举报查实,最多是个错误,人还在官位上,举报人可就惨了。
我认为:在制定反腐败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制定一种可行的、规范的、严厉的法规或政策,凡有触犯者,一律按章(依法)办事,一律给予“一票否决”。我提议应当尽快研究制定“公务诚信法”。让“公务诚信法”来为党和国家输送优秀诚信的干部以维护国家法律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将腐败扼杀在“青苗”状态。这个法的提出,也是因温总理所提到的真诚而想到的。我认为,惩治腐败,还是要靠清官加法律。“公务诚信法”就是希望我们国家能够出更多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办事的清官。
二、制定“公务诚信法”的迫切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们知道,自从*结束后,我们国家加紧了法制化建设,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涉及到国家政权、经济活动、文化教育、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现在也还在进一步完善中。
我认为,“公务诚信法”是可以制定的。
首先,就其重要性来讲,为“诚信”立法是非常必要的。所谓“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泱泱大国,靠什么能够管理亿万人民和富饶山河?靠的就是制度和管理者的有机结合,如果管理者不诚信,那么,制定再多的法律法规都没有用。因为,不诚信的人可以曲解法律,不诚信的人也可以钻法律的空子,不诚信的人还可以“再造”法律,不诚信的人更可以修改法律。当欺骗代替了诚信,也就是人治代替了法制,试想,国还将国吗? “公务诚信法”就是要从最基本的抓起,把“人治”和“乱治”消灭在萌芽中。其次,就其特征来讲,“公务诚信法”是一种特殊的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诚信”是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是否应当立法可能会有疑问。不过,我国民法、经济法、合同法等都对明显属于诚信范畴的“欺诈”行为有了律条,这应当说给我们提供了样板。
第三,从字面分析,“公务诚信法”是约束国家机关和国拨经费的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人或当事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诚信操守。由于直接牵涉到国家公权力和国家经济利益,因此,同民间的不讲信用、不讲道德有着明确的界限。靠纪律和舆论无法约束,在道德范畴更是无法调和。
第四,当发生“公务不诚信”事件时,从表面上或暂时一段时间内是看不出有受害者的。因此往往被认为没有原告。即使有人上告,也是落个组织内部批评教育。但我们细细分析,不难看出,凡有公务不诚信事件,必有不公平待遇出现,也就必然会有被不公平待遇的一方,这一方就是受害人,就是当然的原告。“公务诚信法”不仅要维护这部分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维护国家政权机器的正常运转。那些贪官、淫官、懒官、昏官、贼官,哪个不是从谎言、欺骗开始的呢?只要发生“公务不诚信”事件,就表明一些“蛀虫”钻到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谋私利了,或是准备谋私利了。从这一点讲,制定“公务诚信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第五,“公务诚信法”所调解的法律关系的范围,应当包括这样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因为“要争得更好的权利、荣誉、利益以及为推卸责任、袒护领导亲朋、泄愤报仇等”而故意行使的弄虚作假欺骗行为,都是可以纳入“公务诚信法”诉讼的内容;二是国家机关和国家企事业单位“公务行为”中各种涉及民生的政策、批复、鉴定,以及本机关或单位正在实施的项目等等,尽可能(涉密的除外)的通过上网和其他渠道公示,以帮助社会(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了解掌握、查证核实和参照执行,以防止受到社会不法假冒和欺骗等,都是可以纳入“公务诚信法”要求国家机关和国家企事业单位应尽的义务内容。三是公民享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企事业单位公务行为的查证核实权。
三、“公务诚信法”应用分析举例
下面以结合收集来的一些事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在某高校一次有近百人参加的干部考评会上,一位干部在述职报告中称自己任职多年来,从未领取过某某津贴,为国家节约了几万元钱。事实上,这个单位根本没有这个津贴,完全是这个干部臆想杜撰的。这事反映到纪委、组织部门,竟然因为,他说的是“实话”,确实没有拿过这个津贴,只能由分管领导给与批评教育。有人问:他可是说因此“为国家节约了几万元钱呢”?如此品德,有人将其与前不久报端披露的“周老虎”相提并论,称“北有纸老虎,南有糖棉花”(注:“糖棉花”意“会吹”和“造假”)。
按照“公务诚信法”来分析,首先,杜撰的“XX津贴”至少侵犯了三种人的名誉:一是你的前任,一是你的现任平级。因为只有他们拿了“XX津贴”才能说明你是为国家节约了。第三种人是你的上级领导,在确认没有其他人领取津贴的情况下,就是在说这个上级专门给你发“XX津贴”。这样就至少可以有三个原告。第二,在具体处理时,此种人显然是为了给自己挣得更多的荣誉而在脸上贴金,显然“不能代表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处理公务”,„„“应当就地免职”。
案例二:在先进性教育期间,某高校一位唯一健在的老红军、八十多岁的离休干部、老领导,又是该单位离退休党委的委员,正值“大腿骨折”恢复期,行动非常不便。但还是按照单位规定带着伤痛参加单位召开的学习报告会。由于路远,便由离休科长派车负责接送。但是,在会议结束后,离退休处处长打电话问怎么车还没有到?这位离休科科长在配备的两个驾驶员、两部车全部停在院内的情况下,回答处长:“车已派出,无法接回”。处长只有另外找车接回老领导。这个谎言第二天就被处长戳穿。但是,在有上级的庇护下,这个离休科科长竟然在一年后“自然”晋级分管离休科的副处长。当组织部门查到此事时,得到的答复竟然是“后来派车去了”。据了解,那个老红军经常批评这个离休科科长工作怎样怎样的不务实。在前面一次的会议因为派车迟了,耽误很长时间又批评这个科长一次。该单位知情的老同志非常愤慨:你用手中权力对付那么一个德高望重的离休干部,道德与良心何在?还有,即使你真的“后来派车”,但人都已经接回,有何用?不是纯粹造假吗?
按照“公务诚信法”来分析,这个科长回复处长电话时已经构成公务欺骗。而这个欺骗不仅反映其道德水平有严重失却,在政治态度上更是应当打个问号的。这样的人本身就应当调离离退休管理岗位,怎么还能晋升一级呢?也许单位组织部门仅认为是一句欺骗的话而已,对其处罚没有依据。但是,依据“公务诚信法”,处理这样的问题就好办多了。
案例三:某高校一名科级领导因为要报中级职称,让下属代考“职称计算机考试”。方法是:两人同时报名参加考试,考场上交换一下两人的身份(机器填写)。这个下属虽然代考,但非常厌恶代考行为,便无意间向他人发泄出来。后来反映到纪委。调查时,确定了:
1、这个下属确实是和这位干部一起参加
考试了;
2、这个下属因为是工人编制,根本无资格考职称。但是,因为是机器答题,无法查询代考笔迹,而这个下属此时却以“考着玩”搪塞,„„最后不了了之。
按照“公务诚信法”,国家事业单位干部考职称是在竞争国家给与的荣誉或经济利益,在这个事情上玩弄虚假,法院完全可以受理。法院的审理就比较细化了,比如:完全可以以两人的考试成绩作为裁决的依据。此外,还可以有一定的威慑力:那个下属如果能够改变态度讲真话,可以从轻处罚;如果继续用“考着玩”糊弄,一经查出,除了本法可以处罚外,还可以转刑事诉讼追究其作伪证罪。
案例四:某高校某处的一个科室采购电脑,报账时,设备验收部门发现价钱比市场同品牌电脑高数千元钱,便把该处的处级领导叫来询问:“有没有搭配什么设备”。这个处领导不懂电脑行情,便回去问负责采购的科室领导。该科室领导一口咬死:“就是这个价钱,一点也没有搭配”。这个处领导就又到设备验收部门,拍着胸脯说:“肯定没有搭配,是在正规的店买的”。设备验收部门拿出市场同品牌电脑价格表给处领导看,并称“肯定不能报账,一定要把搭配的设备拿来验收”,至此,这位处领导才恍然大悟,那个科室领导竟这样欺骗自己的顶头上司。回去追问后,那个科室领导不得不拿出搭配数千元的数码相机。这个事,法院不会管,纪委不会查。但我们国家事业单位的基层领导都要是这样,国有资产流失可就不得了了。那个处领导非常生气却也无可奈何。
按照“公务诚信法”,购买国有资产在没有请示(或告知)领导的情况下,私自搭配,这就是一种公务不诚信行为;在领导追问的情况下,依然隐瞒不报,又是一种公务不诚信行为。一个国家事业单位的基层领导能够这样在公务行为上进行欺骗(不诚信),还能够继续在国家事业单位任领导吗?这样的行为,在当前似乎很难解决。但依据公务诚信法,这样的欺骗是肯定会受到处罚的。
案例五:某高校一方面组织宣传“不再盖房,照顾离退休老人先拿购房(达标)补贴”,另一方面以“我校600多高级知识分子(注:包括已经离退休的高级知识分子)住房困难”为由,积极争取批地盖房。当第一批申请领取购房补贴的老人在公证处的公证下与单位签订了“不再向单位索要住房”而领取购房补贴的协议后一星期,第一批达标房的分配方案讨论稿下发讨论,而讨论稿中明确规定“领取购房补贴者不能参加这次购房排队”。拿了购房补贴的老人们知道后大骂单位领导和房产管理部门。这可是几十万元的差别啊!找上级,没用,还得原单位解决;找法院,也没用,行政法规定这属于“单位内部的人事福利等”法院不受理。
按照“公务诚信法”分析,该单位属于国家机关和国家企事业单位,其分房行为完全属于一种公务行为。由于签合同公证牵涉到单位的不诚信(完全可以再提醒一次,单位已经开始盖达标房了,这可关系到老人们一辈子的积蓄和一辈子的希望啊),法院可以受理。还有,该单位的离退休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传达“照顾领取购房补贴”的是他们,对单位已经开始盖达标房的事实隐瞒不通报的也是他们,他们是这一公务不诚信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可以讲,由此造成后来100多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领取购房津贴”的教授们到北京上访告状的第一责任人就是他们。虽然在目前的党纪国法上可能找不到能够处罚他们这种行为的具体条款,但是,依据“公务诚信法”,这样的行为是明显的公务不诚信行为,影响民心安定,影响国家声誉,完全可以依法追究。
案例六:某高校实行集中聘岗。文件中明确规定:初聘科长必须年龄在40岁以下,原任科长年龄达50岁的不得再聘科长。文件中没有关于特殊岗位、特殊人员可以特殊对待的说法。但最后聘任结果是既有50岁以上的人继续当科长,也有已经超过40岁的人首次升任科长,同时,也有接近50岁不能再干一届的科长离开科长岗位。结果公示后,很多人不明白:这是学校人事文件明确规定的,怎么会是这样结果?如果说这几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话,那么,那么多三十八九岁的人没有聘上科长岗,对他们公平吗?那些接近50岁提前离开科长岗位的老科长们,对他们公平吗?谁有那么大权利能够背文件精神而为?红头文件就那么不值钱?这个学校究竟是法制还是人治?爆料人称,有些超龄当科长的人根本不如未当科长的人。他们当科长是因为“上面有人”。
按照“公务诚信法”,这种违背文件精神操作的事情,也是一种不诚信公务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原告可以是“四十岁以下可能当科长的任何人”,也可以是“四十岁以上遵守文件规定不竞聘科长的任何人”,以及“五十岁左右原在科长岗位因遵守文件规定而被调整下来的任何人”等。对这件事应当这样看:文件设定年龄限制是否正确是另外的话题,但既然在单位发了文,就应当按照文件执行。文件规定一套,做时又是一套,完全是以领导个人意志为转移,基层无法按照文件来实施,这样的文件就
跟废纸一样。这样的事,欺骗了老实本分遵守文件规定的基层各级领导并造成受害的当事人事业和经济上的损失。这是典型的“集体”公务不诚信事件,责任人应当受到惩处。
案例七:某高校聘岗,宣传是双向选择。某甲和某乙分别申报了自己原来所在科室的科长岗,因为他们自认为在本科室工作熟悉,有竞争力。当然,同时申报这两个科长岗的还有其他一些人。但基层单位领导在汇总交表的前一夜间把甲乙两人叫到办公室,连夜把表修改,更改换成了对方科室的科长岗。第二天把表交人事部门审核,竟然获批。这就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既然双向选择,招聘方出标准,竞聘人按照标准申报。同岗位竞聘人多时应当实行答辩、考评等进行竞争,这是最基本的程序。按照这个单位的这种做法,让我们大家竞聘不是明显在耍我们吗?
按照“公务诚信法”,单位招聘是一种公务行为,就应当讲究诚信。这是为单位,更是为国家在选人才。制定了标准就要按照标准来。这不是在招你私人保姆或保镖。这样的事一经查出,完全可以以“明显的弄虚作假,危害单位和国家的声誉”给与处罚。
案例八:某高校搞工资套改,分三步走。第一步,在三月份,学校实行全员聘岗,教职员工的岗位实行了大变动;第二步,在7月份,发文要求现在教学岗位和直附属岗位的人员填写申报“技术类岗”,并明文规定,目前在这些岗位的人只能填报这类岗位;在12月份,发文要求机关岗位的人员填写申报“管理类岗”,但在文中特别加了一条:“如果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已有技术职称走技术系列时,岗位工资高于应聘管理岗工资的,可以按技术类岗申请套改,待升职后其管理岗工资高于技术类工资时再调整过来。”其中,在11月份,学校对机关工作人员评技术职称,使一批刚进机关不久的研究生(办事员级)赶上评中级职称末班车,顺利地拿到比办事员岗高出许多的技术岗工资。相比之下,一位刚转到技术岗的原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其“任科长6年可跳到副处档;任中级职称12年也只能是中级的最高档”的偏重机关的标准,使得此人曾担任10年科长的条件作废,担任15年的中级职称也只能拿中级最高(远低于副处档)„„
按照“公务诚信法”,我们可以这样分析:
1、学校在聘岗时没有尽告知义务,如果让当事人能够明白岗位变动后工资将会降低,那么,全员聘任肯定是不能顺利进行的。这究竟属于故意隐瞒还是工作失误?这显然是公务不诚信的一种。
2、学校将技术类和管理类的工资套改申报分两批走,致使技术类岗的人员无从挑选,而管理类岗的人员可以“择优”。这个政策的制定是别有用心还是水平问题?这显然也应当是一种公务不诚信。
3、按照通常技术中级与行政科级对等,技术副高级与行政副处级对等的标准,为什么担任科长6年就可以将工资上套到副处档,而技术中级最高(12年以上)也只能套中级最高档,低于副处级?这样的比例失衡是故意为之还是水平问题?这更是一种“谁定政策有利于谁”的公务不诚信行为。
4、既然已经确定了机关人员只能走管理系列,而且将不得已对遗留的有技术职称的老机关人员进行“照顾”,为什么还要对新任机关工作人员评技术职称呢?为什么不对教学和直附属单位的人员评行政级别(调研员等)呢?这样的行为更是一种耍弄权术的公务不诚信行为。
这样的事,在行政法上属于“单位内部的人事、奖励等不受理事件的范畴”,受害者是无法进行申诉的。但依据“公务诚信法”,这样的事就可以起诉,让法院来判定制定政策的人是否在做明显“将利益往怀里揣”的公务不诚信行为。
案例九:某高校推广实行岗位津贴制度时。制定出了“直附属单位人员的岗位津贴低于机关管理岗的岗位津贴标准的规定”。理由是:机关岗位属于管理岗,直附属单位岗位属于“技能岗”。由此造成许多人挖空心思想往机关管理岗钻。奇怪的是:同样的新闻宣传岗位,同样的文化素质教育岗位,当从宣传部分立成立新闻宣传中心和文化艺术素质教育中心时,立即将这些岗位的津贴进行了降低。理由竞是:中心属于直附属单位。人们不禁要问:怎么在宣传部就算管理岗,出来就是技能岗?还有,学校的财务、纪检、保卫,哪一个不是要有“技能”呢?若说管理,哪一个岗位不具有管理职能呢?管理应当包括管人、管钱、管物和管事。高校各岗位,谁不具备管理职能?以是否直附属单位的岗位来定津贴,那么,直附属单位的建立有标准吗?直附属单位的职能和贡献就低于机关岗吗?
这样的问题,可能上级领导也难以断定谁是谁非。但是,依据“公务诚信法”就完全可以摆到桌面上“较真”。原告肯定是直附属单位的那些利益受害者。其起诉的理由至少有两条:
1、“机关岗位属于管理岗位所以其津贴就应当高于直附属单位”的理由没有实际的评价标准,是用虚的管理概念来提升管理的价值,是一种当权者故意拔高自己的管理效能的公务不诚信行为。
2、做同样的事,前后分属两个职能部门就造成在津贴上有所差别,这显然是伪造了“甲单位等级大于乙单位”的概念,这是一种当权者挖空心思
编造“本单位性质重要的理由”的公务不诚信行为。
案例十:某高校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 活动结束之际开展先进党支部评比。该校离退休处的机关党支部在连续几年几乎没有组织支部学习的情况下,特地组织了一场党支部全体成员参观梅园新村纪念馆的学习活动,然后,在没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和支委会的情况下,党支部书记为“争取支部荣誉”,起草了申请参评“学习型党支部”的评选材料,向学校党委申报„„
依据“公务诚信法”,这样的行为属于明显的欺骗党组织。虽说是党内行为,但其个人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为了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而欺骗党组织,不仅在党内要受到处分,依据“公务诚信法”同样应当受到处分。
(以上案例,完全为了讲解为什么要制定“公务诚信法”而编写,如有哪个单位和个人有雷同之事,引以为戒即可。千万不要对号入座,伤神烦恼。)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干部的诚信事关国家大局,各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诚信,关系到各企事业单位的长远利益。报纸上、电视上、网络上、社会上有关公务不诚信的事例还很多,这里不一一例举。总的说来,制定“公务诚信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不诚信,维护国家干部队伍的纯洁,利国、利民、利社会。我们国家需要的就是大批诚实守信的干部,分别在政府机关和国家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上,这样才能带动一批人为国家的繁荣昌盛做贡献。
四、“公务诚信法”实施办法研讨
1、制定的“公务诚信法”中,规定由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处理这类案件。另外,还应当强调:提倡“事发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这类公务不诚信事件以尽量少走司法程序”。实际上,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党纪等都有要求公民、党员诚实的规定,但由于(1)没有具体的细则;(2)没有把“公务诚信”提高到影响国家安全、安定的大局考虑;(3)单位内部常因人际关系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4)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所以,很多大贪、大恶之人虽然早有劣迹显露,最终却都能步步高升,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所以,由单位管理和司法监督相结合是最好的办法。我们可以规定:“事发单位任何受害人、知情人都可以起诉”;“事发单位领导拖延或不处理的,受害人、知情人可以将其作为第二被告起诉”,“起诉查实后,除责成有关单位对责任人免职外,还应当对受害人给与赔偿”。如果单位拒不执行,法院可以申请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强制执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拘留等措施。由于有个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条款,单位内部也就不得不对本单位的公务不诚信事件进行严查和严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单位内部的官官相护。
2、“公务诚信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为保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纯洁的特殊法,也是对人民负责,维护人民利益的特殊法,更是维护国家荣誉和确保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特殊法。
第八,“公务诚信法”最根本的一条是:凡是经过审理判决有罪的,都按照银行建黑名单那样,建国家干部队伍不诚信记录库,今后凡干部调动、晋升、任命等都将此库作为参考。
3、制定“公务诚信法”,要考虑到实际的操作。玩笑欺骗和真实欺骗要分清。公务欺骗和非公务欺骗要分清,有害欺骗和无害欺骗要分清,善意欺骗和恶意欺骗要分清。
关于社会上公务不诚信事件,相信网民们会例举出许多;关于“公务诚信法”是否需要制定和能否制定,也会有法学人士帮助研讨出招的。
人民的国家是为了人民的利益的,国家的人民是要为国家利益着想的。相信在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以及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定会繁荣富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一定会和谐安康!
建立诚信政府是人民的愿望!诚信的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保障!保障了人民的利益国家才会富强!附上本人在2005年高校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因目睹几件单位领导干部公务不诚信事件而作的《实字歌》作为本文的结尾,希望能为制定“公务诚信法”起帮助作用。
《实字歌》
(一)先进性教育,实字很重要,实字讲得好,教育有成效,实字丢一旁,危害不得了。
(二)前人做榜样: 要说老实话,要办老实事,要做老实人。三老连三实,江山坐得实。邮箱:xudcheng@yahoo.com.cn
(三)如何行实字,要动一番脑: 先要用实力,鼓劲要实干,实施好方案,目标追实效。
(四)统计要实数,汇报要实情; 批评要实据,表扬要实例,评先要实绩,用人看实质。
(五)学习联实际,教育落实处,工作踏实地,创业办实体。做人要实在,实惠让他人。
(六)实验得知识,实践知真理。实事都求是,理想易实现; 我作实字歌,献给实心人。